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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負責人為公司簽發票據係屬代理行為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文日期 55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負責人為公司簽發票據係屬代理行為

出處

經濟部五五、二、二八商三0五七七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查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須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致他人受有損害時,方可適用,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簽發票據係屬代理行為,在有權代理範圍內由公司負票據上責任。倘屬無代理權或逾越代理權限時,依票據法第十條之規定,則應由代理人自負票據上責任。

(經濟部五五、二、二八商三0五七七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負責人為公司簽發票據係屬代理行為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民國 55 年 02 月 28 日發布,要旨:負責人為公司簽發票據係屬代理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