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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6 條(公司成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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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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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fi1024
4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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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要件 第19 條 (未登記而營業之限制) I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II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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