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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2. 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
  3. 第一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一定條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容,前項之查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4.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5.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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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公司必須每年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和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的股東的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或公司設立日期、身分證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等等。如果這些資料有變動,公司必須在15天內更新。中央主管機關會定期查核這些資料。如果公司沒有按照規定申報或申報的資料不實,中央主管機關會先通知公司改正,如果公司沒有改正,就會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話,甚至可能會廢止公司登記。這些資料必須透過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的資訊平臺進行申報,具體的申報方式、期限、範圍、內容等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和法務部一起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