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 條規定公司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開發行公司另適用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Q · 公司公告要登在哪裡才有法律效力?
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即生效
依公司法第 28 條第一項,公司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2018 年修法前要求登在公司所在地的日報,現在放寬到具新聞媒體性質的電子報亦可。第二項授權經濟部建置或指定統一公告網站。公開發行公司另適用證券交易法規定,須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公告刊登後即生通知效力,無論利害關係人是否實際看到。
公司減資、合併、解散清算,這些重大事件發生時,法律要求公司必須「公告」通知債權人。公告登在哪裡?這條說了: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2018 年修法之前,規定要登在「本公司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日報顯著部分」,等於逼公司買一塊報紙版面。現在放寬到新聞電子報也可以了。第二項還開了一個更方便的窗口:經濟部可以建一個網站專門讓公司貼公告。但對你來說最要命的地方在這裡:公司依法登了公告,不管你有沒有看到,法律上就當作你被「通知」了。你是債權人,公司要減資了,公告登在你從來不看的新聞電子報上,你錯過了異議期限,你的權利就可能受損。公開發行公司另外適用證券主管機關的規定,通常是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比一般公司的公告管道更容易找到。
公司法第 28 條為公司法定公告之程序性規範,建立兩層揭露管道:一般公司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並得使用主管機關建置之公告網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則優先適用證券主管機關規定,通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公告。本條為公司法各重大事項公告(如減資、合併、解散、清算)共通的程序基礎。
2018 年修法後,公司可以選擇新聞紙(紙本報紙)或新聞電子報刊登。經濟部也建置了「公司公告資訊站」供公司登載公告。公開發行公司則主要在金管會的「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公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有重要的債權關係,與其被動等公告,不如每季主動上經濟部商業司查對方的公司登記資料,資本額和董監事有異動就是重大警訊。
本條所稱「新聞電子報」需具備新聞媒體性質,不是任何有網址的平台都算。如果公司把公告登在一個流量極低、不具新聞性質的網站上,債權人可以主張公告不符法定要件而無效。但目前法律對「新聞電子報」沒有明確定義,這是一個灰色地帶。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法院會看該平台是否有定期發行、是否有新聞編輯、是否為一般人可合理接觸的媒體來判斷。選主流媒體刊登最安全。
規範公司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建立公司重大事項對外揭露的程序基礎,公告後即生擬制通知效力。
具新聞媒體性質的網路平台,須有定期編輯發行、一般人可合理接觸。一般部落格或論壇不算。
依各該事項規定:減資 30 日異議期、合併 30 日、清算公告須三次每次間隔 10 日以上。
金管會建置的公開發行公司強制揭露平台(MOPS),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條第 3 項主要在此公告。
選擇符合法定要件的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登載完整法定事項(公司名稱、事由、異議期限),並保存刊登證明。
紙本日報廣告版面 8,000-30,000 元起跳依版位而定,新聞電子報通常 3,000-10,000 元起。
保留刊登日期、媒體名稱、版面截圖或網址留存、刊登收據、發票,事後爭執時是唯一程序合法依據。
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公告資訊站」或目標公司所在地主流新聞電子報搜尋;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查 MOPS。
兩者法律效力相同,2018 年修法後並列為合法管道。實務選擇通常看成本與目標受眾接觸範圍。
通常不行。「新聞電子報」須具新聞媒體性質、定期編輯發行。一般部落格不符要件,公告可能被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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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公告管道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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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及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 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之行為,認為為公司所為。但自行為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公司每屆營業年度告終,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於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呈報主管官署查核。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所定呈報期限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罰鍰,其對於表冊有不實之記載者,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本法所稱公告,除主管機關之公告,應登載政府公報外,其他公告,應登載於本公司所在之縣(市)或省(市)之日報顯著部分。
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本公司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日報之顯著部分。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之公告方法應依一般公文程式處理,毋庸於本法中規定,爰予修正。另公告處為求明確,酌作修正,且為求彈性處理,增訂但書規定,以降低公司資訊揭露成本。
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 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或指定網站供公司公告。 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本文修正移列第一項。基於科技進步,原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本公司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日報顯著部分之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修正為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依本法規定,公司應公告之情形,例如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有關無限公司為合併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第二百八十一條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應向債權人公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有關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應向債權人公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有關受理股東提案之公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等事項;第二百十六條之一有關受理監察人候選人提名之公告等,均應依本條規定辦理。 二、增訂第二項。公司之公告,除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外,中央主管機關亦得建置或指定網站供公司公告,提供多元化公告方式。 三、原條文但書修正移列第三項,並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條「主管機關」一詞,爰將「證券管理機關」修正為「證券主管機關」。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及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 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之行為,認為為公司所為。但自行為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公司每屆營業年度告終,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於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呈報主管官署查核。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所定呈報期限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罰鍰,其對於表冊有不實之記載者,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本法所稱公告,除主管機關之公告,應登載政府公報外,其他公告,應登載於本公司所在之縣(市)或省(市)之日報顯著部分。
主管機關之公告方法應依一般公文程式處理,毋庸於本法中規定,爰予修正。另公告處為求明確,酌作修正,且為求彈性處理,增訂但書規定,以降低公司資訊揭露成本。
一、原條文本文修正移列第一項。基於科技進步,原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本公司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日報顯著部分之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修正為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依本法規定,公司應公告之情形,例如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有關無限公司為合併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第二百八十一條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應向債權人公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有關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應向債權人公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有關受理股東提案之公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等事項;第二百十六條之一有關受理監察人候選人提名之公告等,均應依本條規定辦理。 二、增訂第二項。公司之公告,除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外,中央主管機關亦得建置或指定網站供公司公告,提供多元化公告方式。 三、原條文但書修正移列第三項,並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條「主管機關」一詞,爰將「證券管理機關」修正為「證券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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