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88 條(破產人財產之移交義務)
破產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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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88 條規定破產人須將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僅禁止扣押之維生必需品例外。
Q · 被宣告破產後,我名下的東西全部都要交出去嗎?
依破產法第 88 條,破產人必須把與財產有關的一切簿冊、文件,以及所管有的一切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由不得自己挑選保留。唯一例外是「禁止扣押之財產」——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52、53 條,包含你與家屬維生必要的衣服家具、三個月伙食費、職業上不可或缺的工具。移交不只交實體物,還包括帳戶密碼、合約檔案等資訊。
白話解讀
破產不是「我宣布我沒錢了」就結束。法院一旦裁定你破產,你名下所有的帳本、合約、發票、印章、存摺、不動產權狀、車鑰匙,全部必須交給「破產管理人」(法院指派的中立第三人,負責清算你的財產分給債權人)。這條的關鍵不是「要交」,而是「全部都要交,由不得你挑」。你不能說「這台車是我老婆要用的」「這個倉庫的貨我還有人情壓力」,只要它在你名下,就進入破產財團(你破產後被凍結用來還債的那個資產池)。唯一的例外是「禁止扣押的財產」:你和家人維生必要的衣服、家具、三個月的伙食費、職業上不可或缺的工具(強制執行法第52、53條那些)。很多人以為破產是「逃避債務的出口」,這條告訴你:破產是「徹底攤開」的開始,連你自己都不再是自己財產的主人。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88 條為破產人移交義務之核心規範:破產宣告確定後,破產人喪失對破產財團的管理處分權,須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僅「禁止扣押之財產」為例外,構成破產清算程序得以啟動的前提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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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後財產都要交出去嗎?▾
原則上名下財產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僅禁止扣押的維生必需品例外。
Q2什麼是禁止扣押的財產?▾
準用強制執行法 52、53 條:維生衣物家具、三個月伙食費、職業必需工具。
Q3藏匿財產會怎樣?▾
可能構成詐欺破產罪(破產法第 154 條),最重十年有期徒刑。
Q4老婆名下的房子也要交嗎?▾
登記在配偶名下原則上不交,但破產前無償或低價過戶可能被撤銷追回。
Q5工作用的電腦要交嗎?▾
若是謀生必需工具可主張保留,但須主動舉證職業關聯。
Q6移交要做哪些事?▾
交付帳冊文件與財產、提供帳戶密碼等資訊,並製作雙方簽名移交清冊。
Q7破產人還要做什麼義務?▾
配套第 87 條提出財產說明書、第 89 條據實答覆破產管理人詢問。
Q8移交義務有寬限期嗎?▾
破產裁定確定後立即生效,無寬限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 |
|---|---|---|
| 適用對象 | 破產法第 88 條:經法院宣告破產之人(含公司負責人、自然人)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程序:以個人債務人為主 |
| 移交範圍 | 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之一切財產 | 清算程序同採全部財產移交,程序較簡化 |
| 保留例外 | 禁止扣押之財產(強執法 52、53 條) | 清算程序同設自由財產/必要生活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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