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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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7 條規範法人股東當選董監事制度: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代表人得依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Q · 法人股東派的董事可以隨時被換掉嗎?
可以,依職務關係隨時改派
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3 項,法人股東派任的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無需經股東會決議。新代表人直接接任原任期剩餘期間,但前任代表人在任期間以公司名義對外簽署的合約,依第 4 項對善意第三人仍有效力,不因改派而動搖。
白話解讀
公司的股東名冊上寫著「XX 市政府」或「OO 控股公司」,但董事會裡坐的是一個叫陳某某的自然人。這個陳某某不是用自己的名義當選董事,他是被那個法人股東「指定」來代表行使職務的。這代表什麼?代表法人股東隨時可以換掉他。今天是陳某某,下週可能就變成林某某,完全不需要經過股東會重新選舉,補足的是原任期。對外部人來說,你跟這位董事談好的交易條件,不會因為代表人被換掉就失效,因為第四項明確保護善意第三人。但對內部治理來說,這種「隨時改派」的權力讓法人大股東對董事會的控制力遠超你的想像。更細的陷阱在第二項:同一個法人股東的多個代表人可以分別當選董事和監察人,但同一個人不能同時身兼董事又當監察人。監察人是監督董事的,自己監督自己,這條紅線不能踩。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7 條為法人董監代表制度的基礎規範,建立兩種模式:法人股東以自身名義當選並指定自然人代表(第 1 項),或由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直接當選(第 2 項);並賦予法人股東依職務關係隨時改派代表人之權力(第 3 項),同時以善意第三人保護機制(第 4 項)平衡內部控制與外部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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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人代表董事被撤換,他之前代表公司簽的合約還算數嗎?
算數。公司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對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要對方不知道(也沒理由知道)這位代表人的權限被限制,合約對公司有完全的約束力。這也是為什麼大股東換人前要先盤點所有進行中的交易。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交易對手,在簽約時多保留一份對方的法人代表授權書,萬一日後有爭議,這就是你善意的直接證據。
Q2政府派到國營事業的董事可以被隨時撤換嗎?
可以。公司法第 27 條第 3 項明確規定代表人得依職務關係隨時改派。政府作為股東,指派的代表人本質上就是政策執行者。但實務上爭議在於隨時改派是否需要附理由。多數見解認為不需要,因為這是法人股東的固有權利。內行人提示:公股代表被改派後,如果認為是政治報復而非正當職務調整,可以循公務人員保障法途徑救濟,但成功率極低。
Q3同一家公司的董事和監察人都是同一個法人股東派的,這樣監督有意義嗎?
法律允許同一法人派不同代表人分任董事和監察人(第 2 項),但 2011 年修法禁止同一自然人同時擔任。實務上,如果監察人和董事都聽同一個法人指揮,獨立監督確實會打折。這就是為什麼證交法另外要求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等於是承認這條本身的監督機制不夠。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小股東,在評估公司治理品質時,看法人代表的實質獨立性比看形式上的董監分離更重要。
Q4公司法第 27 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當選董監事的制度,建立法人代表董事與隨時改派機制,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條文。
Q5什麼是法人代表董事?
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定的自然人,代表該法人股東當選或擔任董事,行使董事職權並承擔完整董事責任。
Q6什麼叫依職務關係隨時改派?
法人股東依其與代表人之內部職務關係,得不經股東會決議隨時更換指定之自然人代表,新代表人補足原任期。
Q7什麼是善意第三人保護?
對代表權所加之內部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且無理由可知之外部交易相對人,第 4 項用以保護交易安全。
Q8法人股東怎麼改派董事代表?
備妥法人股東正式決議或授權文件 → 送達改派函至公司 → 公司於 15 日內辦理董事變更登記 → 新代表人即時補足原任期。
Q9怎麼確認改派程序是否合法?
確認改派人是否為原法人股東、是否依職務關係為之、是否有正式決議文件、是否完成變更登記四個面向。
Q10改派要繳什麼費用嗎?
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董事變更登記之規費約 1,000 元,律師代辦費約 5,000-15,000 元。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
保留簽約時對方的法人代表授權書、董事登記資料、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作為不知道內部限制的直接證據。
Q12法人代表董事 vs 自然人董事差在哪?
解任程序天差地遠:自然人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解任(公司法 199),法人代表依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責任承擔則完全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
| 自然人董事 vs 法人代表董事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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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181207 制定)
股東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者,應加算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0350323 全文修正)
凡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稱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其行為負責人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並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0550705 全文修正)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被推或當選。 前兩項之代表,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第二兩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0901025 修正)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立法理由有限公司執行業務之機關採董事單軌制,且政府或法人亦無或不得擔任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執行業務股東之限制,爰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刪除「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被推或」等文字,俾符實際。
(1001214 修正)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立法理由第一、三、四項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第二項修正為:「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股東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者,應加算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凡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稱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其行為負責人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並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被推或當選。 前兩項之代表,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第二兩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公司執行業務之機關採董事單軌制,且政府或法人亦無或不得擔任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執行業務股東之限制,爰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刪除「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被推或」等文字,俾符實際。
第一、三、四項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第二項修正為:「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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