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持有股份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營事業公司
要旨
政府持有股份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營事業公司
出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號解釋
主管法規
商業會計法
內文
原呈所稱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縱依公司法組織亦係公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自應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持有股份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營事業公司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號解釋
商業會計法
原呈所稱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縱依公司法組織亦係公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自應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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