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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18監督輔助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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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督輔助人之職務如左: 一、監督債務人業務之管理,並制止債務人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二、保管債務人之流動資產及其業務上之收入。但管理業務及債務人維持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費用,不在此限。 三、完成債權人清冊。 四、調查債務人之業務、財產及其價格。
  2. 2.監督輔助人執行前項職務,應受監督人之指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8 條規定監督輔助人四項職務:監督債務人業務、保管流動資產與收入、製作債權人清冊、調查財產價格,並受監督人指揮。

Q · 和解程序中監督輔助人到底在管什麼?

管四件事:監督業務、保管資金、做債權人清冊、查財產

依破產法第 18 條,監督輔助人有四項法定職務:一、監督債務人業務管理並制止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二、保管流動資產及業務收入(維持業務與家庭生活必需費用除外);三、完成債權人清冊;四、調查業務、財產及其價格。第二項並規定其執行職務應受監督人指揮,避免形成獨立的權力中心。

白話解讀

和解程序中除了法院和監督人,還有一個常被忽略卻最貼近現場的角色:監督輔助人。法律給他四項職務:盯著債務人怎麼經營、管住流動資金和營業收入、做出完整的債權人清冊、調查財產家底和市價。簡單說,他是「監督人的眼睛和手」,每天看著債務人這家店、這間公司在做什麼,發現異常就喊停。為什麼這個角色對債權人那麼重要?因為等到監督人或法官發現問題時通常已經遲了,現場資訊永遠最快流到監督輔助人這邊。但他也不是獨立大王,第二項明確規定他要聽監督人的指揮,避免變成另一個「沒人能管的權力中心」。對債務人來說,這代表你的每一筆現金進出、每個交易都會被看著;對債權人來說,這是你能即時知道「對方有沒有亂搞」的關鍵情報來源。

法律定性

監督輔助人是破產法和解程序中協助監督人執行具體事務的角色,職務涵蓋監督債務人業務、保管流動資產與營業收入、製作債權人清冊及調查財產價格,目的在於讓和解程序對全體債權人公平透明,並受監督人指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監督輔助人和監督人差在哪裡?

監督人是和解程序的主要監督角色,由法院選任,類似程序總負責人;監督輔助人是貼近現場做監督、保管、清冊、調查四件事的執行者,須受監督人指揮。簡單說:監督人是決策層,監督輔助人是執行層。實務上兩者常出自同一事務所不同層級,聯絡監督輔助人等於把訊息傳給整個監督體系。

Q2我發現監督輔助人沒做好職務,能不能要求換人?

可以。第 1 項四項職務是法定義務,未做或做不好,債權人可向法院或監督人陳報要求改善或更換,但更換需具體事證證明其怠於職務或偏頗。把疏失(如清冊漏列、財產調查不實)寫成書面陳報,比口頭抱怨有用得多,這些書面紀錄日後也是民事求償的證據基礎。

Q3破產法第 18 條的監督輔助人是什麼?

和解程序中協助監督人、最貼近現場的執行者,負責監督、保管、清冊、調查四項職務。

Q4監督輔助人和監督人差在哪?

監督人是決策層、由法院選任;監督輔助人是執行層,貼現場做四件事且受監督人指揮。

Q5監督輔助人的四項職務是哪四項?

監督業務並制止損害行為、保管流動資產與收入、完成債權人清冊、調查財產及價格。

Q6什麼叫流動資產及業務上之收入?

指和解期間企業日常營運產生的現金、應收與營業收入,須交監督輔助人保管。

Q7債權人怎麼透過監督輔助人保護自己?

確認列入清冊、主動提供財產情報、發現脫產立即書面陳報請求制止。

Q8和解期間公司營業收入要交給誰?

交監督輔助人保管,但維持業務與家庭生活必需費用得自其中動用。

Q9發現債務人脫產要向誰陳報?

直接向監督輔助人陳報,他有制止權限並須報告監督人,比寄律師函快。

Q10怎麼確認自己有被列入債權人清冊?

收到和解通知後核對清冊,未列入立即書面補陳報,避免錯過會議與表決權。

Q11監督輔助人 vs 破產管理人差在哪?

監督輔助人在和解期間監督協助、債務人仍經營;破產管理人是宣告破產後接管處分財產。

Q12和解監督輔助人 vs 日本民事再生監督委員差在哪?

兩者都監督 DIP 型債務人,台灣是和解程序、日本是再生程序,職權範圍與准許行為清單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監督人監督輔助人
層級定位決策層、程序主要監督者執行層、貼近現場執行四職務
資金保管不直接保管保管流動資產與業務收入
指揮關係對監督輔助人下指揮執行職務受監督人指揮
債權人接觸較遠、事務多第一線、最快接到現場資訊

監督人

層級定位
決策層、程序主要監督者
資金保管
不直接保管
指揮關係
對監督輔助人下指揮
債權人接觸
較遠、事務多

監督輔助人

層級定位
執行層、貼近現場執行四職務
資金保管
保管流動資產與業務收入
指揮關係
執行職務受監督人指揮
債權人接觸
第一線、最快接到現場資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再生法 監督委員(旧和議法監督制度の後継,DIP 型再建で債務者の業務・財産を監督)
德國InsO §§ 274-275(Sachwalter,自我管理程序中監督債務人經營與資金)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622-1 / L. 631-12(administrateur judiciaire,mission de surveillance 監督債務人經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監督輔助人之職務如左:   一、監督債務人業務之管理,並制止債務人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二、保管債務人之流動資產及其業務上之收入。但管理業務及債務人維持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費用,不在此限。   三、完成債權人清冊。   四、調查債務人之業務、財產及其價格。   監督輔助人執行前項職務,應受監督人之指揮。

(0240621 制定)

監督輔助人之職務如左:   一、監督債務人業務之管理,並制止債務人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二、保管債務人之流動資產及其業務上之收入。但管理業務及債務人維持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費用,不在此限。   三、完成債權人清冊。   四、調查債務人之業務、財產及其價格。   監督輔助人執行前項職務,應受監督人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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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8 條規定:「監督輔助人之職務如左: 一、監督債務人業務之管理,並制止債務人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二、保管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