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6-1 條(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準用)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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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被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依公司法第26-1條準用第24至26條,仍須完成清算程序,法人格於清算完結前存續。
Q · 公司被政府廢止登記後,還要清算嗎?
依公司法第26-1條,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第24至26條之規定。意即不論公司是自願解散還是被政府強制終結,清算義務一模一樣:須選任清算人、清算中法人格存續、得暫時營業以了結現務。負責人不得以「政府已收掉」為由規避清算責任。
白話解讀
政府可以「殺掉」你的公司。經濟部有權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比如你設立時提供了假文件、或者公司長期沒有營業又不辦歇業登記。問題來了:公司被政府強制消滅之後,那些未了結的債務、未履行的合約怎麼辦?第26-1條在民國90年被加進來,就是為了補這個漏洞。它說:被撤銷或廢止登記的公司,準用第24、25、26條。換句話說,不管你的公司是自己決定解散的,還是被政府強制結束的,清算義務一模一樣。公司在清算完結前法人格存續,可以暫時營業來收尾。政府拿掉了你的經營資格,但沒有拿掉你的清理責任。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6-1條為民國90年增訂之準用規定,明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依法撤銷或廢止登記後,仍須準用第24條(清算)、第25條(清算中之公司法人格存續)、第26條(清算中營業)之規定,填補政府強制終結公司營業資格後之私法清理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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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被廢止登記跟被撤銷登記有什麼不同?▾
核心差異在原因。撤銷是因為登記時就有瑕疵(例如文件造假),效力溯及既往。廢止是因為登記後發生特定事由(如連續未報稅、未變更地址),從廢止日起失效。但不管哪一種,在清算這件事上的效果是一樣的:都要依第24至26條走清算程序。
Q2公司被廢止了很多年都沒做清算,現在還要補做嗎?▾
理論上是的。只要清算沒有完結,公司的法人格就持續存在(第25條)。實務上很多被廢止多年的公司確實從未清算。如果你是利害關係人(債權人或股東),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來啟動程序。雖然法律上清算義務不消滅,但十年未清算完結者,公司名稱可被他人使用(第26-2條)。
Q3公司被廢止登記要清算嗎?▾
要。依公司法第26-1條準用第24至26條,不論自願解散或被政府廢止,清算義務一致。
Q4公司撤銷登記跟廢止登記差在哪?▾
撤銷因登記時瑕疵(如造假)效力溯及既往;廢止因登記後事由(如未報稅)從廢止日起失效。清算義務相同。
Q5什麼叫準用第24-26條?▾
立法技術,將解散清算的規定延伸適用到被撤銷或廢止登記的公司,效果一樣但用法律技巧避免重複立法。
Q6公司被廢止後法人格還在嗎?▾
在。準用第25條,公司於清算完結前法人格存續,可為訴訟主體、可受領給付、可處分資產。
Q7公司被廢止登記後要怎麼處理?▾
查登記狀態 → 選任清算人(自選或聲請法院選任)→ 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 → 清償債務 → 分派剩餘財產 → 聲報法院清算完結。
Q8怎麼向被廢止公司追討債權?▾
確認公司狀態為「廢止」而非「清算完結」→ 向清算人申報債權,或在無清算人時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 → 申報債權附證明。
Q9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要多少錢?▾
聲請費約 1,000 元,律師代撰書狀約 2-5 萬,整體成本遠低於放棄債權的損失。
Q10如何證明前負責人未依法清算?▾
經濟部商工查詢系統的廢止登記公告日期 + 至今未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的事實,即可證明清算義務未履行。
Q11命令解散 vs 撤銷登記 vs 廢止登記哪個嚴重?▾
撤銷效力溯及最重(公司視同自始不存在),命令解散與廢止從處分日起算,但三者清算義務都準用第24-26條。
Q12被廢止公司 vs 已清算完結公司差在哪?▾
被廢止公司法人格仍存續可被追償;清算完結公司法人格消滅,債權人原則上無法再追討(除非揭穿法人面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oluntary_dissolution | administrative_termination | court_dissolution |
|---|---|---|---|
| 終結原因 | 股東會決議或章程事由 | 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 | 法院裁定(公司法第11條) |
| 清算義務 | 依第24-26條 | 準用第24-26條(第26-1條) | 依第24-26條 |
| 清算人選任 | 章程、股東決議、法院 | 原董事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 | 法院裁定中指定 |
| 法人格 | 清算完結前存續 | 清算完結前存續(第25條準用) | 清算完結前存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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