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要求所有公司每年申報董監事、經理人及 10% 以上股東身分資料,未申報最高按次罰 500 萬,情節重大廢止公司登記。
Q · 公司沒做受益所有人申報會怎樣?
先罰 50 萬,按次最高 500 萬,嚴重廢止登記
依公司法第 22 條之 1,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 10% 股東之身分資料申報至經濟部資訊平臺,變動後 15 日內應更新。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經限期通知未改正,處代表公司之董事 5 萬至 50 萬罰鍰;再經限期仍未改正,按次處 50 萬至 500 萬,至改正為止;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2018年台灣因為洗錢防制的國際壓力,在公司法裡埋了這顆炸彈。所有公司每年必須上經濟部指定的平台,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持股超過10%的大股東的完整身分資料,包括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持股數。有變動的話,15天內就要更新。這不是選填的問卷,不申報或資料不實,經限期改正不改,罰代表公司之董事五萬到五十萬。再不改?按次罰,每次五十萬到五百萬,而且不會停,一直罰到你改為止。最嚴重的情形:情節重大者,直接廢止你的公司登記。一家合法經營的公司,可以因為一個申報動作沒做而被政府消滅。這條的嚴厲程度在整部公司法裡幾乎找不到對手。
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為公司透明度規範,要求所有依本法設立之公司,每年定期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逾 10% 股東之姓名、國籍、出生日、身分證號、持股數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平臺,變動 15 日內更新,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得處按次罰鍰並廢止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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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填的是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超過 10%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持股數或出資額。平台是經濟部建置的「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用公司的工商憑證登入。記帳士事務所通常可代辦,但務必自己核對資料正確性,因為申報資料不實的罰鍰跟未申報一樣重。
罰的是「代表公司之董事」即個人。掛名董事公司沒申報被罰的錢要自己掏。第一階段 5 萬到 50 萬,改正後不會往上加。經再次限期仍不改正升級到每次 50 萬到 500 萬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掛名但無管理權限被罰後,可依民法第 546 條向實際經營者求償墊付罰鍰,但要事先有書面約定才好主張。
公司登記被廢止等於法人格消滅。公司的銀行帳戶會被凍結、營業許可全部失效、進行中的合約法律地位變得不確定、員工勞動契約也會受影響。被廢止後公司必須進入清算程序(第 24 條),但清算是收尾不是重生。要繼續經營同樣業務須重新設立新公司,所有執照、合約、帳戶都要重頭來過。
公司每年要把董監事、經理人及 10% 以上股東身分資料申報到經濟部資訊平臺,2018 年配合反洗錢國際評鑑增訂。
姓名/名稱、國籍、出生日(法人設立日)、身分證號(法人統編)、持股數或出資額。董監事、經理人、10% 以上股東全要填。
法人背後真正擁有或控制權益的自然人。本條以持股逾 10% 為門檻認定,但實際操控可能更複雜。
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2018-08-01)增訂施行,2018 年面臨 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壓力下立法。
登入經濟部「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用工商憑證選年度申報或變動申報,逐筆輸入後送出取得回執。
持股結構或董監事異動發生後 15 日內必須上平臺更新申報,逾期就算未申報。
申報本身免費。但實務上中小企業常委託記帳士事務所代辦,代辦費用大約幾千元視家數而定。
可依民法第 546 條向實際經營者求償墊付罰鍰,但須事先有書面委任約定才好主張,掛名前最好簽免責協議。
設立登記是靜態一次性程序;受益所有人申報是動態持續義務,每年要報且變動 15 日內更新。
| label | value |
|---|---|
| 第一階段罰鍰(未申報經限期未改) | 5 萬至 50 萬一次性罰鍰,對象為代表公司之董事個人 |
| 第二階段罰鍰(再經限期仍未改) | 50 萬至 500 萬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不會自動停止 |
| 第三階段(情節重大) | 得廢止公司登記,法人格消滅,須進入清算程序 |
| 改正期限內完成 | 免罰,為避免進入裁罰程序的唯一窗口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第一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一定條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容,前項之查核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 (一)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協助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強化洗錢防制作為,增加法人(公司)之透明度,明定公司應每年定期以電子方式申報相關資料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申報資料如有變動,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申報。 (二)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明定公司應申報之資料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持股數或出資額等相關資料。 (三)鑒於具特殊性質之公司例如國營事業等,因有特殊考量,宜予以排除適用,爰於但書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三、政府應有效掌握公司相關資料,並應有一定機制確保該資料之正確性與及時性,爰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四、為利後續執行與推動,於第三項明定相關子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此資訊平臺,係為配合防制洗錢而設,不對外公開,關於資訊之處理及利用,並非漫無限制,有其一定之範圍,授權於子法中明定。 五、於第四項及第五項明定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先限期通知公司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始予處罰,其罰則係參照洗錢防制法而定,並於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處罰情形,俾利管理。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 (一)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協助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強化洗錢防制作為,增加法人(公司)之透明度,明定公司應每年定期以電子方式申報相關資料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申報資料如有變動,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申報。 (二)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明定公司應申報之資料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持股數或出資額等相關資料。 (三)鑒於具特殊性質之公司例如國營事業等,因有特殊考量,宜予以排除適用,爰於但書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三、政府應有效掌握公司相關資料,並應有一定機制確保該資料之正確性與及時性,爰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四、為利後續執行與推動,於第三項明定相關子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此資訊平臺,係為配合防制洗錢而設,不對外公開,關於資訊之處理及利用,並非漫無限制,有其一定之範圍,授權於子法中明定。 五、於第四項及第五項明定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先限期通知公司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始予處罰,其罰則係參照洗錢防制法而定,並於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處罰情形,俾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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