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8 條(監督輔助人之職務)
- 1.監督輔助人之職務如左: 一、監督債務人業務之管理,並制止債務人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二、保管債務人之流動資產及其業務上之收入。但管理業務及債務人維持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費用,不在此限。 三、完成債權人清冊。 四、調查債務人之業務、財產及其價格。
- 2.監督輔助人執行前項職務,應受監督人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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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8 條規定監督輔助人四項職務:監督債務人業務、保管流動資產與收入、製作債權人清冊、調查財產價格,並受監督人指揮。
Q · 和解程序中監督輔助人到底在管什麼?
依破產法第 18 條,監督輔助人有四項法定職務:一、監督債務人業務管理並制止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二、保管流動資產及業務收入(維持業務與家庭生活必需費用除外);三、完成債權人清冊;四、調查業務、財產及其價格。第二項並規定其執行職務應受監督人指揮,避免形成獨立的權力中心。
白話解讀
和解程序中除了法院和監督人,還有一個常被忽略卻最貼近現場的角色:監督輔助人。法律給他四項職務:盯著債務人怎麼經營、管住流動資金和營業收入、做出完整的債權人清冊、調查財產家底和市價。簡單說,他是「監督人的眼睛和手」,每天看著債務人這家店、這間公司在做什麼,發現異常就喊停。為什麼這個角色對債權人那麼重要?因為等到監督人或法官發現問題時通常已經遲了,現場資訊永遠最快流到監督輔助人這邊。但他也不是獨立大王,第二項明確規定他要聽監督人的指揮,避免變成另一個「沒人能管的權力中心」。對債務人來說,這代表你的每一筆現金進出、每個交易都會被看著;對債權人來說,這是你能即時知道「對方有沒有亂搞」的關鍵情報來源。
法律定性
監督輔助人是破產法和解程序中協助監督人執行具體事務的角色,職務涵蓋監督債務人業務、保管流動資產與營業收入、製作債權人清冊及調查財產價格,目的在於讓和解程序對全體債權人公平透明,並受監督人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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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督輔助人和監督人差在哪裡?▾
監督人是和解程序的主要監督角色,由法院選任,類似程序總負責人;監督輔助人是貼近現場做監督、保管、清冊、調查四件事的執行者,須受監督人指揮。簡單說:監督人是決策層,監督輔助人是執行層。實務上兩者常出自同一事務所不同層級,聯絡監督輔助人等於把訊息傳給整個監督體系。
Q2我發現監督輔助人沒做好職務,能不能要求換人?▾
可以。第 1 項四項職務是法定義務,未做或做不好,債權人可向法院或監督人陳報要求改善或更換,但更換需具體事證證明其怠於職務或偏頗。把疏失(如清冊漏列、財產調查不實)寫成書面陳報,比口頭抱怨有用得多,這些書面紀錄日後也是民事求償的證據基礎。
Q3破產法第 18 條的監督輔助人是什麼?▾
和解程序中協助監督人、最貼近現場的執行者,負責監督、保管、清冊、調查四項職務。
Q4監督輔助人和監督人差在哪?▾
監督人是決策層、由法院選任;監督輔助人是執行層,貼現場做四件事且受監督人指揮。
Q5監督輔助人的四項職務是哪四項?▾
監督業務並制止損害行為、保管流動資產與收入、完成債權人清冊、調查財產及價格。
Q6什麼叫流動資產及業務上之收入?▾
指和解期間企業日常營運產生的現金、應收與營業收入,須交監督輔助人保管。
Q7債權人怎麼透過監督輔助人保護自己?▾
確認列入清冊、主動提供財產情報、發現脫產立即書面陳報請求制止。
Q8和解期間公司營業收入要交給誰?▾
交監督輔助人保管,但維持業務與家庭生活必需費用得自其中動用。
Q9發現債務人脫產要向誰陳報?▾
直接向監督輔助人陳報,他有制止權限並須報告監督人,比寄律師函快。
Q10怎麼確認自己有被列入債權人清冊?▾
收到和解通知後核對清冊,未列入立即書面補陳報,避免錯過會議與表決權。
Q11監督輔助人 vs 破產管理人差在哪?▾
監督輔助人在和解期間監督協助、債務人仍經營;破產管理人是宣告破產後接管處分財產。
Q12和解監督輔助人 vs 日本民事再生監督委員差在哪?▾
兩者都監督 DIP 型債務人,台灣是和解程序、日本是再生程序,職權範圍與准許行為清單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監督人 | 監督輔助人 |
|---|---|---|
| 層級定位 | 決策層、程序主要監督者 | 執行層、貼近現場執行四職務 |
| 資金保管 | 不直接保管 | 保管流動資產與業務收入 |
| 指揮關係 | 對監督輔助人下指揮 | 執行職務受監督人指揮 |
| 債權人接觸 | 較遠、事務多 | 第一線、最快接到現場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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