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破產法88破產人財產之移交義務

快速跳轉

破產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88 條規定破產人須將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僅禁止扣押之維生必需品例外。

Q · 被宣告破產後,我名下的東西全部都要交出去嗎?

原則上全交,但維生必需品例外

依破產法第 88 條,破產人必須把與財產有關的一切簿冊、文件,以及所管有的一切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由不得自己挑選保留。唯一例外是「禁止扣押之財產」——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52、53 條,包含你與家屬維生必要的衣服家具、三個月伙食費、職業上不可或缺的工具。移交不只交實體物,還包括帳戶密碼、合約檔案等資訊。

白話解讀

破產不是「我宣布我沒錢了」就結束。法院一旦裁定你破產,你名下所有的帳本、合約、發票、印章、存摺、不動產權狀、車鑰匙,全部必須交給「破產管理人」(法院指派的中立第三人,負責清算你的財產分給債權人)。這條的關鍵不是「要交」,而是「全部都要交,由不得你挑」。你不能說「這台車是我老婆要用的」「這個倉庫的貨我還有人情壓力」,只要它在你名下,就進入破產財團(你破產後被凍結用來還債的那個資產池)。唯一的例外是「禁止扣押的財產」:你和家人維生必要的衣服、家具、三個月的伙食費、職業上不可或缺的工具(強制執行法第52、53條那些)。很多人以為破產是「逃避債務的出口」,這條告訴你:破產是「徹底攤開」的開始,連你自己都不再是自己財產的主人。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88 條為破產人移交義務之核心規範:破產宣告確定後,破產人喪失對破產財團的管理處分權,須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僅「禁止扣押之財產」為例外,構成破產清算程序得以啟動的前提義務。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之後我老婆名下的房子也要交嗎?

原則上不用,因為登記在她名下就不屬於破產財團。但若該房屋是破產前 2 年內(破產法第 79 條)無償過戶、或明顯低於市價賤賣給她,破產管理人可行使撤銷權追回。脫產時間點越接近破產日,被撤銷機率越高。

Q2我工作要用的電腦也要交嗎?

看職業。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規定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禁止扣押,設計師、工程師、會計師的電腦屬謀生工具可主張保留,但須主動提出職業登記、稅單等證明。若有兩台通常只能保留一台。

Q3破產管理人說我藏了東西,但我真的沒有,怎麼辦?

破產管理人有權聲請法院搜索(破產法第 153 條),但須有合理懷疑證據。最有力的反制是主動提供完整資訊:所有銀行帳戶明細、刷卡紀錄、近 5 年房地產登記查詢、出入金紀錄。做得越透明,藏匿指控越難成立。

Q4破產後財產要交出去嗎?

依破產法 88 條,名下與財產有關的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財產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僅禁止扣押之維生必需品例外。

Q5破產法 88 條的移交範圍包含什麼?

含簿冊、文件、存摺、印章、不動產權狀、車輛,以及帳戶密碼、私鑰、雲端合約等資訊類資產。

Q6什麼是禁止扣押之財產?

準用強制執行法 52、53 條:維生衣物家具、三個月伙食費、職業上不可或缺之工具,以維持最低生存。

Q7破產財團跟個人自由財產差在哪?

破產財團是供清償債權人的可扣押財產池,自由財產是法律保障留給破產人維生的禁止扣押部分。

Q8破產後要怎麼移交財產?

整理完整財產清冊 → 標出禁止扣押項並備證明 → 交付帳戶密碼等資訊 → 製作雙方簽名移交清冊。

Q9怎麼主張保留職業工具?

依強執法 52 條主動提出,附職業登記、稅單、案件紀錄證明該物為謀生必需,被動不主張會一律算入財團。

Q10被指控藏匿財產怎麼自保?

主動提供銀行明細、刷卡紀錄、近 5 年不動產登記查詢、出入金紀錄,過度透明是最有力反證。

Q11移交清冊要怎麼做才有保障?

由破產人與破產管理人共同列項、雙方簽名,日後若有東西不見可證明已交付內容。

Q12破產法移交 vs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差在哪?

兩者都全面移交財產,但破產法適用範圍含公司,債清條例清算程序針對個人且程序較簡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 articleContrast
適用對象破產法第 88 條:經法院宣告破產之人(含公司負責人、自然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程序:以個人債務人為主
移交範圍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之一切財產清算程序同採全部財產移交,程序較簡化
保留例外禁止扣押之財產(強執法 52、53 條)清算程序同設自由財產/必要生活費保障

This article

適用對象
破產法第 88 條:經法院宣告破產之人(含公司負責人、自然人)
移交範圍
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之一切財產
保留例外
禁止扣押之財產(強執法 52、53 條)

Contrast

適用對象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程序:以個人債務人為主
移交範圍
清算程序同採全部財產移交,程序較簡化
保留例外
清算程序同設自由財產/必要生活費保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 第78条・第40条(破産財団の管理処分権の破産管財人への専属・破産者の説明義務)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파산재단의 관리처분권 파산관재인 전속·파산자의 협력의무)
中國企業破産法 第15条(債務人妥善保管財産、印章、賬簿、文書並向管理人移交、配合工作之義務)
德國InsO § 148(破産財団の占有取得)+ § 97(債務者の協力・情報提供義務)+ § 36(差押禁止財産の例外)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41-9(清算手続における債務者の財産管理処分権の喪失 — dessaisissement)
美國11 U.S.C. § 521(a)(4) + § 542(破産者の財産・記録の引渡義務 / turnov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破產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0240621 制定)

破產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88 條規定:「破產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8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