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變更董事、監察人不以登記為其要件
要旨
公司變更董事、監察人不以登記為其要件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第七六0號判例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登記,除設立登記為公司之成立要件(參看公司法第六條)外,其他登記,皆屬對抗要件(參看同法第十二條),變更董事、監察人,固屬應登記之事項,但此事項之有效存在,並不以登記為其要件。(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第七六○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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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董事、監察人不以登記為其要件
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第七六0號判例
公司法
公司登記,除設立登記為公司之成立要件(參看公司法第六條)外,其他登記,皆屬對抗要件(參看同法第十二條),變更董事、監察人,固屬應登記之事項,但此事項之有效存在,並不以登記為其要件。(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第七六○號判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