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利用他人為傳送意見之機關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不同
要旨
利用他人為傳送意見之機關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不同
出處
最高法院五五、三、二八民刑庭會議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東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應出具委託書,為公司法(舊)第一七五條第一項所明定,但此項規定,僅於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時,始有其適用,若股東親自出席股東會,而將已領取之選舉票囑人代為填寫被選人姓名,並將其投入票櫃,要係利用他人為傳送意見之機關,或係民法上代理權之授與,究與公司法出席股東會之代理有所不同,除有特別約定外,無上開法條之適用,此種選票認為有效。(最高法院五五、三、二八民刑庭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