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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外國成立之公司在台設有代表人,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在外國成立之公司在台設有代表人,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0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被上訴人係在日本依法成立之公司,設有代表人,雖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我國不能認其為法人,但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不論被上訴人在台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在外國成立之公司在台設有代表人,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在外國成立之公司在台設有代表人,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