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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1 條(平時業務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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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負責人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2. 2.公司負責人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檢查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3. 3.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或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1 條建立主管機關平時檢查權,經濟部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公司業務及財務,妨礙拒絕規避處 2-10 萬罰鍰並按次連罰。

Q · 主管機關真的可以隨時來查公司嗎?要不要先通知我?

可以隨時來,法律沒要求事先通知,擋一次罰 10 萬

依公司法第 21 條第一項,主管機關(經濟部)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第二項規定負責人妨礙、拒絕或規避者,處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連續者按次連罰 4-20 萬;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選任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本條沒有「合理拒絕」的空間,配合是唯一選項。

深度解讀

經濟部可以在任何時候、不需要事先通知你,直接派人走進你的公司翻帳本、查業務。而且不是經濟部自己來,它可以拉著你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起來(例如你是食品公司,衛福部也可能一起來)。第三項更狠:如果主管機關覺得自己的人不夠專業,它可以外聘會計師、律師來協助檢查。你身為公司負責人只有一個選項:配合。妨礙、拒絕、規避,三個動作任何一個都是罰鍰。第一次兩萬到十萬,繼續擋?按次連罰,每次四萬到二十萬,罰到你開門為止。這條沒有「合理拒絕」的空間,唯一的自保方式是平時帳務乾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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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1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負責人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