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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2帳表查核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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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
  2. 2.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絕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2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令公司提出文件查核,但收受後須在15日內查閱發還,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Q · 主管機關來調公司文件,能不能拒絕?文件什麼時候會還?

不能拒絕,否則罰2-10萬;主管機關須15天內還

依公司法第22條第一項,主管機關查核公司書表或業務財務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公司無拒絕權;拒絕提出依第二項各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連續拒絕者按次連續處罰4萬至20萬元。但主管機關拿到文件後也被綁住兩件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收受後15日內須查閱發還,這兩道鎖是公司的保護網。

白話解讀

前面兩條(第20條和第21條)給了主管機關查帳和檢查的權力,這條講的是具體怎麼調資料。主管機關可以叫你交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有關資料,範圍很廣。但這條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政府的權力,而是它對政府自己的限制。第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必須保守秘密,不能把你的商業資料外洩。第二,收到你的文件後十五天內必須查閱完畢歸還。這兩個限制是你的保護網。但如果你拒絕交文件,第一次罰兩萬到十萬,繼續拒絕就按次罰四萬到二十萬。注意這裡的用語是「連續拒絕」加上「按次連續」處罰,意思是你每拒絕一次就多一張罰單,不是一次罰完了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2條為主管機關查核公司書表(第20條)及檢查業務財務(第21條)時的程序性配套規範,建立「公司有提出義務、主管機關有保密與15日內歸還義務、拒絕者按次連續處罰」之雙向程序機制,是公司治理監管權與營業秘密保護的平衡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主管機關要調的資料範圍我覺得太廣了,可以只交一部分嗎?

法條寫的是主管機關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範圍確實很寬。你可以在交件的同時書面提出異議,說明你認為某些資料跟查核目的無關。但在異議被處理之前,拒絕提出仍然會被罰。內行人提示:與其對抗範圍,不如在交件時做好分類標記,讓查核人員快速找到需要的部分,這樣他們反而不會深挖你不想被看到的區域。

Q2交出去的資料會不會被洩漏給競爭對手?

第一項明確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公務員洩漏你的商業秘密,可能觸犯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你也可以依國家賠償法求償。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資料特別敏感(如客戶名單、定價策略),交件時可以在文件上加註商業機密字樣並書面要求加強保密管理,這不會阻止調閱,但會在事後洩密追責時成為有利證據。

Q3公司法22條是什麼?

規範主管機關查核公司書表時的調閱程序,建立公司提出義務與主管機關保密、15日歸還義務的程序鎖。

Q4公司法22條的『有關資料』範圍多廣?

包括證明文件、單據、表冊等,範圍由主管機關依查核目的認定,事後可爭執合理性。

Q5什麼是按次連續處罰?

拒絕配合主管機關一次罰一次,每次罰4-20萬元,累積金額可能遠超原本配合的成本。

Q6公司法22條的主管機關是誰?

依公司法第5條,中央為經濟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務上以經濟部商業司為主。

Q7公司怎麼配合主管機關調閱文件?

備齊文件做雙方簽收清單、敏感資料加註商業機密、要求對方簽收回執、日曆標記第15天。

Q8主管機關超過15天沒還文件怎麼辦?

書面催告並援引公司法第22條第一項,嚴重時得向監察院申訴或對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Q9對調閱範圍有異議怎麼處理?

在配合交件的同時遞交書面異議,說明哪些資料與查核目的無關,但不得以此拒絕提出。

Q10發現主管機關洩漏商業秘密怎麼辦?

蒐集洩漏證據,向監察院或廉政署檢舉公務員洩密(刑法132條),同時依國家賠償法求償。

Q11公司法22條 vs 稅捐稽徵法30條差在哪?

前者由經濟部對所有公司、罰2-10萬有15日歸還;後者由稅捐機關、罰3千-3萬無明文歸還期限。

Q12公司法22條 vs 證券交易法38條差在哪?

前者經濟部對全部公司罰2-10萬;後者金管會對發行公司罰24-480萬,級距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namescopedurationpenaltyconfidentiality
公司法第22條主管機關(經濟部)對所有公司15日內歸還拒絕:2-10萬/連續按次4-20萬明文保密義務
稅捐稽徵法第30條稅捐稽徵機關無明文歸還期限拒絕:3千至3萬元稅務人員保密
證券交易法第38條金管會對發行公司依金管會規定拒絕:24萬至480萬元另有專責保密條款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司法機關依扣押案件終結返還刑事程序而非行政罰偵查不公開

scope

公司法第22條
主管機關(經濟部)對所有公司
稅捐稽徵法第30條
稅捐稽徵機關
證券交易法第38條
金管會對發行公司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
司法機關依扣押

duration

公司法第22條
15日內歸還
稅捐稽徵法第30條
無明文歸還期限
證券交易法第38條
依金管會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
案件終結返還

penalty

公司法第22條
拒絕:2-10萬/連續按次4-20萬
稅捐稽徵法第30條
拒絕:3千至3萬元
證券交易法第38條
拒絕:24萬至480萬元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
刑事程序而非行政罰

confidentiality

公司法第22條
明文保密義務
稅捐稽徵法第30條
稅務人員保密
證券交易法第38條
另有專責保密條款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
偵查不公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会社法 第976条(過料事由)+ 金融商品取引法 第26条(行政検査)
中國公司法 第201條(拒不提供文件之罰款)
德國HGB §316(年度報告審計義務)+ §335(違反處分)
美國Sarbanes-Oxley Act §104(PCAOB 檢查權)+ SEC Rule 17a-4(保存義務)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7

(0181207 制定)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0550705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審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簿冊有疑問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但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三十日內查閱發還。

(0721122 修正)

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有疑問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但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三十日內,查閱發還。

立法理由僅作文字修正。將「審核」修正為「查核」、「簿冊」修正為「書表」。

(0791024 修正)

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但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提出之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有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為加強公司管理,配合前條規定將現行條文酌作修正,列為第一項,俾利執行。   二、為有效管理公司,增訂第二項處罰規定,以利實務需要。

(0860531 修正)

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但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提出之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有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絕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有關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等,增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二、公司提出之證明文件等如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爰修正第二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並採連續罰。

(0181207 制定)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0550705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審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簿冊有疑問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但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三十日內查閱發還。

(0721122 修正)

僅作文字修正。將「審核」修正為「查核」、「簿冊」修正為「書表」。

(0791024 修正)

一、為加強公司管理,配合前條規定將現行條文酌作修正,列為第一項,俾利執行。   二、為有效管理公司,增訂第二項處罰規定,以利實務需要。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一、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有關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等,增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二、公司提出之證明文件等如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爰修正第二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並採連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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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2 條規定:「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