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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2.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之;仍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
  3. 電子方式送達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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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II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之;仍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 III 電子方式送達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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