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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50018223 號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其所有財產之處分及未了結事務之處理,原則上依破產程序為之。該公司雖因破產之宣告,喪失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權,惟其所有權並不因而喪失
全文內容
按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依公司法第 315 條第 1 項第 7款規定,應予解散。其所有財產之處分及未了結事務之處理,原則上依破產程序為之,毋須行清算程序(公司法第 24 條)。該公司雖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破產法第 75 條),惟其所有權並不因而喪失。是故,於該公司所有財產經處分、分配完畢前,尚難認其公司法人之人格,已因宣告破產而當然歸於消滅;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 25 條規定,於其財產處理之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仍可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惟就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應由破產管理人管理、處分之。本件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經宣告破產後,並不因而喪失其所有高○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僅該股權應由破產管理人管理、處分。至於破產管理人行使該股東權參加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其表決權數如何計算,則仍應由 貴部依職權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