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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204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目前是第 1 頁,共 5 頁。

115 年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與工友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審核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115.06.24

    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與工友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指本署編制內之普通工友、技術工友及駕駛。 三、本署因業務需要,得與年滿六十五歲或延後退休年齡屆至日且

  • 公有零售市場及列管夜市環境品質提升暨型塑亮點市場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115.04.02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公有零售市場及列管夜市環境品質提升 暨型塑亮點市場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提升市場及夜市環境品質, 活絡其成長動能,並型塑亮點市場作為各市場或夜市精進之參考指標,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實施期程自即日

114 年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行政規則114.11.18

    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本署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辦 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 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署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作業原則

    行政規則114.09.18

    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 生防護措施,並使其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 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成立本署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二、本會負責事項如下: (一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檢核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114.09.01

    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維護網站資訊之正確性與即時性, 並提升服務品質與管理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檢核範圍為本署全球資訊網(官網)中英文版與全國商工服務入口網(以 下簡稱專區網站)及各委辦計畫網站(以下簡稱計畫網站)。 三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商業服務業輔導作業須知

    行政規則114.08.19

    一、目的:為有效整合及配置輔導資源,並確保輔導效益,特訂定本須知。 二、輔導對象: (一)從事商業服務業,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 本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 (二)全國各縣市政府列管市集(含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三十人以下服務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

    行政規則114.01.14

    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三十人以下之服務業培訓員工 數位技能,加速事業數位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交通部觀光發展基金及經濟部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應。如有預算未審議通過

113 年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

    行政規則113.07.18

    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員 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署公務人員(含經濟部駐外機構派本署服務人員)、 約聘僱人員、技

110 年

  • 經濟部推廣傳統市集行動支付補助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110.10.05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造成之消費型態 改變,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 振興辦法推廣傳統市集使用行動支付,以減少金錢接觸染疫風險,並配合 行政院振興五倍券數位使用,提升攤商營業

  • 經濟部辦理傳統市集公共設施改善補助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110.09.11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帶來之消費型 態改變,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 困振興辦法推動傳統市集振興措施,以整體性、一致性原則改善傳統市集 環境及其周邊延伸開放空間之公共設施,提

108 年

  • 經濟部辦理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促進夜市消費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108.09.12

    一、依據:行政院各部會「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第二波加碼具體執行方案(以 下簡稱本方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範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夜間營業攤販集中場(以下簡稱夜市): (一)已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攤販管理自治法規或臺灣

96 年

90 年

  • 公司登記資料查閱抄錄及影印須知

    行政規則90.09.04

    一、為辦理申請人申請查閱、抄錄及影印公司登記資料,訂定本須知。 二、公司、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得查閱、抄錄或影印之登記資料如附表一至附 表三。 三、下列文件,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應拒絕查閱、抄錄及影印: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文件。 (

83 年

66 年

65 年

55 年

54 年

25 年

未載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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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與各主管機關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