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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2. 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
  3. 第一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一定條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容,前項之查核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4.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5.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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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申報而已,無須公告 🔵朱德芳師:現行法單純申報而已無公告,揭露似有不足,且不見得揭露到實質控制的自然人,可能造成難以落實「權責相符」 Vs 證交法25:申報&公告 II 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III 第一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一定條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容,前項之查核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洗錢防制) IV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V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
freejason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比較證交法25條
aloh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證交法第25 條 (董事、監察人等持有股票之申報) 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II 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 III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計算前二項持有股數準用之。 IV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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