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89 條(破產人之答覆詢問義務)
破產人對於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關於其財產及業務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89條規定,破產人對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關於其財產及業務的詢問,負有據實答覆的義務。
Q · 破產後,破產管理人問我五年前的交易,我可以說「不記得」嗎?
依破產法第89條,破產人對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關於「財產及業務」的詢問,負有據實答覆義務。範圍限於財產、債務、交易、營業相關事項;超出範圍(如私人感情)可拒答,但只要與破產財團有關就沒有拒答權。真的不記得時,應說「需查閱資料後回覆」並真的去查,消極說「忘了」十次可能被認定為隱匿。
白話解讀
破產之後,你以為交完所有東西就結束了?不,從交完那一刻開始,你變成「破產管理人的活字典」。他可以隨時問你:這筆五年前的匯款是給誰的?這個帳戶為什麼三年前突然多了一百萬?這份合約的對方真實身分是誰?這條規定你必須回答,而且必須據實。沉默不是選項,「我不記得了」也不能無限套用。為什麼這條這麼苛刻?因為破產財產的真相往往只有你自己知道:哪些是真的應收帳款,哪些是假帳,哪些客戶其實已經倒閉了,哪些「投資」其實是借錢給朋友。破產管理人沒有你的配合就無法把財產榨乾分給債權人。法律用這條義務逼你把腦袋裡的資訊也「移交」出來,因為破產不只是物質的清算,是「資訊的全面攤開」。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89條為破產人協力義務之核心規範。破產宣告後,破產人對於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就其財產及業務所為之詢問,負有據實答覆之法定義務。此義務不以財產之物理移交為限,而延伸至破產人知悉之交易資訊、債權債務關係與營業實況,性質上屬民事行政程序義務,與刑事程序之緘默權有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人有什麼義務?▾
提出財產說明書(第87條)、移交財產(第88條)、據實答覆詢問(第89條),是破產人三大協力義務。
Q2破產管理人可以問破產人什麼?▾
凡與破產人財產及業務相關的事項都可詢問,包含交易對象、金流、債權真偽,範圍極寬。
Q3破產人說「我忘了」會怎樣?▾
短期或小額交易說忘了合理;但近期大額交易或反覆答不出來,可能被認定為隱匿而觸刑責。
Q4破產人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嗎?▾
對破產財產相關事項沒有拒答權;僅涉及其他犯罪事實的部分另有救濟空間。
Q5監查人也可以問問題嗎?▾
可以。監查人代表債權人利益,第89條把破產管理人與監查人並列,對其詢問同樣有答覆義務。
Q6違反答覆義務有什麼後果?▾
可能構成刑法第154條詐欺破產罪的隱匿要件,並成為債權人聲請不予免責的籌碼。
Q7破產人配偶可以被詢問嗎?▾
不能直接命令配偶,但可透過破產人詢問,破產人不能用「都交給配偶處理」當擋箭牌。
Q8答覆義務到什麼時候結束?▾
貫穿整個破產程序,自破產裁定開始至程序終結為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o_guan | jian_cha |
|---|---|---|
| 詢問主體 | 破產管理人(執行清算) | 監查人(債權人會議選出,代表債權人利益) |
| 權力性質 | 管理處分破產財團、清算分配 | 監督破產管理人並得查閱簿冊(第120-122條) |
| 破產人答覆義務 | 有,據實答覆 | 有,據實答覆(第89條並列) |
| 拒答空間 | 與財產業務無關事項可拒答 | 與財產業務無關事項可拒答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