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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利用他人為傳送意見之機關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不同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文日期 55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利用他人為傳送意見之機關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不同

出處

最高法院五五、三、二八民刑庭會議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東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應出具委託書,為公司法(舊)第一七五條第一項所明定,但此項規定,僅於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時,始有其適用,若股東親自出席股東會,而將已領取之選舉票囑人代為填寫被選人姓名,並將其投入票櫃,要係利用他人為傳送意見之機關,或係民法上代理權之授與,究與公司法出席股東會之代理有所不同,除有特別約定外,無上開法條之適用,此種選票認為有效。(最高法院五五、三、二八民刑庭會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利用他人為傳送意見之機關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不同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民國 55 年 03 月 28 日發布,要旨:利用他人為傳送意見之機關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不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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