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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3.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公司法第23條是指公司負責人必須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果有違反導致公司受損害,負責人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公司負責人違反法令導致他人受損害,負責人也必須與公司一起賠償受害人。如果公司負責人為自己或他人的行為違反第一項規定,股東會可以決議將該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但是如果所得產生後超過一年,就不在此限。簡單來說,公司負責人必須誠實執行業務,如果有違反導致公司或他人受損害,負責人必須負責賠償。如果負責人為自己或他人的行為違反規定,股東會可以決議將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例如,如果公司負責人因為個人利益而做出不當決策,導致公司損失,負責人必須賠償公司損失。如果負責人違反法令導致他人受損害,負責人和公司都必須賠償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