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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13258 號
要旨
關於公益性之財團法人可否出資,且以其所有之土地代出資認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新股疑義
主旨
關於公益性財團法人得否以其所有之土地代出資認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新股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3 月 30 日台內民字第 0960051376 號書函。二、按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依上開規定,雖末排除財團法人得為公司股東,惟查財團法人係屬公益性質,與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組織,性質不同。準此,財團法人可否出資而成為公司股東,首須究明,此宜由主管機關視該投資行為是否為該財團法人達成公益目的所必要而定(經濟部 94 年 3 月 25 日經商字第 09402405730 號函參照)。又如肯定財團法人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則得否以其所有之土地代出資認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新股乙節,事涉公司法之適用,宜請該法主管機關經濟部表示意見。正 本:內政部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