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88 條(破產人財產之移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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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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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88 條規定破產人須將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僅禁止扣押之維生必需品例外。
Q · 被宣告破產後,我名下的東西全部都要交出去嗎?
原則上全交,但維生必需品例外
依破產法第 88 條,破產人必須把與財產有關的一切簿冊、文件,以及所管有的一切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由不得自己挑選保留。唯一例外是「禁止扣押之財產」——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52、53 條,包含你與家屬維生必要的衣服家具、三個月伙食費、職業上不可或缺的工具。移交不只交實體物,還包括帳戶密碼、合約檔案等資訊。
深度解讀
破產不是「我宣布我沒錢了」就結束。法院一旦裁定你破產,你名下所有的帳本、合約、發票、印章、存摺、不動產權狀、車鑰匙,全部必須交給「破產管理人」(法院指派的中立第三人,負責清算你的財產分給債權人)。這條的關鍵不是「要交」,而是「全部都要交,由不得你挑」。你不能說「這台車是我老婆要用的」「這個倉庫的貨我還有人情壓力」,只要它在你名下,就進入破產財團(你破產後被凍結用來還債的那個資產池)。唯一的例外是「禁止扣押的財產」:你和家人維生必要的衣服、家具、三個月的伙食費、職業上不可或缺的工具(強制執行法第52、53條那些)。很多人以為破產是「逃避債務的出口」,這條告訴你:破產是「徹底攤開」的開始,連你自己都不再是自己財產的主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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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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