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6-1 條(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準用)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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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被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依公司法第26-1條準用第24至26條,仍須完成清算程序,法人格於清算完結前存續。
Q · 公司被政府廢止登記後,還要清算嗎?
依公司法第26-1條,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第24至26條之規定。意即不論公司是自願解散還是被政府強制終結,清算義務一模一樣:須選任清算人、清算中法人格存續、得暫時營業以了結現務。負責人不得以「政府已收掉」為由規避清算責任。
白話解讀
政府可以「殺掉」你的公司。經濟部有權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比如你設立時提供了假文件、或者公司長期沒有營業又不辦歇業登記。問題來了:公司被政府強制消滅之後,那些未了結的債務、未履行的合約怎麼辦?第26-1條在民國90年被加進來,就是為了補這個漏洞。它說:被撤銷或廢止登記的公司,準用第24、25、26條。換句話說,不管你的公司是自己決定解散的,還是被政府強制結束的,清算義務一模一樣。公司在清算完結前法人格存續,可以暫時營業來收尾。政府拿掉了你的經營資格,但沒有拿掉你的清理責任。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6-1條為民國90年增訂之準用規定,明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依法撤銷或廢止登記後,仍須準用第24條(清算)、第25條(清算中之公司法人格存續)、第26條(清算中營業)之規定,填補政府強制終結公司營業資格後之私法清理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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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被廢止登記後還要清算嗎?▾
要,依公司法第26-1條準用第24至26條清算規定。
Q2撤銷登記與廢止登記差在哪?▾
撤銷因登記瑕疵效力溯及既往,廢止從廢止日起失效,清算義務相同。
Q3誰要負責清算?▾
原則由全體股東或董事擔任清算人,未選任時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選任。
Q4被廢止公司還能繼續營業嗎?▾
限於清算範圍內了結現務之必要營業,依準用第26條規定。
Q5債權人能對被廢止公司追討嗎?▾
能,清算完結前法人格存續,債權人可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Q6未進行清算會怎樣?▾
公司法律關係懸而未決,前負責人可能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Q7清算要做多久?▾
公司法規定六個月內完結,必要時可聲請法院展期。
Q8被廢止公司的資產歸誰?▾
清算後扣除債務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無人主張則歸國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oluntary_dissolution | administrative_termination | court_dissolution |
|---|---|---|---|
| 終結原因 | 股東會決議或章程事由 | 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 | 法院裁定(公司法第11條) |
| 清算義務 | 依第24-26條 | 準用第24-26條(第26-1條) | 依第24-26條 |
| 清算人選任 | 章程、股東決議、法院 | 原董事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 | 法院裁定中指定 |
| 法人格 | 清算完結前存續 | 清算完結前存續(第25條準用) | 清算完結前存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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