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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公司法 第 28-1 條

  1. 1.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2. 2.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之;仍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
  3. 3.電子方式送達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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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1 條建立三層送達機制:得電子送達、無從送達改向負責人、仍無從送達得以公告代之。

Q · 政府要罰公司,公文送不到地址還算數嗎?

依公司法第 28-1 條,主管機關公文書有三層送達機制:第一層得以電子方式送達;第二層送不到公司則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第三層連負責人都找不到時,得以公告代之。三層穿透後即發生送達效力,當事人即使未實際收到,法律上仍視為已收到,救濟期限照樣起算。

白話解讀

經濟部要處罰你的公司、撤銷你的登記、或命令你限期改正,它必須把公文送到你手上。這條規定了三層送達機制。第一層:可以用電子方式送達,也就是公文直接寄到你的電子信箱或公司登記的電子地址。第二層:如果公文送不到公司(搬家了、倒閉了、地址不對了),轉向代表公司的負責人個人送達。第三層:如果連負責人都找不到,政府可以用公告代替送達。這三層設計對你的意義是什麼?如果你是公司負責人,就算公司已經實質停止營運,只要你在公司登記上還是負責人,政府的公文會追到你個人。你不能用「公司搬走了我不知道」當藉口。而公告送達是最後手段,一旦公告了,不管你有沒有看到,法律效力照樣發生。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8-1 條為主管機關對公司送達公文書之程序性規範,建立電子送達、改向負責人送達、公告送達三層遞進機制,確保行政處分及命令不因公司地址變更或營運中斷而無法貫徹,為公司行政管制效力的基礎條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公文書送達制度是什麼?

主管機關對公司之三層遞進送達機制:電子→負責人→公告

Q2電子送達跟紙本送達效力一樣嗎?

一樣。第一項明定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法律效力等同紙本

Q3公司搬走了沒更新地址,公文沒收到怎麼辦?

依第二項改向負責人送達,負責人找不到則公告,仍視為已送達

Q4公告送達的效力什麼時候發生?

依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自公告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

Q5我只是掛名負責人,公文寄到我家合法嗎?

合法。登記上是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即為送達對象,不論實際參與經營

Q6送達不合法可以救濟嗎?

可。送達瑕疵可在訴願中主張處分救濟期限尚未起算

Q7電子送達寄到我廢棄信箱怎麼辦?

仍生送達效力。當事人有義務維持登記聯絡管道暢通

Q8電子送達的具體辦法在哪裡?

依第三項授權之「公司之公文書電子方式送達實施辦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前提效力起算授權依據
電子送達公司有登記電子聯絡方式進入指定電子地址時公司之公文書電子方式送達實施辦法
改向負責人送達公司無從送達依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公司法第 28-1 條第二項前段
公告送達公司及負責人均無從送達公告日起經 20 日公司法第 28-1 條第二項後段、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939 条(公告方法)+ 民事訴訟法第 103 条(送達)
🇰🇷 韓國상법 제 365 조 + 민사소송법 제 183 조(공시송달)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27 條(登記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 92 條(公告送達)
🇩🇪 德國ZPO § 178(Ersatzzustellung)+ AktG § 25(Bekanntmachun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654-689(significations)+ Code de commerce L.123-9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h)(Service on Corpora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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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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