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之;仍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
- 電子方式送達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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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II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之;仍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
III 電子方式送達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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