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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1 條(平時業務之檢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負責人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2. 公司負責人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檢查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3.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或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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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公司的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派員去檢查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而公司的負責人不能妨礙、拒絕或規避這個檢查。如果公司負責人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就會被罰款,罰款的金額是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如果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就會被罰款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主管機關在檢查時,也可以選任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舉個例子,如果某家公司的主管機關派員去檢查他們的財務狀況,但是公司負責人不讓他們進去檢查,或者故意規避檢查,那麼這家公司的負責人就會被罰款,罰款的金額會根據情況而定,但最少會是新台幣二萬元。如果這家公司的負責人還是不讓主管機關檢查,那麼他們就會被連續罰款,罰款的金額會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