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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2.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3.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4.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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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法人董事/檢查人 II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可數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法人代表人董事/檢查人 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III 第1項及第2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控制,不需再經股東會 IV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tingchen77777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法條第三項使政府、法人可透過改派而不須經股東的同意。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