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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22 條(債權人會議之主席及列席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權人會議,以監督人為主席。
  2. 監督輔助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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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在破產案件中,當債權人開會時,會由監督人擔任主席。同時,監督輔助人也需要出席債權人會議。 舉個例子,假設某公司破產了,債權人們需要開會討論如何分配資產。這時候,會由監督人擔任主席,負責主持會議。同時,監督輔助人也需要出席會議,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