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4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利用他人為傳送意見之機關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不同

會議日期 55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利用他人為傳送意見之機關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不同

出處

最高法院五五、三、二八民刑庭會議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東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應出具委託書,為公司法(舊)第一七五條第一項所明定,但此項規定,僅於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時,始有其適用,若股東親自出席股東會,而將已領取之選舉票囑人代為填寫被選人姓名,並將其投入票櫃,要係利用他人為傳送意見之機關,或係民法上代理權之授與,究與公司法出席股東會之代理有所不同,除有特別約定外,無上開法條之適用,此種選票認為有效。(最高法院五五、三、二八民刑庭會議)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利用他人為傳送意見之機關委託代…」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