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24 條(債務人不出席債權人會議之效果)
- 1.債務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監督人,監督輔助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 2.債務人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時,主席應解散債權人會議,並向法院報告,由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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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24條規定,和解程序中債務人須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詢,無正當理由缺席者,由法院宣告破產。
Q · 和解會議我沒去,會怎麼樣?
依破產法第24條,債務人在和解程序中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覆詢問的義務。若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席,會議主席應解散會議並向法院報告,由法院逕行宣告債務人破產。重病、不可抗力、出國無法返國等可構成正當理由,但必須事前以書面附證明聲請延期;「沒空」「忘記」「派人代理」都不算正當理由。
白話解讀
和解程序裡,債務人是被審視的對象。本條把這個關係寫得很硬:你聲請和解,你就有義務出席債權人會議,並且要老老實實回答監督人、輔助人、債權人的所有問題。「沒空」「不想去」「不知道要去」這些理由通通不算正當理由。第二項才是真正的殺招:如果你被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出席,主席會當場解散會議向法院報告,法院直接宣告你破產。從聲請和解到被宣告破產,可能就在你「那天剛好不想去」的瞬間發生。為什麼這條這麼嚴?因為和解的本質是「我承認還不出來,求大家給我一個機會」。你連會議都不來,等於告訴大家你沒有誠意,沒有誠意就沒有和解的空間,剩下的只有強制清算所有資產分給債權人。這條把「逃避」和「破產」直接連在一起。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24條為和解程序中債務人之出席與答詢義務規範:債務人須親自出席債權人會議、答覆監督人、監督輔助人及債權人之詢問;若經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缺席,會議主席應解散會議並報請法院宣告破產,構成由和解轉入破產的關鍵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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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24條在規範什麼?▾
和解程序中債務人的出席與答詢義務,以及無正當理由缺席的破產宣告後果。
Q2和解會議一定要本人到嗎?▾
是,債務人須親自出席;法人由法定代理人到場,會計師、律師只能陪同協助,不能代替出席。
Q3什麼算「正當理由」?▾
重病住院、不可抗力、出國無法返國等並附證明,且事前書面聲請延期;個人行程、忘記不算。
Q4不出席的後果有多嚴重?▾
主席解散會議報告法院,法院可逕行宣告破產,從和解直接跳到破產清算。
Q5答不出問題會怎樣?▾
法律未明定效果,但主席會記載於會議紀錄,成為法院不認可和解的不利因素。
Q6突然生病不能去怎麼辦?▾
立即以書面通知法院與監督人,附醫師診斷證明聲請延期,切勿當天不到也不通知。
Q7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沒到可以做什麼?▾
當場請求主席依本條第二項解散會議報請法院,並記錄缺席事實,後續準備債權申報。
Q8亂編財產數字會怎樣?▾
可能構成破產法第154條詐欺破產罪,刑事責任比破產宣告嚴重得多,誠實是唯一策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sult |
|---|---|
| 本人出席並誠實答詢 | 和解程序正常進行,爭取債權人信任與協商空間 |
| 無正當理由缺席 | 主席解散會議報告法院,法院宣告破產 |
| 有正當理由+事前書面聲請延期 | 可能獲准延期,程序保留 |
| 派人代理本人未到 | 視同未出席,後果同無正當理由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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