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88 條(破產人財產之移交義務)
破產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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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88 條規定破產人須將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僅禁止扣押之維生必需品例外。
Q · 被宣告破產後,我名下的東西全部都要交出去嗎?
依破產法第 88 條,破產人必須把與財產有關的一切簿冊、文件,以及所管有的一切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由不得自己挑選保留。唯一例外是「禁止扣押之財產」——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52、53 條,包含你與家屬維生必要的衣服家具、三個月伙食費、職業上不可或缺的工具。移交不只交實體物,還包括帳戶密碼、合約檔案等資訊。
白話解讀
破產不是「我宣布我沒錢了」就結束。法院一旦裁定你破產,你名下所有的帳本、合約、發票、印章、存摺、不動產權狀、車鑰匙,全部必須交給「破產管理人」(法院指派的中立第三人,負責清算你的財產分給債權人)。這條的關鍵不是「要交」,而是「全部都要交,由不得你挑」。你不能說「這台車是我老婆要用的」「這個倉庫的貨我還有人情壓力」,只要它在你名下,就進入破產財團(你破產後被凍結用來還債的那個資產池)。唯一的例外是「禁止扣押的財產」:你和家人維生必要的衣服、家具、三個月的伙食費、職業上不可或缺的工具(強制執行法第52、53條那些)。很多人以為破產是「逃避債務的出口」,這條告訴你:破產是「徹底攤開」的開始,連你自己都不再是自己財產的主人。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88 條為破產人移交義務之核心規範:破產宣告確定後,破產人喪失對破產財團的管理處分權,須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僅「禁止扣押之財產」為例外,構成破產清算程序得以啟動的前提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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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之後我老婆名下的房子也要交嗎?▾
原則上不用,因為登記在她名下就不屬於破產財團。但若該房屋是破產前 2 年內(破產法第 79 條)無償過戶、或明顯低於市價賤賣給她,破產管理人可行使撤銷權追回。脫產時間點越接近破產日,被撤銷機率越高。
Q2我工作要用的電腦也要交嗎?▾
看職業。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規定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禁止扣押,設計師、工程師、會計師的電腦屬謀生工具可主張保留,但須主動提出職業登記、稅單等證明。若有兩台通常只能保留一台。
Q3破產管理人說我藏了東西,但我真的沒有,怎麼辦?▾
破產管理人有權聲請法院搜索(破產法第 153 條),但須有合理懷疑證據。最有力的反制是主動提供完整資訊:所有銀行帳戶明細、刷卡紀錄、近 5 年房地產登記查詢、出入金紀錄。做得越透明,藏匿指控越難成立。
Q4破產後財產要交出去嗎?▾
依破產法 88 條,名下與財產有關的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財產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僅禁止扣押之維生必需品例外。
Q5破產法 88 條的移交範圍包含什麼?▾
含簿冊、文件、存摺、印章、不動產權狀、車輛,以及帳戶密碼、私鑰、雲端合約等資訊類資產。
Q6什麼是禁止扣押之財產?▾
準用強制執行法 52、53 條:維生衣物家具、三個月伙食費、職業上不可或缺之工具,以維持最低生存。
Q7破產財團跟個人自由財產差在哪?▾
破產財團是供清償債權人的可扣押財產池,自由財產是法律保障留給破產人維生的禁止扣押部分。
Q8破產後要怎麼移交財產?▾
整理完整財產清冊 → 標出禁止扣押項並備證明 → 交付帳戶密碼等資訊 → 製作雙方簽名移交清冊。
Q9怎麼主張保留職業工具?▾
依強執法 52 條主動提出,附職業登記、稅單、案件紀錄證明該物為謀生必需,被動不主張會一律算入財團。
Q10被指控藏匿財產怎麼自保?▾
主動提供銀行明細、刷卡紀錄、近 5 年不動產登記查詢、出入金紀錄,過度透明是最有力反證。
Q11移交清冊要怎麼做才有保障?▾
由破產人與破產管理人共同列項、雙方簽名,日後若有東西不見可證明已交付內容。
Q12破產法移交 vs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差在哪?▾
兩者都全面移交財產,但破產法適用範圍含公司,債清條例清算程序針對個人且程序較簡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 |
|---|---|---|
| 適用對象 | 破產法第 88 條:經法院宣告破產之人(含公司負責人、自然人)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程序:以個人債務人為主 |
| 移交範圍 | 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之一切財產 | 清算程序同採全部財產移交,程序較簡化 |
| 保留例外 | 禁止扣押之財產(強執法 52、53 條) | 清算程序同設自由財產/必要生活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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