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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表決通過議案,是否已有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仍應就其表決同意之股東表決權核算,始符法意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表決通過議案,是否已有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仍應就其表決同意之股東表決權核算,始符法意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0六六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東會,其已出席之股東於中途退席,固不影響已出席股東所代表公司已發行股東之額數。但其表決通過議案,是否已有出席股東表決權(非指表決時在場股東之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仍應就其表決同意之股東表決權核算,始符法意。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表決通過議案,是否已有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仍應就其表決同意之股東表決權核算,始符法意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