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89 條(破產人之答覆詢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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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對於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關於其財產及業務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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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89條規定,破產人對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關於其財產及業務的詢問,負有據實答覆的義務。
Q · 破產後,破產管理人問我五年前的交易,我可以說「不記得」嗎?
原則上不行,據實答覆是破產法第89條的法定義務。
依破產法第89條,破產人對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關於「財產及業務」的詢問,負有據實答覆義務。範圍限於財產、債務、交易、營業相關事項;超出範圍(如私人感情)可拒答,但只要與破產財團有關就沒有拒答權。真的不記得時,應說「需查閱資料後回覆」並真的去查,消極說「忘了」十次可能被認定為隱匿。
深度解讀
破產之後,你以為交完所有東西就結束了?不,從交完那一刻開始,你變成「破產管理人的活字典」。他可以隨時問你:這筆五年前的匯款是給誰的?這個帳戶為什麼三年前突然多了一百萬?這份合約的對方真實身分是誰?這條規定你必須回答,而且必須據實。沉默不是選項,「我不記得了」也不能無限套用。為什麼這條這麼苛刻?因為破產財產的真相往往只有你自己知道:哪些是真的應收帳款,哪些是假帳,哪些客戶其實已經倒閉了,哪些「投資」其實是借錢給朋友。破產管理人沒有你的配合就無法把財產榨乾分給債權人。法律用這條義務逼你把腦袋裡的資訊也「移交」出來,因為破產不只是物質的清算,是「資訊的全面攤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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