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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89 條(破產人之答覆詢問義務)

破產人對於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關於其財產及業務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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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89條規定,破產人對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關於其財產及業務的詢問,負有據實答覆的義務。

Q · 破產後,破產管理人問我五年前的交易,我可以說「不記得」嗎?

依破產法第89條,破產人對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關於「財產及業務」的詢問,負有據實答覆義務。範圍限於財產、債務、交易、營業相關事項;超出範圍(如私人感情)可拒答,但只要與破產財團有關就沒有拒答權。真的不記得時,應說「需查閱資料後回覆」並真的去查,消極說「忘了」十次可能被認定為隱匿。

白話解讀

破產之後,你以為交完所有東西就結束了?不,從交完那一刻開始,你變成「破產管理人的活字典」。他可以隨時問你:這筆五年前的匯款是給誰的?這個帳戶為什麼三年前突然多了一百萬?這份合約的對方真實身分是誰?這條規定你必須回答,而且必須據實。沉默不是選項,「我不記得了」也不能無限套用。為什麼這條這麼苛刻?因為破產財產的真相往往只有你自己知道:哪些是真的應收帳款,哪些是假帳,哪些客戶其實已經倒閉了,哪些「投資」其實是借錢給朋友。破產管理人沒有你的配合就無法把財產榨乾分給債權人。法律用這條義務逼你把腦袋裡的資訊也「移交」出來,因為破產不只是物質的清算,是「資訊的全面攤開」。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89條為破產人協力義務之核心規範。破產宣告後,破產人對於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就其財產及業務所為之詢問,負有據實答覆之法定義務。此義務不以財產之物理移交為限,而延伸至破產人知悉之交易資訊、債權債務關係與營業實況,性質上屬民事行政程序義務,與刑事程序之緘默權有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管理人可以無限制地問問題嗎?我有沒有拒答的權利?

問題必須與破產人的「財產及業務」有關,這是條文明確的範圍。若問題超出範圍(如個人感情生活)可拒答;但只要跟財產、債務、交易、營業有關,答覆義務就成立,沒有拒答權。實務上「相關性」判斷寬鬆,與其爭執不如直接答覆並保留書面紀錄。

Q2我真的忘了怎麼辦?會不會被認定隱匿?

「忘了」本身不違法,但須能證明「合理的不記得」。十年前小額交易說忘了合理,去年百萬交易說忘了則會被質疑。最佳做法是說「目前不記得詳細情況,請給我時間查閱相關紀錄」並真的去查。法院判斷是否「隱匿」會看主觀上是否有意隱瞞,積極配合查找的紀錄比答案本身更重要。

Q3破產人有什麼義務?

提出財產說明書(87條)、移交財產(88條)、據實答覆詢問(89條),是破產人三大協力義務。

Q4破產法第89條的答覆義務範圍多大?

限於「財產及業務」相關事項,包含交易對象、金流、債權真偽與營業實況,範圍極寬,與私人生活無關者可拒答。

Q5什麼是破產程序中的協力義務?

破產人為換取清算或免責,須全面揭露財產資訊、配合破產管理人查清財團真相的法定義務。

Q6監查人是什麼?和破產管理人差在哪?

破產管理人由法院選任執行清算;監查人由債權人會議選出,代表債權人監督。兩者對破產人都有詢問權。

Q7破產管理人詢問時我該怎麼回應?

要求書面化問題 → 核對帳本明細合約 → 不確定就聲明需查閱並設期限 → 全程留底。別憑記憶硬答。

Q8真的不記得交易細節怎麼辦?

明確說「需查閱資料後回覆」並真的去查,不要直接說「忘了」。積極查找的紀錄比答案本身更能證明無隱匿故意。

Q9債權人想讓破產人說清楚某筆交易,怎麼做?

透過監查人或破產管理人提出具體問題(指定日期、對象、金額),並提供交易證據作為提問依據。

Q10怎麼證明破產人違反答覆義務?

保留書面詢問與含糊/矛盾答覆的紀錄,向法院檢舉;交叉比對銀行明細與第三方證詞可坐實隱匿。

Q11破產法答覆義務 vs 刑事緘默權,哪個優先?

破產財產相關事項,答覆義務優先,無緘默權;僅涉及其他獨立犯罪事實的部分保有相對緘默空間。

Q12破產法89條 vs 稅捐稽徵法30條的答覆義務差在哪?

兩者都是行政程序的協力/答覆義務,邏輯相通;89條對象是破產財團,稅法30條是稅務調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o_guanjian_cha
詢問主體破產管理人(執行清算)監查人(債權人會議選出,代表債權人利益)
權力性質管理處分破產財團、清算分配監督破產管理人並得查閱簿冊(第120-122條)
破產人答覆義務有,據實答覆有,據實答覆(第89條並列)
拒答空間與財產業務無關事項可拒答與財產業務無關事項可拒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 第40条(破産者等の説明義務)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상 파산자의 설명의무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15条(债务人有关人员如实回答询问义务)
🇩🇪 德國InsO § 97(Auskunfts- und Mitwirkungspflichten des Schuldner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obligation d'information et de coopération du débiteur dans les procédures collectives
🇺🇸 美國11 U.S.C. § 343(debtor's duty to submit to examination)+ § 521(debtor's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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