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2 條(帳表查核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
-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絕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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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22洗錢防制條款
rex29695063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實務上根本沒在操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