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75 條(破產對財之效力(二)-喪失財團之管理處分權)
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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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75 條:破產人經破產宣告後,對應屬破產財團的財產喪失管理及處分權,所有權仍在但決定權移交破產管理人。
Q · 被宣告破產後,名下的房子車子還是我的嗎?
依破產法第 75 條,破產宣告後你對「應屬破產財團」的財產,只喪失管理權與處分權,所有權仍在你名下。你不能賣房、不能領存款、不能過戶車輛,這些決定權移交破產管理人;但程序結束後剩餘財產仍回到你手上,且第 82 條保留你和家人基本生活所需。
白話解讀
你被宣告破產的那一秒,發生了一件你以為只在電影裡才會看到的事:你名下的財產,雖然「所有權」還是你的,但「能不能動」這件事,已經不再由你決定。本條把「管理」和「處分」這兩種權利從你手上拿走,交給破產管理人。你不能賣你的房子,不能領你的存款,不能把車過戶給朋友,不能把股票轉到別的帳戶。連看起來是你的東西,你都不再是「能用它的人」。但有兩件事很重要:第一,這只適用於「應屬破產財團」的財產,意思是用來還債的那一塊。法律保留你和家人基本生活所需的部分(破產法第82條)。第二,「喪失」不是「失去」,破產程序結束後,剩餘的權利還是你的。理解這個區別,才不會在破產時誤以為自己什麼都沒了,做出非法處分(會構成詐欺破產罪,破產法第154條)。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75 條規定,破產人經破產宣告後,對於應歸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管理及處分權。此為破產對財產效力的核心條文:剝奪的是「管理與處分」的決定權,而非「所有權」本身,管理處分權移由破產管理人專屬行使,以確保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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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後我名下的房子算誰的?▾
所有權仍是你的,但管理權和處分權交給破產管理人。你不能賣、不能設定抵押、不能贈與。破產管理人會評估房子是否需要拍賣變現還債;若是唯一住所且價值有限,實務上可能保留供居住。及早與破產管理人溝通保留方案,比拍賣程序啟動後求情有效。
Q2破產後我還能工作賺錢嗎?薪水會被沒收嗎?▾
能工作,破產不影響勞動權。薪水是破產宣告後新取得的財產,原則上不歸入破產財團,但超過必要生活費的部分可能納入清償。多數法院會保留合理生活費,包括子女教育與必要醫療。主動提出家庭預算說明更有保障。
Q3破產後配偶的財產也會被拿去還債嗎?▾
不會。本條只剝奪破產人對應屬破產財團財產的管理處分權,配偶財產不會因你破產被沒收。但兩個例外:破產前脫產給配偶可被破產撤銷權追回(第 78 條);採共同財產制時其中屬於你的部分會列入財團。
Q4破產後房子可以賣嗎?▾
不能。破產宣告後你喪失對破產財團財產的處分權,房子所有權雖在你名下,但買賣、設定抵押、贈與都不能自己做,須由破產管理人處理。
Q5喪失管理處分權跟喪失所有權差在哪?▾
所有權是「東西是誰的」,管理處分權是「誰能決定怎麼用」。第 75 條只拿走後者,所有權仍屬破產人,程序結束後剩餘財產回歸。
Q6什麼是破產財團?▾
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可變現供清償債務的財產總體(第 82 條認定),扣除破產人及家屬基本生活必要部分後的其餘財產。
Q7破產的管理處分權限制跟強制執行查封差在哪?▾
強制執行是針對特定債權人就特定財產查封;破產是對全體債權人、概括剝奪破產人對整個財團的管理處分權,由破產管理人統一變現分配。
Q8破產宣告後發現對方還在賣財產怎麼辦?▾
確認宣告生效時點 → 保全處分證據 → 書面通報破產管理人主張該處分對財團無效 → 必要時聲請法院確認並追加列入財團,惡意相對人可追民事責任。
Q9破產後我的薪水會被扣多少?▾
薪水是宣告後新取得財產原則上不入財團,但超過你和家屬必要生活費的部分可能列入清償。主動提家庭預算說明能爭取合理保留。
Q10破產後想保留唯一住所要花多少?▾
無固定費用,須與破產管理人協商方案,常見是由親友出資按市價買回,或證明住所價值有限不值拍賣,越早提越有空間。
Q11怎麼證明破產人脫產該撤銷?▾
蒐集破產前的低價買賣、無償贈與、可疑過戶等證據,向破產管理人主張破產撤銷權(第 78 條)追回列入財團。
Q12破產法清算 vs 消債條例清算哪個適合我?▾
消債條例清算是自然人專用、程序較簡、有免責配套;破產法適用較廣含公司,管理處分權同樣移轉。有薪資的個人多走消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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