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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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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1 條
(平時業務之檢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
得會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隨時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負責人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公司負責人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檢查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
。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
。
主管機關
依第一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或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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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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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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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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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公司之內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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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公司之對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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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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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解散、合併及變更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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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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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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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兩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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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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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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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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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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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董事及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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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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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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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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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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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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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公司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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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解散、合併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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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節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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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目 普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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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目 特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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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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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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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之一 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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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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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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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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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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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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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公司的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派員去檢查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而公司的負責人不能妨礙、拒絕或規避這個檢查。如果公司負責人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就會被罰款,罰款的金額是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如果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就會被罰款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主管機關在檢查時,也可以選任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舉個例子,如果某家公司的主管機關派員去檢查他們的財務狀況,但是公司負責人不讓他們進去檢查,或者故意規避檢查,那麼這家公司的負責人就會被罰款,罰款的金額會根據情況而定,但最少會是新台幣二萬元。如果這家公司的負責人還是不讓主管機關檢查,那麼他們就會被連續罰款,罰款的金額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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