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6-2 條
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6-2條規定解散或廢止登記公司逾10年未清算者,其名稱得為他人申請使用,不受第18條名稱專用權限制。
Q · 公司解散很久了沒清算,它的名字能不能被別人拿來用?
依公司法第26-2條,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逾10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逾10年未獲法院裁定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即可供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18條公司名稱不得相同之限制。但若公司有正當理由(如清算因訴訟仍在進行),於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向經濟部報核,名稱保護可繼續延展。
白話解讀
台灣有多少家公司解散後從來沒完成清算?答案是非常多。這些「殭屍公司」在法律上還活著(第25條),它們的名稱永遠被佔著,其他人想用同一個名字開公司也不行(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司名稱不得相同)。民國100年增訂的第26-2條就是對這種荒謬現象的修正。它設了一個10年的倒數計時:公司解散、被撤銷或被廢止登記超過10年還沒清算完結的,或者宣告破產超過10年沒有裁定終結的,公司名稱就解鎖了,別人可以拿去用。但這條也留了一個但書:如果公司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向經濟部報准,名稱保護可以延續。這是給那些確實還在處理複雜清算事務的公司一個續命的機會。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6-2條為民國100年增訂之名稱資源釋出機制,規定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逾10年未清算完結,或破產宣告後逾10年未獲裁定終結者,其名稱得為他人申請使用,不受第18條名稱專用權保護之限制。立法目的為平衡公司名稱權保護與名稱資源公共化,避免殭屍公司無限期佔用商業命名空間。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26-2條是什麼?▾
民國100年新增之名稱釋出機制,殭屍公司10年後名稱解鎖供他人使用
Q2怎麼查公司是不是超過10年沒清算?▾
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輸入公司名稱,看狀態變更日期
Q3名稱被殭屍公司佔住怎麼辦?▾
確認對方解散滿10年未清算未延展,向經濟部申請核准使用名稱
Q410年期限怎麼計算?▾
自解散、撤銷、廢止登記日起算;破產則自破產登記日起算
Q5公司有正當理由可以延展名稱保護嗎?▾
可以。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向經濟部報核,正當理由如清算訴訟仍在進行
Q6名稱釋出後,原公司還存在嗎?▾
存在。第25條規定清算中法人格持續存在,名稱釋出不等於法人格消滅
Q7公司名稱解鎖等於商標也解鎖嗎?▾
不等於。公司名稱與商標權獨立,名稱釋出後仍須評估同名商標侵權風險
Q8申請使用殭屍公司名稱要繳費嗎?▾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費為300元,與一般新公司命名預查費用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8 | article_26_2 |
|---|---|---|
| 適用情境 | 公司存續期間或清算未完結期間之名稱專用權 | 解散/廢止登記後逾10年未清算之名稱釋出 |
| 保護期間 | 無時間限制,原則上永續保護 | 10年屆滿即可被他人申請使用 |
| 公司法人格 | 存續中或清算中(仍有法人格) | 可能仍有法人格(第25條),僅名稱保護消失 |
| 延展可能性 | 持續有效,無需申請 | 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可申請延展 |
| 立法目的 | 避免名稱混淆、保護商譽 | 釋出殭屍公司佔用之名稱資源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