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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破產法 第 88 條(破產人財產之移交義務)

破產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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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88 條規定破產人須將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僅禁止扣押之維生必需品例外。

Q · 被宣告破產後,我名下的東西全部都要交出去嗎?

依破產法第 88 條,破產人必須把與財產有關的一切簿冊、文件,以及所管有的一切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由不得自己挑選保留。唯一例外是「禁止扣押之財產」——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52、53 條,包含你與家屬維生必要的衣服家具、三個月伙食費、職業上不可或缺的工具。移交不只交實體物,還包括帳戶密碼、合約檔案等資訊。

白話解讀

破產不是「我宣布我沒錢了」就結束。法院一旦裁定你破產,你名下所有的帳本、合約、發票、印章、存摺、不動產權狀、車鑰匙,全部必須交給「破產管理人」(法院指派的中立第三人,負責清算你的財產分給債權人)。這條的關鍵不是「要交」,而是「全部都要交,由不得你挑」。你不能說「這台車是我老婆要用的」「這個倉庫的貨我還有人情壓力」,只要它在你名下,就進入破產財團(你破產後被凍結用來還債的那個資產池)。唯一的例外是「禁止扣押的財產」:你和家人維生必要的衣服、家具、三個月的伙食費、職業上不可或缺的工具(強制執行法第52、53條那些)。很多人以為破產是「逃避債務的出口」,這條告訴你:破產是「徹底攤開」的開始,連你自己都不再是自己財產的主人。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88 條為破產人移交義務之核心規範:破產宣告確定後,破產人喪失對破產財團的管理處分權,須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僅「禁止扣押之財產」為例外,構成破產清算程序得以啟動的前提義務。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後財產都要交出去嗎?

原則上名下財產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僅禁止扣押的維生必需品例外。

Q2什麼是禁止扣押的財產?

準用強制執行法 52、53 條:維生衣物家具、三個月伙食費、職業必需工具。

Q3藏匿財產會怎樣?

可能構成詐欺破產罪(破產法第 154 條),最重十年有期徒刑。

Q4老婆名下的房子也要交嗎?

登記在配偶名下原則上不交,但破產前無償或低價過戶可能被撤銷追回。

Q5工作用的電腦要交嗎?

若是謀生必需工具可主張保留,但須主動舉證職業關聯。

Q6移交要做哪些事?

交付帳冊文件與財產、提供帳戶密碼等資訊,並製作雙方簽名移交清冊。

Q7破產人還要做什麼義務?

配套第 87 條提出財產說明書、第 89 條據實答覆破產管理人詢問。

Q8移交義務有寬限期嗎?

破產裁定確定後立即生效,無寬限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ntrast
適用對象破產法第 88 條:經法院宣告破產之人(含公司負責人、自然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程序:以個人債務人為主
移交範圍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之一切財產清算程序同採全部財產移交,程序較簡化
保留例外禁止扣押之財產(強執法 52、53 條)清算程序同設自由財產/必要生活費保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 第78条・第40条(破産財団の管理処分権の破産管財人への専属・破産者の説明義務)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파산재단의 관리처분권 파산관재인 전속·파산자의 협력의무)
🇨🇳 中國企業破産法 第15条(債務人妥善保管財産、印章、賬簿、文書並向管理人移交、配合工作之義務)
🇩🇪 德國InsO § 148(破産財団の占有取得)+ § 97(債務者の協力・情報提供義務)+ § 36(差押禁止財産の例外)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41-9(清算手続における債務者の財産管理処分権の喪失 — dessaisissement)
🇺🇸 美國11 U.S.C. § 521(a)(4) + § 542(破産者の財産・記録の引渡義務 / turnov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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