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6 條(公司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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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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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6 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後不得成立。未登記前公司在法律上不存在,所有合約效力歸於個人。
Q · 公司還沒去經濟部登記,是不是已經成立了?
沒有。沒登記等於公司不存在
依公司法第 6 條,公司必須完成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的設立登記後才正式成立。在登記完成前,公司在法律上不具備法人資格,所有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約、開立的發票、收受的款項,全部直接歸屬於行為人個人,並可能依公司法第 19 條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深度解讀
台灣每年有超過四萬家新公司設立登記。但有一群人,他們印了名片、租了辦公室、開了銀行帳戶,甚至已經在接案子收錢了,卻漏掉了一個動作:去經濟部完成設立登記。在他們心裡,公司已經「成立」了。在法律上,這家公司從來不存在。你用這個不存在的公司簽的合約、開的發票、收的款項,全部會變成你個人的行為。公司法第19條更進一步:未經登記就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負責人可以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你以為你開了一家有限公司、享有有限責任的保護,結果因為沒登記,你承擔的是無限責任,而且還可能吃上刑事官司。六個字:先登記,再做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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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