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6 條(清算中之營業)
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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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6 條規定,解散公司在清算期間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營業,超出範圍即屬逾越權限。
Q · 公司都要清算了,還能繼續做生意嗎?
依公司法第 26 條,已解散進入清算的公司,在清算期間中仍可暫時經營業務,但僅限兩個目的:一是了結現有未完成的業務(出貨、收款、履約),二是為了讓清算順利完成而必要的營業行為(變現存貨、催收帳款、終結契約)。任何超出這兩個目的的新業務(接新客戶、簽新長約、投資新項目)都不在授權範圍內,清算人若逾越可能承擔個人責任。
白話解讀
公司進入清算了,門口掛上了「結束營業」的牌子。但突然有一筆三個月前簽的合約要出貨,有一批原料在倉庫裡會過期,有幾台機器有人要買。這時候怎麼辦?全部不准做嗎?第26條開了一道狹窄的門:清算中的公司可以「暫時」經營業務,但只限兩個目的。第一,了結現有的未完成業務。第二,為了讓清算順利完成而必要的經營活動。超出這兩個目的的任何新業務,都不在這道門的範圍內。你不能用「清算」當藉口繼續接新單、開拓新客戶、簽新的長期合約。這條劃出了一條精確的線:收尾可以,開張不行。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6 條為清算中公司之營業權限規範,授權已解散公司於清算期間內,得為了結現有業務及便利清算目的而暫時經營業務,劃出「收尾可以、開張不行」的精確界線,避免清算僵化導致資產貶值、債權人受償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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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清算中的公司可以繼續營業嗎?▾
可以,但僅限了結現務與便利清算兩個目的,禁止接新業務。
Q2什麼叫了結現務?▾
完成清算前已存在的未履行義務,例如出貨、收款、履約、繳稅。
Q3便利清算的範圍包含哪些?▾
為使清算順利完成的必要行為,如變現存貨、催收應收帳款、結束長期租約。
Q4清算中公司還能開發票嗎?▾
可以。了結現務範圍內仍是正常商業交易,需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Q5清算中公司可以接新訂單嗎?▾
原則不可,屬全新業務超出本條授權;例外是不接會導致已投入成本無法回收。
Q6清算人逾越營業範圍會怎樣?▾
可能被股東或債權人追訴,承擔個人損害賠償責任,並違反公司法 84 清算人職務範圍。
Q7清算中公司還能告人或被告嗎?▾
可以,清算中公司仍有法人格與當事人能力,依公司法第 25 條繼續存在直至清算終結。
Q8清算期間多久必須完成?▾
依公司法第 87 條,原則應於 6 個月內完結清算,得延長但需向法院聲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ermissible | rationale |
|---|---|---|
| 新接客戶訂單 | 原則不可 | 屬全新業務,超出了結現務與便利清算範圍 |
| 完成解散前訂單 | 可以 | 屬了結現務,本條明文授權 |
| 變現存貨原料 | 可以 | 屬便利清算,避免存貨報廢損及債權人權益 |
| 簽訂兩年長期租約 | 不可 | 超出清算所需期間,違反清算朝終結方向之原則 |
| 催收應收帳款 | 可以 | 屬便利清算,是清算人之法定義務 |
| 支付清算期間員工薪資 | 可以 | 了結現務必需之費用,且勞動債權優先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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