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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持有股份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營事業公司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政府持有股份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營事業公司

出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號解釋

主管法規

商業會計法

內文

原呈所稱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縱依公司法組織亦係公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自應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府持有股份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營事業公司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政府持有股份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營事業公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