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8 條(監督輔助人之職務)
- 1.監督輔助人之職務如左: 一、監督債務人業務之管理,並制止債務人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二、保管債務人之流動資產及其業務上之收入。但管理業務及債務人維持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費用,不在此限。 三、完成債權人清冊。 四、調查債務人之業務、財產及其價格。
- 2.監督輔助人執行前項職務,應受監督人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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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8 條規定監督輔助人四項職務:監督債務人業務、保管流動資產與收入、製作債權人清冊、調查財產價格,並受監督人指揮。
Q · 和解程序中監督輔助人到底在管什麼?
依破產法第 18 條,監督輔助人有四項法定職務:一、監督債務人業務管理並制止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二、保管流動資產及業務收入(維持業務與家庭生活必需費用除外);三、完成債權人清冊;四、調查業務、財產及其價格。第二項並規定其執行職務應受監督人指揮,避免形成獨立的權力中心。
白話解讀
和解程序中除了法院和監督人,還有一個常被忽略卻最貼近現場的角色:監督輔助人。法律給他四項職務:盯著債務人怎麼經營、管住流動資金和營業收入、做出完整的債權人清冊、調查財產家底和市價。簡單說,他是「監督人的眼睛和手」,每天看著債務人這家店、這間公司在做什麼,發現異常就喊停。為什麼這個角色對債權人那麼重要?因為等到監督人或法官發現問題時通常已經遲了,現場資訊永遠最快流到監督輔助人這邊。但他也不是獨立大王,第二項明確規定他要聽監督人的指揮,避免變成另一個「沒人能管的權力中心」。對債務人來說,這代表你的每一筆現金進出、每個交易都會被看著;對債權人來說,這是你能即時知道「對方有沒有亂搞」的關鍵情報來源。
法律定性
監督輔助人是破產法和解程序中協助監督人執行具體事務的角色,職務涵蓋監督債務人業務、保管流動資產與營業收入、製作債權人清冊及調查財產價格,目的在於讓和解程序對全體債權人公平透明,並受監督人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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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18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和解程序中監督輔助人的四項法定職務及其應受監督人指揮。
Q2監督輔助人和監督人差在哪?▾
監督人是決策層,監督輔助人是貼近現場的執行層,且須受監督人指揮。
Q3和解期間公司營業收入要交給誰?▾
依第 18 條第 2 款交監督輔助人保管,但維持業務及家庭生活必需費用除外。
Q4債權人發現債務人脫產要找誰?▾
可直接向監督輔助人陳報,他有制止之法定權限並須向監督人報告。
Q5債權人清冊漏列我會怎樣?▾
可能錯過債權人會議通知與表決權,收到和解通知後應立即確認並補陳報。
Q6監督輔助人能否擋下債務人還特定債權人?▾
可以,第 1 款賦予制止有損債權人利益行為之權限,偏袒清償會被擋。
Q7薪水會因和解停發嗎?▾
通常不會,員工薪資多被認定為維持業務必需,屬第 2 款但書排除範圍。
Q8監督輔助人沒做好職務能換人嗎?▾
可以,得向法院或監督人具體事證陳報,要求改善或更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監督人 | 監督輔助人 |
|---|---|---|
| 層級定位 | 決策層、程序主要監督者 | 執行層、貼近現場執行四職務 |
| 資金保管 | 不直接保管 | 保管流動資產與業務收入 |
| 指揮關係 | 對監督輔助人下指揮 | 執行職務受監督人指揮 |
| 債權人接觸 | 較遠、事務多 | 第一線、最快接到現場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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