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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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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2 條
(帳表查核之方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
查
核
第二十條
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
。連續拒絕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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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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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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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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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公司之內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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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公司之對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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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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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解散、合併及變更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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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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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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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兩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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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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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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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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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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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董事及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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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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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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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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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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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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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公司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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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解散、合併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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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節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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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目 普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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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目 特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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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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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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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之一 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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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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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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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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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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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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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說,當主管機關要檢查一家公司的各種文件、表格、財務狀況等等時,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這些資料必須保密,並且在收到後十五天內歸還。如果公司負責人拒絕提供這些資料,就會被罰款。罰款的數額視情況而定,但最高不會超過二十萬元。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被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某些財務報表,但公司負責人拒絕提供,那麼這家公司就可能會被罰款。罰款的數額會根據拒絕提供的次數和情況而定,但最高不會超過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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