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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24 條(債務人不出席債權人會議之效果)

  1. 1.債務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監督人,監督輔助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2. 2.債務人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時,主席應解散債權人會議,並向法院報告,由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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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24條規定,和解程序中債務人須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詢,無正當理由缺席者,由法院宣告破產。

Q · 和解會議我沒去,會怎麼樣?

依破產法第24條,債務人在和解程序中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覆詢問的義務。若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席,會議主席應解散會議並向法院報告,由法院逕行宣告債務人破產。重病、不可抗力、出國無法返國等可構成正當理由,但必須事前以書面附證明聲請延期;「沒空」「忘記」「派人代理」都不算正當理由。

白話解讀

和解程序裡,債務人是被審視的對象。本條把這個關係寫得很硬:你聲請和解,你就有義務出席債權人會議,並且要老老實實回答監督人、輔助人、債權人的所有問題。「沒空」「不想去」「不知道要去」這些理由通通不算正當理由。第二項才是真正的殺招:如果你被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出席,主席會當場解散會議向法院報告,法院直接宣告你破產。從聲請和解到被宣告破產,可能就在你「那天剛好不想去」的瞬間發生。為什麼這條這麼嚴?因為和解的本質是「我承認還不出來,求大家給我一個機會」。你連會議都不來,等於告訴大家你沒有誠意,沒有誠意就沒有和解的空間,剩下的只有強制清算所有資產分給債權人。這條把「逃避」和「破產」直接連在一起。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24條為和解程序中債務人之出席與答詢義務規範:債務人須親自出席債權人會議、答覆監督人、監督輔助人及債權人之詢問;若經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缺席,會議主席應解散會議並報請法院宣告破產,構成由和解轉入破產的關鍵節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24條在規範什麼?

和解程序中債務人的出席與答詢義務,以及無正當理由缺席的破產宣告後果。

Q2和解會議一定要本人到嗎?

是,債務人須親自出席;法人由法定代理人到場,會計師、律師只能陪同協助,不能代替出席。

Q3什麼算「正當理由」?

重病住院、不可抗力、出國無法返國等並附證明,且事前書面聲請延期;個人行程、忘記不算。

Q4不出席的後果有多嚴重?

主席解散會議報告法院,法院可逕行宣告破產,從和解直接跳到破產清算。

Q5答不出問題會怎樣?

法律未明定效果,但主席會記載於會議紀錄,成為法院不認可和解的不利因素。

Q6突然生病不能去怎麼辦?

立即以書面通知法院與監督人,附醫師診斷證明聲請延期,切勿當天不到也不通知。

Q7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沒到可以做什麼?

當場請求主席依本條第二項解散會議報請法院,並記錄缺席事實,後續準備債權申報。

Q8亂編財產數字會怎樣?

可能構成破產法第154條詐欺破產罪,刑事責任比破產宣告嚴重得多,誠實是唯一策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sult
本人出席並誠實答詢和解程序正常進行,爭取債權人信任與協商空間
無正當理由缺席主席解散會議報告法院,法院宣告破產
有正當理由+事前書面聲請延期可能獲准延期,程序保留
派人代理本人未到視同未出席,後果同無正當理由缺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InsO § 97(Auskunfts- und Mitwirkungspflichten des Schuldners,債務人之說明與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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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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