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50350935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中華電信公司企業工會推非現職員工為勞工董事代表,其條件是否適格擔任勞工董事」之說明
主旨
有關中華電信公司企業工會推派蔡○○先生為勞工董事代表,其條件是否適格擔任勞工董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5 月 11 日交郵字第 1055006284 號函。
二、按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有關非現職員工是否適格擔任勞工董事,以及勞工董事是否僅能由中華電信企業工會推派之適法性,涉及貴部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董事職務之執行疑義,宜請貴部本於職權審酌。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