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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1006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公司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處理其未了結事務後,始歸消滅

全文內容

公司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處理其未了結事務後,始歸消滅,此觀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明。本案廠商 (有限公司) 如非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其所繳交之工程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後倘該原公司尚未清算完結者,似應退還予公司清算人依清算程序處理之,與另成立之新公司無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律決字第 1006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4 月 11 日發布,要旨:公司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處理其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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