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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有對未分配賸餘財產之請求權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有對未分配賸餘財產之請求權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八八八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債權人未於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七條所定之三個月期限內申報其債權,且其債權為清算人所不知而未列入清算者,祇能對於公司未分配之賸餘財產有受清償之請求權,此自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對照觀之明甚。所謂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係指清算人以公司之資產(包括對他人之債權),實行清償債務後尚有賸餘,未分派與各股東及領取者而言。(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八八八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有對未分配賸餘財產之請求權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有對未分配賸餘財產之請求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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