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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負責人之責任以他人損害與違反規定執行業務有因果關係為前提

會議日期 54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公司負責人之責任以他人損害與違反規定執行業務有因果關係為前提

出處

司法行政部五四、一0、一三臺五四函民字六一三六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查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其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之責任。」依此規定,董事應負賠償責任之主要關鍵在於其過失未聲請破產,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申言之,如董事依法聲請破產,而債權人之損害仍無法避免時,董事即不負賠償責任。次查公司法(舊)第三十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使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連帶負賠償之責」。依此規定,公司負責人之責任,亦以該他人之受損害與違反規定執行業務有因果關係為前提,是以債權人依據各該規定,訴求賠償損害時,必須證明其所受損害與董事不依法聲請破產或違反法令執行業務有因果關係,否則即應受敗訴之判決。(司法行政部五四、一○、一三臺五四函民字六一三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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