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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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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
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
法令
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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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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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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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公司之內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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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公司之對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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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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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解散、合併及變更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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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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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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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兩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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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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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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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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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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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董事及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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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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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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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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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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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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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公司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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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解散、合併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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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節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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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目 普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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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目 特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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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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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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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之一 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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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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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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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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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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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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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公司法第23條是指公司負責人必須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果有違反導致公司受損害,負責人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公司負責人違反法令導致他人受損害,負責人也必須與公司一起賠償受害人。如果公司負責人為自己或他人的行為違反第一項規定,股東會可以決議將該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但是如果所得產生後超過一年,就不在此限。簡單來說,公司負責人必須誠實執行業務,如果有違反導致公司或他人受損害,負責人必須負責賠償。如果負責人為自己或他人的行為違反規定,股東會可以決議將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例如,如果公司負責人因為個人利益而做出不當決策,導致公司損失,負責人必須賠償公司損失。如果負責人違反法令導致他人受損害,負責人和公司都必須賠償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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