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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公司法 第 28-1 條

  1. 1.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2. 2.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之;仍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
  3. 3.電子方式送達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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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1 條建立三層送達機制:得電子送達、無從送達改向負責人、仍無從送達得以公告代之。

Q · 政府要罰公司,公文送不到地址還算數嗎?

依公司法第 28-1 條,主管機關公文書有三層送達機制:第一層得以電子方式送達;第二層送不到公司則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第三層連負責人都找不到時,得以公告代之。三層穿透後即發生送達效力,當事人即使未實際收到,法律上仍視為已收到,救濟期限照樣起算。

白話解讀

經濟部要處罰你的公司、撤銷你的登記、或命令你限期改正,它必須把公文送到你手上。這條規定了三層送達機制。第一層:可以用電子方式送達,也就是公文直接寄到你的電子信箱或公司登記的電子地址。第二層:如果公文送不到公司(搬家了、倒閉了、地址不對了),轉向代表公司的負責人個人送達。第三層:如果連負責人都找不到,政府可以用公告代替送達。這三層設計對你的意義是什麼?如果你是公司負責人,就算公司已經實質停止營運,只要你在公司登記上還是負責人,政府的公文會追到你個人。你不能用「公司搬走了我不知道」當藉口。而公告送達是最後手段,一旦公告了,不管你有沒有看到,法律效力照樣發生。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8-1 條為主管機關對公司送達公文書之程序性規範,建立電子送達、改向負責人送達、公告送達三層遞進機制,確保行政處分及命令不因公司地址變更或營運中斷而無法貫徹,為公司行政管制效力的基礎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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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公文用 email 寄來算正式的嗎?

算。公司法第 28-1 條第一項明確規定主管機關得以電子方式送達公文書。但不是隨便寄一封 email 就算,必須依照第三項授權的「公司之公文書電子方式送達實施辦法」辦理,有特定的格式和確認機制。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對電子送達的合法性有疑義,先確認主管機關是否確實依實施辦法辦理。不符辦法程序的電子送達,你有空間主張送達不合法。

Q2公司負責人是掛名的,政府公文寄到我家合法嗎?

合法。公司法第 28-1 條第二項說的是「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在有限公司是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是董事長。登記上是你,公文就找你,不管你實際有沒有參與經營。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確實只是被借名掛名,趕緊辦理負責人變更。沒辦完之前,所有法律風險都掛在你頭上。而且如果公司有違法行為,掛名負責人可能要負連帶責任(公司法第 23 條)。

Q3公司法第 28-1 條是什麼?

規範主管機關對公司送達公文書的三層遞進機制:電子送達、改向負責人、公告送達。

Q4公司公文書三層送達差在哪?

第一層電子送達需公司有登記電子地址;第二層改向負責人個人;第三層公告適用於前兩層均無法送達時。

Q5什麼叫「無從送達」?

指依登記資料嘗試送達後實際無法達到送達效果,例如地址退回、遷址不明、拒收等。

Q6公司法 28-1 vs 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差在哪?

公司法 28-1 是公司專屬三層送達設計,行政程序法 81 是公告送達的一般程序規定,兩者並用。

Q7公司公文書送達怎麼判斷合法?

依序檢查:是否先嘗試電子或紙本送達公司→是否在無法送達後才改向負責人→是否最後才公告。跳層即瑕疵。

Q8收到公告送達的處分書怎麼救濟?

公告期滿 20 日起算 30 日內提訴願,先攻擊送達不合法(程序瑕疵)再爭實體爭點。

Q9電子送達寄到的信箱我沒看怎麼辦?

送達效力照樣成立。預防辦法:定期檢查公司登記信箱、設轉寄到常用信箱、設置自動回覆提醒。

Q10怎麼證明送達程序有瑕疵?

蒐集退件信封、發文日期與公告日期落差、主管機關發文紀錄。可向經濟部申請閱覽卷宗確認送達過程。

Q11公司法 28-1 vs 民事訴訟法送達差在哪?

本條為主管機關對公司之行政送達;民訴法是法院對訴訟當事人送達,兩者程序與救濟途徑不同。

Q12公司法 28-1 vs 稅捐稽徵法送達差在哪?

稅捐稽徵法 18-19 條對個人及公司皆適用且有寄存送達設計;本條僅針對公司,無寄存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前提效力起算授權依據
電子送達公司有登記電子聯絡方式進入指定電子地址時公司之公文書電子方式送達實施辦法
改向負責人送達公司無從送達依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公司法第 28-1 條第二項前段
公告送達公司及負責人均無從送達公告日起經 20 日公司法第 28-1 條第二項後段、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939 条(公告方法)+ 民事訴訟法第 103 条(送達)
🇰🇷 韓國상법 제 365 조 + 민사소송법 제 183 조(공시송달)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27 條(登記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 92 條(公告送達)
🇩🇪 德國ZPO § 178(Ersatzzustellung)+ AktG § 25(Bekanntmachun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654-689(significations)+ Code de commerce L.123-9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h)(Service on Corpora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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