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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6-2 條

經解散、撤銷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准使用,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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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6-2條規定解散或廢止登記公司逾10年未清算者,其名稱得為他人申請使用,不受第18條名稱專用權限制。

Q · 公司解散很久了沒清算,它的名字能不能被別人拿來用?

依公司法第26-2條,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逾10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逾10年未獲法院裁定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即可供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18條公司名稱不得相同之限制。但若公司有正當理由(如清算因訴訟仍在進行),於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向經濟部報核,名稱保護可繼續延展。

白話解讀

台灣有多少家公司解散後從來沒完成清算?答案是非常多。這些「殭屍公司」在法律上還活著(第25條),它們的名稱永遠被佔著,其他人想用同一個名字開公司也不行(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司名稱不得相同)。民國100年增訂的第26-2條就是對這種荒謬現象的修正。它設了一個10年的倒數計時:公司解散、被撤銷或被廢止登記超過10年還沒清算完結的,或者宣告破產超過10年沒有裁定終結的,公司名稱就解鎖了,別人可以拿去用。但這條也留了一個但書:如果公司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向經濟部報准,名稱保護可以延續。這是給那些確實還在處理複雜清算事務的公司一個續命的機會。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6-2條為民國100年增訂之名稱資源釋出機制,規定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逾10年未清算完結,或破產宣告後逾10年未獲裁定終結者,其名稱得為他人申請使用,不受第18條名稱專用權保護之限制。立法目的為平衡公司名稱權保護與名稱資源公共化,避免殭屍公司無限期佔用商業命名空間。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26-2條是什麼?

民國100年新增之名稱釋出機制,殭屍公司10年後名稱解鎖供他人使用

Q2怎麼查公司是不是超過10年沒清算?

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輸入公司名稱,看狀態變更日期

Q3名稱被殭屍公司佔住怎麼辦?

確認對方解散滿10年未清算未延展,向經濟部申請核准使用名稱

Q410年期限怎麼計算?

自解散、撤銷、廢止登記日起算;破產則自破產登記日起算

Q5公司有正當理由可以延展名稱保護嗎?

可以。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向經濟部報核,正當理由如清算訴訟仍在進行

Q6名稱釋出後,原公司還存在嗎?

存在。第25條規定清算中法人格持續存在,名稱釋出不等於法人格消滅

Q7公司名稱解鎖等於商標也解鎖嗎?

不等於。公司名稱與商標權獨立,名稱釋出後仍須評估同名商標侵權風險

Q8申請使用殭屍公司名稱要繳費嗎?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費為300元,與一般新公司命名預查費用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8article_26_2
適用情境公司存續期間或清算未完結期間之名稱專用權解散/廢止登記後逾10年未清算之名稱釋出
保護期間無時間限制,原則上永續保護10年屆滿即可被他人申請使用
公司法人格存續中或清算中(仍有法人格)可能仍有法人格(第25條),僅名稱保護消失
延展可能性持續有效,無需申請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可申請延展
立法目的避免名稱混淆、保護商譽釋出殭屍公司佔用之名稱資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472条(休眠会社のみなし解散制度,12年間登記なき場合擬制解散)
🇰🇷 韓國상법 제520조의2(휴면회사의 해산의제,5년 미신고시 해산 간주)
🇨🇳 中國公司法(無直接對應,散步公司解散通知後3年內未清算者可由法院強制清算)
🇩🇪 德國HGB § 31 + FamFG § 393(職權塗銷登記制度,無固定 10 年期限)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R. 123-129 et seq.(radiation d'office du RCS,職權除名制度)
🇺🇸 美國Delaware GCL § 278 et al.(解散後3年清算期,名稱保留實務各州差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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