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負責人為公司簽發票據係屬代理行為
要旨
負責人為公司簽發票據係屬代理行為
出處
經濟部五五、二、二八商三0五七七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查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須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致他人受有損害時,方可適用,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簽發票據係屬代理行為,在有權代理範圍內由公司負票據上責任。倘屬無代理權或逾越代理權限時,依票據法第十條之規定,則應由代理人自負票據上責任。
(經濟部五五、二、二八商三0五七七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負責人為公司簽發票據係屬代理行為
經濟部五五、二、二八商三0五七七號
公司法
查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須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致他人受有損害時,方可適用,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簽發票據係屬代理行為,在有權代理範圍內由公司負票據上責任。倘屬無代理權或逾越代理權限時,依票據法第十條之規定,則應由代理人自負票據上責任。
(經濟部五五、二、二八商三0五七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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