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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

廢/停 有關公司辦理解散而其運作場所仍貯存大量毒性化學物質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4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公司辦理解散而其運作場所仍貯存大量毒性化學物質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公司辦理解散而其運作場所仍貯存大量毒性化學物質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1. 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0 條所稱「停止運作」指運作人結束部分或全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情形(參考本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本法第 21 條「視為停止運作」即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停止運作」(一)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中止運作 1 年以上;
  2. (二)中止運作 6 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3. (三)依本法規定撤銷、廢止其許可證、登記、核可或勒令歇業等情形之一者。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 21 條所稱中止運作,指中斷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或貯存運作達 2 年之情形,先予敘明。
  4. 二、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0 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期間超過 1 個月者,負責人應自停止運作之日起 30 日內,將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第 1 至 5款方式處理之。
  5. 三、該公司雖辦理解散,查依公司法第 25 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未解散。」,又同法第 84 條明定清算人之職務。故該公司雖解散,仍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0 條、第 21 條規定處理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及申報運作紀錄等。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為準。

  1. 廢/停 有關公司辦理解散而其運作場所仍貯存大量毒性化學物質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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