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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6清算中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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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6 條規定,解散公司在清算期間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營業,超出範圍即屬逾越權限。

Q · 公司都要清算了,還能繼續做生意嗎?

能。但只能收尾、不能開張

依公司法第 26 條,已解散進入清算的公司,在清算期間中仍可暫時經營業務,但僅限兩個目的:一是了結現有未完成的業務(出貨、收款、履約),二是為了讓清算順利完成而必要的營業行為(變現存貨、催收帳款、終結契約)。任何超出這兩個目的的新業務(接新客戶、簽新長約、投資新項目)都不在授權範圍內,清算人若逾越可能承擔個人責任。

白話解讀

公司進入清算了,門口掛上了「結束營業」的牌子。但突然有一筆三個月前簽的合約要出貨,有一批原料在倉庫裡會過期,有幾台機器有人要買。這時候怎麼辦?全部不准做嗎?第26條開了一道狹窄的門:清算中的公司可以「暫時」經營業務,但只限兩個目的。第一,了結現有的未完成業務。第二,為了讓清算順利完成而必要的經營活動。超出這兩個目的的任何新業務,都不在這道門的範圍內。你不能用「清算」當藉口繼續接新單、開拓新客戶、簽新的長期合約。這條劃出了一條精確的線:收尾可以,開張不行。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6 條為清算中公司之營業權限規範,授權已解散公司於清算期間內,得為了結現有業務及便利清算目的而暫時經營業務,劃出「收尾可以、開張不行」的精確界線,避免清算僵化導致資產貶值、債權人受償減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清算中的公司還能開發票嗎?

可以。清算中公司在了結現務範圍內的營業行為,仍然是正常的商業交易,需要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國稅局不會因為公司在清算就免除稅務義務。實務上清算期間的稅務申報是很多負責人踩的坑,清算人若漏報營業稅或營所稅,補稅加罰最後可能落到清算人個人頭上。

Q2客戶堅持要下新單怎麼辦?

如果是全新的業務,原則上不能接。但有一個灰色地帶:如果不接這筆新單會導致公司已投入的成本無法回收,例如生產線已經開了、原料已經備了,清算人可以主張這屬於便利清算的延伸。關鍵是要有書面紀錄證明這筆交易有助於提高清算的資產回收。實務上這種邊界判斷最好有律師或會計師的書面意見備查,免得日後被法院認定逾越清算範圍。

Q3清算中的公司可以繼續營業嗎?

可以,但只限了結現務與便利清算兩個目的,禁止接新業務。第 26 條劃出清算中公司的營業權限邊界。

Q4了結現務是什麼意思?

完成解散前已成立的未履行業務,包括出貨、收款、繳稅、終結契約、支付員工薪資等。

Q5便利清算的範圍包含哪些?

為使清算順利完成的必要行為,例如變現存貨、催收應收帳款、處分機器設備、終結長期租約。

Q6清算中公司還有法人格嗎?

有。依公司法第 25 條,清算中公司法人格續存至清算終結前,仍可為訴訟當事人並履行既有義務。

Q7清算中公司怎麼判斷某筆交易能不能做?

看是否屬解散前既存業務(了結現務)或對清算有直接幫助(便利清算);新業務一律不行。重大事項應有書面紀錄並經股東會或法院確認。

Q8清算中公司怎麼開發票?

正常開立統一發票,依法申報營業稅與營所稅。國稅局不會因公司在清算就免除稅務義務,清算人漏報補稅加罰可能落到個人頭上。

Q9清算期間員工薪資怎麼處理?

屬了結現務範圍且為勞動債權優先受償,必須支付。若以清算為由拖欠,員工可主張勞動債權於清算程序中優先受償。

Q10清算中公司怎麼催收應收帳款?

屬便利清算範圍,清算人有義務催收。可發存證信函、提起民事訴訟、聲請支付命令或假扣押,回收金額納入清算財產分配。

Q11了結現務 vs 便利清算差在哪?

了結現務針對解散前已成立的業務(向後完成),便利清算針對為清算所需的必要行為(向終結推進)。實務常重疊,但兩者都受『朝結束方向』限制。

Q12公司法 26 條 vs 破產法清算差在哪?

公司法 26 是任意清算(公司決議解散後自行清算),破產法清算是法院強制程序、由破產管理人接管。授權範圍與監督機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ermissiblerationale
新接客戶訂單原則不可屬全新業務,超出了結現務與便利清算範圍
完成解散前訂單可以屬了結現務,本條明文授權
變現存貨原料可以屬便利清算,避免存貨報廢損及債權人權益
簽訂兩年長期租約不可超出清算所需期間,違反清算朝終結方向之原則
催收應收帳款可以屬便利清算,是清算人之法定義務
支付清算期間員工薪資可以了結現務必需之費用,且勞動債權優先受償

permissible

新接客戶訂單
原則不可
完成解散前訂單
可以
變現存貨原料
可以
簽訂兩年長期租約
不可
催收應收帳款
可以
支付清算期間員工薪資
可以

rationale

新接客戶訂單
屬全新業務,超出了結現務與便利清算範圍
完成解散前訂單
屬了結現務,本條明文授權
變現存貨原料
屬便利清算,避免存貨報廢損及債權人權益
簽訂兩年長期租約
超出清算所需期間,違反清算朝終結方向之原則
催收應收帳款
屬便利清算,是清算人之法定義務
支付清算期間員工薪資
了結現務必需之費用,且勞動債權優先受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 476 条(清算株式会社の能力)
韓國상법 제 254 조(청산회사의 권리능력)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 186 条(清算组职权)
德國GmbHG § 70(Aufgaben der Liquidatoren)/ AktG § 268(Aufgaben der Abwickler)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37-24(pouvoirs du liquidateur)
美國Delaware GCL § 278(continuation of corporation for winding up)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股東執行業務、應依照章程及股東之決議。   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0350323 全文修正)

同類業務之公司,不問是否同一種類,是否同在一省、市區域以內,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0550705 全文修正)

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

(0181207 制定)

股東執行業務、應依照章程及股東之決議。   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0350323 全文修正)

同類業務之公司,不問是否同一種類,是否同在一省、市區域以內,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0550705 全文修正)

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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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6 條規定:「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