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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司法25清算中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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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5 條規定解散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法人格存續直到清算完結。

Q · 公司宣布解散後還能告它嗎?

可以。清算未完結前公司法人格還在

依公司法第 25 條,公司雖經解散,於清算範圍內仍視為尚未解散,法人格存續。意思是:在清算程序完結並向法院聲報備查之前,這家公司仍能被告、能告人、能簽收法律文件、能被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可向清算人申報債權。法人格真正消滅的時點是清算完結而非解散決議當下。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宣布解散了,欠你錢的那筆帳是不是就變成壞帳了?很多債權人聽到「公司解散」四個字就覺得錢拿不回來了。第25條就是為了擋住這種誤解而存在的。它製造了一個法律上的「時間暫停」:公司雖然解散了,但在清算範圍內,法律當它還沒解散。白話說就是:這家公司在把所有帳結完之前,它的法人資格還活著。它還能被告、還能告人、還能簽收法律文件、債權人還能向它追債。這不是什麼善意的安排,這是法律強制維持一個「活屍」狀態,讓所有被這家公司影響到的人,都有機會把自己的權益要回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5 條為清算法人格擬制規範,明定已解散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本條建立清算中公司的當事人能力與權利義務主體地位,使解散與法人格消滅在時序上分離,創造一個專供清理債權債務、分配剩餘財產、應訴答辯的法律生命延長期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解散後可以告它嗎?

可以,只要清算還沒完結。公司法第 25 條規定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人格存續,訴訟當事人能力不受影響。可對該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聲請強制執行、或在清算程序中申報債權。內行人提示:若已清算完結,法人格已消滅,僅能轉向追究清算人個人的清算責任。

Q2清算要多久才會完結?

法律規定清算人應於 6 個月內完結(公司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可向法院聲請延展。實務上很多公司清算拖好幾年甚至十幾年。第 26-2 條規定逾 10 年未清算完結的公司名稱可被他人使用,就是為了處理「殭屍公司」。內行人提示:別因為「公司法律上還活著」就慢慢來,越拖可分配資產越少。

Q3公司法 25 條是什麼?

規定解散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法人格存續到清算完結,是台灣商事清算制度的基石條款。

Q4清算中公司什麼意思?

公司已決議解散、登記解散,但清算程序尚未完結的狀態,期間法人格仍存續可被告可訴訟。

Q5視為尚未解散是什麼意思?

法律擬制技術,把已解散公司當作未解散處理,僅限清算事務範圍,不容新業務。

Q6清算範圍包括哪些?

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剩餘財產四大類,超出此範圍的新業務不屬清算範圍。

Q7怎麼向清算中公司追討債權?

查經濟部商工登記確認狀態 → 向法院查清算人 → 備齊債權證明 → 書面申報債權給清算人 → 監督分配。

Q8公司解散後怎麼確認還在清算中?

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輸入統編,狀態欄會顯示「解散」「清算完結」或「廢止」。

Q9清算人怎麼找?

向公司登記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查詢清算人聲報資料,可取得姓名與送達地址。

Q10清算中公司被告了怎麼辦?

由清算人代表公司應訴,原董事代表權消滅,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正常進行不停止。

Q11公司解散 vs 清算完結差在哪?

解散是清算開始的觸發點,法人格仍存續;清算完結經法院備查後法人格才正式消滅。

Q12公司法 25 vs 26 條差在哪?

25 條建立法人格存續原則,26 條限定清算中營業範圍只能了結現務或便利清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oncepttriggerlegal_personalityoperability
解散股東會決議、章程事由、合併、破產、命令解散、裁定解散存續(限清算範圍)不可新業務僅了結現務
清算完結清算事務了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消滅不可
廢止登記公司主動申請或主管機關依職權視同解散,清算範圍內存續比照解散
撤銷登記登記事項違法被撤銷視同解散,清算範圍內存續比照解散

trigger

解散
股東會決議、章程事由、合併、破產、命令解散、裁定解散
清算完結
清算事務了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
廢止登記
公司主動申請或主管機關依職權
撤銷登記
登記事項違法被撤銷

legal_personality

解散
存續(限清算範圍)
清算完結
消滅
廢止登記
視同解散,清算範圍內存續
撤銷登記
視同解散,清算範圍內存續

operability

解散
不可新業務僅了結現務
清算完結
不可
廢止登記
比照解散
撤銷登記
比照解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476条(清算株式会社の能力)
韓國상법 제245조(청산 중의 회사)
中國公司法第188條(2023年版)/民法典第72條(法人終止與清算)
德國GmbHG § 69 / AktG § 264(Fortbestehen der Gesellschaft im Liquidationsstadium)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237-2(La personnalité morale subsiste pour les besoins de la liquidation)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78(Continuation of corporation after dissolu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該股東不得無故辭職。他股東亦不得無故使其退職。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之業務須經政府特許者,於領得特許證件後,方得經營。

(0550705 全文修正)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07 制定)

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該股東不得無故辭職。他股東亦不得無故使其退職。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之業務須經政府特許者,於領得特許證件後,方得經營。

(0550705 全文修正)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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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5 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