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有對未分配賸餘財產之請求權
要旨
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有對未分配賸餘財產之請求權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八八八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債權人未於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七條所定之三個月期限內申報其債權,且其債權為清算人所不知而未列入清算者,祇能對於公司未分配之賸餘財產有受清償之請求權,此自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對照觀之明甚。所謂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係指清算人以公司之資產(包括對他人之債權),實行清償債務後尚有賸餘,未分派與各股東及領取者而言。(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八八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