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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變更董事、監察人不以登記為其要件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公司變更董事、監察人不以登記為其要件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第七六0號判例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登記,除設立登記為公司之成立要件(參看公司法第六條)外,其他登記,皆屬對抗要件(參看同法第十二條),變更董事、監察人,固屬應登記之事項,但此事項之有效存在,並不以登記為其要件。(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第七六○號判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變更董事、監察人不以登記為其要件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公司變更董事、監察人不以登記為其要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