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75 條(破產對財之效力(二)-喪失財團之管理處分權)
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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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75 條:破產人經破產宣告後,對應屬破產財團的財產喪失管理及處分權,所有權仍在但決定權移交破產管理人。
Q · 被宣告破產後,名下的房子車子還是我的嗎?
依破產法第 75 條,破產宣告後你對「應屬破產財團」的財產,只喪失管理權與處分權,所有權仍在你名下。你不能賣房、不能領存款、不能過戶車輛,這些決定權移交破產管理人;但程序結束後剩餘財產仍回到你手上,且第 82 條保留你和家人基本生活所需。
白話解讀
你被宣告破產的那一秒,發生了一件你以為只在電影裡才會看到的事:你名下的財產,雖然「所有權」還是你的,但「能不能動」這件事,已經不再由你決定。本條把「管理」和「處分」這兩種權利從你手上拿走,交給破產管理人。你不能賣你的房子,不能領你的存款,不能把車過戶給朋友,不能把股票轉到別的帳戶。連看起來是你的東西,你都不再是「能用它的人」。但有兩件事很重要:第一,這只適用於「應屬破產財團」的財產,意思是用來還債的那一塊。法律保留你和家人基本生活所需的部分(破產法第82條)。第二,「喪失」不是「失去」,破產程序結束後,剩餘的權利還是你的。理解這個區別,才不會在破產時誤以為自己什麼都沒了,做出非法處分(會構成詐欺破產罪,破產法第154條)。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75 條規定,破產人經破產宣告後,對於應歸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管理及處分權。此為破產對財產效力的核心條文:剝奪的是「管理與處分」的決定權,而非「所有權」本身,管理處分權移由破產管理人專屬行使,以確保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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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75 條是什麼?▾
規定破產人破產宣告後,對應屬破產財團的財產喪失管理及處分權,是破產對財產效力的核心條文。
Q2破產後名下房子算誰的?▾
所有權仍是你的,但不能賣、不能設定抵押、不能贈與,處分權移交破產管理人。
Q3喪失處分權是不是等於財產被沒收?▾
不是。只剝奪管理與處分權,所有權保留,程序結束後剩餘財產仍歸你。
Q4破產後配偶的財產也會被拿走嗎?▾
不會,本條只及於破產人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但破產前脫產給配偶可能被撤銷(第 78 條)。
Q5哪些財產屬於破產財團?▾
依第 82 條認定,保留破產人及家屬基本生活必要部分後,其餘供清償債務的財產。
Q6破產宣告後我把車賣掉會怎樣?▾
該處分對破產財團不生效力,買方無法取得合法所有權,還可能構成詐欺破產罪(第 154 條)。
Q7破產後還能工作領薪水嗎?▾
能。薪水是新取得財產原則上不入財團,但超過必要生活費部分可能列入。
Q8管理處分權什麼時候恢復?▾
破產程序終結後,未變現用於清償的剩餘財產,管理處分權回歸破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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