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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清算人如於執行清算事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應有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適用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文日期 66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清算人如於執行清算事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應有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適用

出處

六六、一二、一三,六六年度第十次民事庭決議決定(一)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董事以清算人之地位,執行清算之事務,亦應認為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之業務,如於執行清算事務時,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應有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適用。(六六、一二、一三,六六年度第十次民事庭決議決定(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清算人如於執行清算事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應有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適用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民國 66 年 12 月 1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