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8-1 條
- 1.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2.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之;仍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
- 3.電子方式送達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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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1 條建立三層送達機制:得電子送達、無從送達改向負責人、仍無從送達得以公告代之。
Q · 政府要罰公司,公文送不到地址還算數嗎?
依公司法第 28-1 條,主管機關公文書有三層送達機制:第一層得以電子方式送達;第二層送不到公司則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第三層連負責人都找不到時,得以公告代之。三層穿透後即發生送達效力,當事人即使未實際收到,法律上仍視為已收到,救濟期限照樣起算。
白話解讀
經濟部要處罰你的公司、撤銷你的登記、或命令你限期改正,它必須把公文送到你手上。這條規定了三層送達機制。第一層:可以用電子方式送達,也就是公文直接寄到你的電子信箱或公司登記的電子地址。第二層:如果公文送不到公司(搬家了、倒閉了、地址不對了),轉向代表公司的負責人個人送達。第三層:如果連負責人都找不到,政府可以用公告代替送達。這三層設計對你的意義是什麼?如果你是公司負責人,就算公司已經實質停止營運,只要你在公司登記上還是負責人,政府的公文會追到你個人。你不能用「公司搬走了我不知道」當藉口。而公告送達是最後手段,一旦公告了,不管你有沒有看到,法律效力照樣發生。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8-1 條為主管機關對公司送達公文書之程序性規範,建立電子送達、改向負責人送達、公告送達三層遞進機制,確保行政處分及命令不因公司地址變更或營運中斷而無法貫徹,為公司行政管制效力的基礎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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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公文書送達制度是什麼?▾
主管機關對公司之三層遞進送達機制:電子→負責人→公告
Q2電子送達跟紙本送達效力一樣嗎?▾
一樣。第一項明定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法律效力等同紙本
Q3公司搬走了沒更新地址,公文沒收到怎麼辦?▾
依第二項改向負責人送達,負責人找不到則公告,仍視為已送達
Q4公告送達的效力什麼時候發生?▾
依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自公告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
Q5我只是掛名負責人,公文寄到我家合法嗎?▾
合法。登記上是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即為送達對象,不論實際參與經營
Q6送達不合法可以救濟嗎?▾
可。送達瑕疵可在訴願中主張處分救濟期限尚未起算
Q7電子送達寄到我廢棄信箱怎麼辦?▾
仍生送達效力。當事人有義務維持登記聯絡管道暢通
Q8電子送達的具體辦法在哪裡?▾
依第三項授權之「公司之公文書電子方式送達實施辦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前提 | 效力起算 | 授權依據 |
|---|---|---|---|
| 電子送達 | 公司有登記電子聯絡方式 | 進入指定電子地址時 | 公司之公文書電子方式送達實施辦法 |
| 改向負責人送達 | 公司無從送達 | 依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 | 公司法第 28-1 條第二項前段 |
| 公告送達 | 公司及負責人均無從送達 | 公告日起經 20 日 | 公司法第 28-1 條第二項後段、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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