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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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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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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24 條
(債務人不出席債權人會議之效果)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
應出席
債權人
會議,並答復監督人,監督
輔助人
或
債權人
之詢問。
債務人
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席
債權人
會議時,主席應解散
債權人
會議,並向法院報告,由法院
宣告
債務人
破產。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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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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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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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商會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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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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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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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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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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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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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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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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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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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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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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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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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第 24 條規定,當一個人欠下太多債務無法償還時,他必須參加一個債權人會議,回答監督人、監督輔助人或債權人的問題。如果債務人被通知參加債權人會議,但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席,主席就必須解散債權人會議,並向法院報告,由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 舉個例子,如果小明欠了很多錢,他就必須參加一個債權人會議,回答監督人、監督輔助人或債權人的問題。如果小明被通知參加債權人會議,但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席,主席就必須解散債權人會議,並向法院報告,由法院宣告小明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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