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6 條(清算中之營業)

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6 條規定,解散公司在清算期間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營業,超出範圍即屬逾越權限。

Q · 公司都要清算了,還能繼續做生意嗎?

依公司法第 26 條,已解散進入清算的公司,在清算期間中仍可暫時經營業務,但僅限兩個目的:一是了結現有未完成的業務(出貨、收款、履約),二是為了讓清算順利完成而必要的營業行為(變現存貨、催收帳款、終結契約)。任何超出這兩個目的的新業務(接新客戶、簽新長約、投資新項目)都不在授權範圍內,清算人若逾越可能承擔個人責任。

白話解讀

公司進入清算了,門口掛上了「結束營業」的牌子。但突然有一筆三個月前簽的合約要出貨,有一批原料在倉庫裡會過期,有幾台機器有人要買。這時候怎麼辦?全部不准做嗎?第26條開了一道狹窄的門:清算中的公司可以「暫時」經營業務,但只限兩個目的。第一,了結現有的未完成業務。第二,為了讓清算順利完成而必要的經營活動。超出這兩個目的的任何新業務,都不在這道門的範圍內。你不能用「清算」當藉口繼續接新單、開拓新客戶、簽新的長期合約。這條劃出了一條精確的線:收尾可以,開張不行。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6 條為清算中公司之營業權限規範,授權已解散公司於清算期間內,得為了結現有業務及便利清算目的而暫時經營業務,劃出「收尾可以、開張不行」的精確界線,避免清算僵化導致資產貶值、債權人受償減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清算中的公司還能開發票嗎?

可以。清算中公司在了結現務範圍內的營業行為,仍然是正常的商業交易,需要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國稅局不會因為公司在清算就免除稅務義務。實務上清算期間的稅務申報是很多負責人踩的坑,清算人若漏報營業稅或營所稅,補稅加罰最後可能落到清算人個人頭上。

Q2客戶堅持要下新單怎麼辦?

如果是全新的業務,原則上不能接。但有一個灰色地帶:如果不接這筆新單會導致公司已投入的成本無法回收,例如生產線已經開了、原料已經備了,清算人可以主張這屬於便利清算的延伸。關鍵是要有書面紀錄證明這筆交易有助於提高清算的資產回收。實務上這種邊界判斷最好有律師或會計師的書面意見備查,免得日後被法院認定逾越清算範圍。

Q3清算中的公司可以繼續營業嗎?

可以,但只限了結現務與便利清算兩個目的,禁止接新業務。第 26 條劃出清算中公司的營業權限邊界。

Q4了結現務是什麼意思?

完成解散前已成立的未履行業務,包括出貨、收款、繳稅、終結契約、支付員工薪資等。

Q5便利清算的範圍包含哪些?

為使清算順利完成的必要行為,例如變現存貨、催收應收帳款、處分機器設備、終結長期租約。

Q6清算中公司還有法人格嗎?

有。依公司法第 25 條,清算中公司法人格續存至清算終結前,仍可為訴訟當事人並履行既有義務。

Q7清算中公司怎麼判斷某筆交易能不能做?

看是否屬解散前既存業務(了結現務)或對清算有直接幫助(便利清算);新業務一律不行。重大事項應有書面紀錄並經股東會或法院確認。

Q8清算中公司怎麼開發票?

正常開立統一發票,依法申報營業稅與營所稅。國稅局不會因公司在清算就免除稅務義務,清算人漏報補稅加罰可能落到個人頭上。

Q9清算期間員工薪資怎麼處理?

屬了結現務範圍且為勞動債權優先受償,必須支付。若以清算為由拖欠,員工可主張勞動債權於清算程序中優先受償。

Q10清算中公司怎麼催收應收帳款?

屬便利清算範圍,清算人有義務催收。可發存證信函、提起民事訴訟、聲請支付命令或假扣押,回收金額納入清算財產分配。

Q11了結現務 vs 便利清算差在哪?

了結現務針對解散前已成立的業務(向後完成),便利清算針對為清算所需的必要行為(向終結推進)。實務常重疊,但兩者都受『朝結束方向』限制。

Q12公司法 26 條 vs 破產法清算差在哪?

公司法 26 是任意清算(公司決議解散後自行清算),破產法清算是法院強制程序、由破產管理人接管。授權範圍與監督機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ermissiblerationale
新接客戶訂單原則不可屬全新業務,超出了結現務與便利清算範圍
完成解散前訂單可以屬了結現務,本條明文授權
變現存貨原料可以屬便利清算,避免存貨報廢損及債權人權益
簽訂兩年長期租約不可超出清算所需期間,違反清算朝終結方向之原則
催收應收帳款可以屬便利清算,是清算人之法定義務
支付清算期間員工薪資可以了結現務必需之費用,且勞動債權優先受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 476 条(清算株式会社の能力)
🇰🇷 韓國상법 제 254 조(청산회사의 권리능력)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 186 条(清算组职权)
🇩🇪 德國GmbHG § 70(Aufgaben der Liquidatoren)/ AktG § 268(Aufgaben der Abwickle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37-24(pouvoirs du liquidateur)
🇺🇸 美國Delaware GCL § 278(continuation of corporation for winding up)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