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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 第 24 條(債務人不出席債權人會議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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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務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監督人,監督輔助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2. 2.債務人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時,主席應解散債權人會議,並向法院報告,由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24條規定,和解程序中債務人須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詢,無正當理由缺席者,由法院宣告破產。

Q · 和解會議我沒去,會怎麼樣?

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可能被法院直接宣告破產

依破產法第24條,債務人在和解程序中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覆詢問的義務。若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席,會議主席應解散會議並向法院報告,由法院逕行宣告債務人破產。重病、不可抗力、出國無法返國等可構成正當理由,但必須事前以書面附證明聲請延期;「沒空」「忘記」「派人代理」都不算正當理由。

深度解讀

和解程序裡,債務人是被審視的對象。本條把這個關係寫得很硬:你聲請和解,你就有義務出席債權人會議,並且要老老實實回答監督人、輔助人、債權人的所有問題。「沒空」「不想去」「不知道要去」這些理由通通不算正當理由。第二項才是真正的殺招:如果你被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出席,主席會當場解散會議向法院報告,法院直接宣告你破產。從聲請和解到被宣告破產,可能就在你「那天剛好不想去」的瞬間發生。為什麼這條這麼嚴?因為和解的本質是「我承認還不出來,求大家給我一個機會」。你連會議都不來,等於告訴大家你沒有誠意,沒有誠意就沒有和解的空間,剩下的只有強制清算所有資產分給債權人。這條把「逃避」和「破產」直接連在一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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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24 條規定:「債務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監督人,監督輔助人或債權人之詢問。債務人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