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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為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行為時,未經依法決議不生效力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公司為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行為時,未經依法決議不生效力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二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行為時,應得該條項所列一定股東之同意,否則該行為不發生效力。(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二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為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行為時,未經依法決議不生效力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公司為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行為時,未經依法決議不生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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