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6-2 條

經解散、撤銷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准使用,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6-2條規定解散或廢止登記公司逾10年未清算者,其名稱得為他人申請使用,不受第18條名稱專用權限制。

Q · 公司解散很久了沒清算,它的名字能不能被別人拿來用?

依公司法第26-2條,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逾10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逾10年未獲法院裁定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即可供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18條公司名稱不得相同之限制。但若公司有正當理由(如清算因訴訟仍在進行),於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向經濟部報核,名稱保護可繼續延展。

白話解讀

台灣有多少家公司解散後從來沒完成清算?答案是非常多。這些「殭屍公司」在法律上還活著(第25條),它們的名稱永遠被佔著,其他人想用同一個名字開公司也不行(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司名稱不得相同)。民國100年增訂的第26-2條就是對這種荒謬現象的修正。它設了一個10年的倒數計時:公司解散、被撤銷或被廢止登記超過10年還沒清算完結的,或者宣告破產超過10年沒有裁定終結的,公司名稱就解鎖了,別人可以拿去用。但這條也留了一個但書:如果公司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向經濟部報准,名稱保護可以延續。這是給那些確實還在處理複雜清算事務的公司一個續命的機會。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6-2條為民國100年增訂之名稱資源釋出機制,規定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逾10年未清算完結,或破產宣告後逾10年未獲裁定終結者,其名稱得為他人申請使用,不受第18條名稱專用權保護之限制。立法目的為平衡公司名稱權保護與名稱資源公共化,避免殭屍公司無限期佔用商業命名空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查一家公司是不是已經超過10年沒清算?

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線上免費)輸入公司名稱或統一編號,可以看到公司狀態(營業中、解散、撤銷、廢止等)和狀態變更日期。用解散或廢止日期往後算10年,就知道名稱是否已經可以被申請使用。內行人提示:如果系統顯示的狀態是「清算完結」,代表公司法人格已經消滅,名稱不受任何保護,你可以直接使用,不需要等10年。

Q2名稱被釋出後,那家舊公司怎麼辦?

舊公司如果還沒清算完結,法人格仍然存在(第25條),只是名稱保護消失了。實務上可能出現兩家「同名」公司並存的情況(一家是新登記的,一家是還沒清算完結的舊公司)。這不會造成法律衝突,因為每家公司有獨立的統一編號來區辨。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取了一個跟殭屍公司同名的名稱,建議同時申請商標註冊,確保品牌的完整保護。

Q3公司法第26-2條是什麼?

民國100年新增之名稱釋出機制,殭屍公司解散滿10年未清算者,名稱解鎖供他人使用。

Q4什麼叫殭屍公司?

已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但長期(超過10年)未完成清算,仍佔用公司名稱資源之公司。

Q5名稱釋出是什麼意思?

公司名稱依第18條本受名稱專用權保護不得相同,名稱釋出指該保護失效,他人可申請使用同一名稱。

Q610年期限怎麼計算?

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算;破產情況自破產登記日起算。期間屆滿且未清算完結即觸發。

Q7怎麼查公司是否解散超過10年?

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findbiz.nat.gov.tw)輸入公司名稱或統編,查狀態變更日期。

Q8怎麼申請使用殭屍公司的名稱?

備齊公司名稱預查申請書+預查費300元,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網路申辦系統提交,30日內辦理設立登記。

Q9怎麼申請延展名稱保護?

於10年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以書面敘明正當理由(如清算訴訟仍在進行),向經濟部報核延展。

Q10申請使用名稱要繳多少錢?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費300元,與一般新公司命名預查費用相同;後續設立登記費另計。

Q11公司法第18條 vs 第26-2條怎麼搭配?

第18條建立名稱專用權永續保護,第26-2條對10年以上未清算者設例外。後者是前者的時間限制。

Q12名稱釋出 vs 法人格消滅差在哪?

名稱釋出僅指名稱保護消失,法人格依第25條清算未完結前仍存續。兩者完全獨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8article_26_2
適用情境公司存續期間或清算未完結期間之名稱專用權解散/廢止登記後逾10年未清算之名稱釋出
保護期間無時間限制,原則上永續保護10年屆滿即可被他人申請使用
公司法人格存續中或清算中(仍有法人格)可能仍有法人格(第25條),僅名稱保護消失
延展可能性持續有效,無需申請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可申請延展
立法目的避免名稱混淆、保護商譽釋出殭屍公司佔用之名稱資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472条(休眠会社のみなし解散制度,12年間登記なき場合擬制解散)
🇰🇷 韓國상법 제520조의2(휴면회사의 해산의제,5년 미신고시 해산 간주)
🇨🇳 中國公司法(無直接對應,散步公司解散通知後3年內未清算者可由法院強制清算)
🇩🇪 德國HGB § 31 + FamFG § 393(職權塗銷登記制度,無固定 10 年期限)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R. 123-129 et seq.(radiation d'office du RCS,職權除名制度)
🇺🇸 美國Delaware GCL § 278 et al.(解散後3年清算期,名稱保留實務各州差異大)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