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8 條
- 1.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
- 2.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或指定網站供公司公告。
- 3.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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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 條規定公司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開發行公司另適用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Q · 公司公告要登在哪裡才有法律效力?
依公司法第 28 條第一項,公司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2018 年修法前要求登在公司所在地的日報,現在放寬到具新聞媒體性質的電子報亦可。第二項授權經濟部建置或指定統一公告網站。公開發行公司另適用證券交易法規定,須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公告刊登後即生通知效力,無論利害關係人是否實際看到。
白話解讀
公司減資、合併、解散清算,這些重大事件發生時,法律要求公司必須「公告」通知債權人。公告登在哪裡?這條說了: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2018 年修法之前,規定要登在「本公司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日報顯著部分」,等於逼公司買一塊報紙版面。現在放寬到新聞電子報也可以了。第二項還開了一個更方便的窗口:經濟部可以建一個網站專門讓公司貼公告。但對你來說最要命的地方在這裡:公司依法登了公告,不管你有沒有看到,法律上就當作你被「通知」了。你是債權人,公司要減資了,公告登在你從來不看的新聞電子報上,你錯過了異議期限,你的權利就可能受損。公開發行公司另外適用證券主管機關的規定,通常是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比一般公司的公告管道更容易找到。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8 條為公司法定公告之程序性規範,建立兩層揭露管道:一般公司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並得使用主管機關建置之公告網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則優先適用證券主管機關規定,通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公告。本條為公司法各重大事項公告(如減資、合併、解散、清算)共通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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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公告要登在哪裡?▾
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或經濟部指定的公告網站。公開發行公司則登公開資訊觀測站。
Q2新聞電子報跟一般網站差在哪?▾
新聞電子報須具新聞媒體性質、定期發行、有編輯部,不是任何有網址的平台都算。
Q3公司公告我沒看到算不算被通知?▾
算。公告刊登後即生法定通知效力,與你實際是否看到無關。
Q4公開發行公司公告有什麼特別規定?▾
適用證券交易法及金管會規定,主要於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公告。
Q5公司公告刊登要保存什麼證明?▾
刊登日期、媒體名稱、版面截圖或登報證明,以備債權人事後爭執時舉證。
Q6錯過公司公告的異議期限怎麼辦?▾
評估公告程序有無瑕疵(媒體不符法定要件、期限不足、個別通知漏發)作為救濟途徑。
Q7經濟部的公司公告網站在哪?▾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公告資訊站」,可查詢各公司依公司法刊登之公告。
Q8公司公告 vs 個別通知差在哪?▾
個別通知是寄發信函給特定債權人,公告是對不特定多數人。法定多採雙軌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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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公告管道對照 | [ "管道", "法律依據", "適用對象", "查詢便利度" ] | [ [ "新聞紙(紙本日報)", "公司法 28 條第 1 項", "所有公司", "低(需逐日翻閱)" ], [ "新聞電子報", "公司法 28 條第 1 項", "所有公司", "中(可關鍵字搜尋)" ], [ "經濟部指定網站", "公司法 28 條第 2 項", "所有公司", "高(集中查詢)" ], [ "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司法 28 條第 3 項 + 證交法", "公開發行公司", "極高(標準格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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