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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2 條(帳表查核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
  2.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絕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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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說,當主管機關要檢查一家公司的各種文件、表格、財務狀況等等時,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這些資料必須保密,並且在收到後十五天內歸還。如果公司負責人拒絕提供這些資料,就會被罰款。罰款的數額視情況而定,但最高不會超過二十萬元。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被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某些財務報表,但公司負責人拒絕提供,那麼這家公司就可能會被罰款。罰款的數額會根據拒絕提供的次數和情況而定,但最高不會超過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