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7 條
- 1.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 2.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 3.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 4.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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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7 條規範法人股東當選董監事制度: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代表人得依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Q · 法人股東派的董事可以隨時被換掉嗎?
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3 項,法人股東派任的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無需經股東會決議。新代表人直接接任原任期剩餘期間,但前任代表人在任期間以公司名義對外簽署的合約,依第 4 項對善意第三人仍有效力,不因改派而動搖。
白話解讀
公司的股東名冊上寫著「XX 市政府」或「OO 控股公司」,但董事會裡坐的是一個叫陳某某的自然人。這個陳某某不是用自己的名義當選董事,他是被那個法人股東「指定」來代表行使職務的。這代表什麼?代表法人股東隨時可以換掉他。今天是陳某某,下週可能就變成林某某,完全不需要經過股東會重新選舉,補足的是原任期。對外部人來說,你跟這位董事談好的交易條件,不會因為代表人被換掉就失效,因為第四項明確保護善意第三人。但對內部治理來說,這種「隨時改派」的權力讓法人大股東對董事會的控制力遠超你的想像。更細的陷阱在第二項:同一個法人股東的多個代表人可以分別當選董事和監察人,但同一個人不能同時身兼董事又當監察人。監察人是監督董事的,自己監督自己,這條紅線不能踩。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7 條為法人董監代表制度的基礎規範,建立兩種模式:法人股東以自身名義當選並指定自然人代表(第 1 項),或由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直接當選(第 2 項);並賦予法人股東依職務關係隨時改派代表人之權力(第 3 項),同時以善意第三人保護機制(第 4 項)平衡內部控制與外部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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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27 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當選董監事的制度,以及代表人隨時改派的機制。
Q2法人股東的董事代表可以隨時被撤換嗎?▾
可以,依職務關係隨時改派,無需經股東會決議,新代表人補足原任期。
Q3同一個人可以同時當董事和監察人嗎?▾
不可以,2011 年修法後同一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Q4法人代表董事被換掉,之前簽的合約還算數嗎?▾
算數,依第 4 項對代表權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Q5政府派到國營事業的董事可以隨時撤換嗎?▾
可以,第 3 項明定代表人得依職務關係隨時改派。
Q6法人代表董事要扛董事責任嗎?▾
要,當選董事後負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競業禁止全部責任。
Q7法人股東派多個代表人怎麼運作?▾
可分別當選董事和監察人,但同一自然人不得跨任。
Q8改派代表人需要登記嗎?▾
改派即時生效但須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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