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2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令公司提出文件查核,但收受後須在15日內查閱發還,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Q · 主管機關來調公司文件,能不能拒絕?文件什麼時候會還?
不能拒絕,否則罰2-10萬;主管機關須15天內還
依公司法第22條第一項,主管機關查核公司書表或業務財務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公司無拒絕權;拒絕提出依第二項各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連續拒絕者按次連續處罰4萬至20萬元。但主管機關拿到文件後也被綁住兩件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收受後15日內須查閱發還,這兩道鎖是公司的保護網。
前面兩條(第20條和第21條)給了主管機關查帳和檢查的權力,這條講的是具體怎麼調資料。主管機關可以叫你交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有關資料,範圍很廣。但這條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政府的權力,而是它對政府自己的限制。第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必須保守秘密,不能把你的商業資料外洩。第二,收到你的文件後十五天內必須查閱完畢歸還。這兩個限制是你的保護網。但如果你拒絕交文件,第一次罰兩萬到十萬,繼續拒絕就按次罰四萬到二十萬。注意這裡的用語是「連續拒絕」加上「按次連續」處罰,意思是你每拒絕一次就多一張罰單,不是一次罰完了事。
公司法第22條為主管機關查核公司書表(第20條)及檢查業務財務(第21條)時的程序性配套規範,建立「公司有提出義務、主管機關有保密與15日內歸還義務、拒絕者按次連續處罰」之雙向程序機制,是公司治理監管權與營業秘密保護的平衡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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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寫的是主管機關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範圍確實很寬。你可以在交件的同時書面提出異議,說明你認為某些資料跟查核目的無關。但在異議被處理之前,拒絕提出仍然會被罰。內行人提示:與其對抗範圍,不如在交件時做好分類標記,讓查核人員快速找到需要的部分,這樣他們反而不會深挖你不想被看到的區域。
第一項明確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公務員洩漏你的商業秘密,可能觸犯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你也可以依國家賠償法求償。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資料特別敏感(如客戶名單、定價策略),交件時可以在文件上加註商業機密字樣並書面要求加強保密管理,這不會阻止調閱,但會在事後洩密追責時成為有利證據。
規範主管機關查核公司書表時的調閱程序,建立公司提出義務與主管機關保密、15日歸還義務的程序鎖。
包括證明文件、單據、表冊等,範圍由主管機關依查核目的認定,事後可爭執合理性。
拒絕配合主管機關一次罰一次,每次罰4-20萬元,累積金額可能遠超原本配合的成本。
依公司法第5條,中央為經濟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務上以經濟部商業司為主。
備齊文件做雙方簽收清單、敏感資料加註商業機密、要求對方簽收回執、日曆標記第15天。
書面催告並援引公司法第22條第一項,嚴重時得向監察院申訴或對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在配合交件的同時遞交書面異議,說明哪些資料與查核目的無關,但不得以此拒絕提出。
蒐集洩漏證據,向監察院或廉政署檢舉公務員洩密(刑法132條),同時依國家賠償法求償。
前者由經濟部對所有公司、罰2-10萬有15日歸還;後者由稅捐機關、罰3千-3萬無明文歸還期限。
前者經濟部對全部公司罰2-10萬;後者金管會對發行公司罰24-480萬,級距完全不同。
| name | scope | duration | penalty | confidentiality |
|---|---|---|---|---|
| 公司法第22條 | 主管機關(經濟部)對所有公司 | 15日內歸還 | 拒絕:2-10萬/連續按次4-20萬 | 明文保密義務 |
| 稅捐稽徵法第30條 | 稅捐稽徵機關 | 無明文歸還期限 | 拒絕:3千至3萬元 | 稅務人員保密 |
| 證券交易法第38條 | 金管會對發行公司 | 依金管會規定 | 拒絕:24萬至480萬元 | 另有專責保密條款 |
|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 | 司法機關依扣押 | 案件終結返還 | 刑事程序而非行政罰 | 偵查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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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
公司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主管機關審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簿冊有疑問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但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三十日內查閱發還。
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有疑問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但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三十日內,查閱發還。
立法理由僅作文字修正。將「審核」修正為「查核」、「簿冊」修正為「書表」。
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但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提出之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有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為加強公司管理,配合前條規定將現行條文酌作修正,列為第一項,俾利執行。 二、為有效管理公司,增訂第二項處罰規定,以利實務需要。
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但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提出之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有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絕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有關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等,增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二、公司提出之證明文件等如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爰修正第二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並採連續罰。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
公司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主管機關審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簿冊有疑問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但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三十日內查閱發還。
僅作文字修正。將「審核」修正為「查核」、「簿冊」修正為「書表」。
一、為加強公司管理,配合前條規定將現行條文酌作修正,列為第一項,俾利執行。 二、為有效管理公司,增訂第二項處罰規定,以利實務需要。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一、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有關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等,增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二、公司提出之證明文件等如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爰修正第二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並採連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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