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22 條(債權人會議之主席及列席人)
- 1.債權人會議,以監督人為主席。
- 2.監督輔助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22 條規定,債權人會議以監督人為主席,監督輔助人應列席,確立會議由法院指派的中立程序主導者主持。
Q · 破產和解的債權人會議是誰當主席?
依破產法第 22 條,債權人會議以「監督人」為主席,他是法院指派、夾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中立協調者,負責確認債務人未藏匿財產並力促和解。同時「監督輔助人」(通常為會計師或律師)應列席提供專業財務與法律意見。若監督輔助人未列席,會議在程序上可能有重大瑕疵。
白話解讀
誰主持債權人會議,這件事看起來像個行政細節,其實決定了整場會議的氣氛、節奏、甚至和解能不能談成。本條規定主席是「監督人」,不是法官、不是債務人、不是最大債權人。監督人在和解程序裡是法院指派出來、夾在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協調者,他既要確認債務人沒有藏錢,也要在會議上力勸雙方妥協。同時,「監督輔助人」必須列席,這個角色通常是會計師或律師,負責提供專業的財務和法律意見。換句話說,這場決定你能拿回多少錢的會議,主席的立場既不站債務人也不站債權人,但他的引導方式會深深影響結果。看懂這個結構,你就知道在會議上該對著誰發言、該怎麼用監督輔助人的專業意見當槓桿。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22 條為和解程序之組織性規範,明定債權人會議以監督人為主席,並強制監督輔助人列席。監督人為法院指派、與當事人無利害關係的中立程序主導者,職責在於確認債務人財產真實並促成和解;監督輔助人則提供專業財務與法律意見,其意見載入會議紀錄後成為法院核可和解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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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 22 條的會議主席是誰?▾
監督人,由法院指派的中立程序主導者,非法官、債務人或大債權人。
Q2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差在哪?▾
監督人是會議主席、主導程序與促成和解;監督輔助人列席提供會計或法律專業意見。
Q3監督輔助人沒列席會怎樣?▾
會議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決議可能被法院撤銷。
Q4監督人會偏袒哪一方?▾
法律上中立,但會引導妥協;妥協方向不一定對你最有利。
Q5債權人會議上我該對誰發言?▾
向主席(監督人)提出議題,比向其他債權人搶話有效。
Q6監督人引導接受債務人方案怎麼辦?▾
請監督輔助人就資產評估表達意見,並要求記入會議紀錄。
Q7可以聲請更換監督人嗎?▾
可向法院聲請,但須提出具體事證如監督人與債務人有特殊關係。
Q8債權人會議準備時間多久?▾
收到監督人通知後至會議當日通常 7-14 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監督人 | 監督輔助人 |
|---|---|---|
| 角色定位 | 會議主席、程序主導者 | 列席提供專業意見 |
| 中立性 | 法院指派、與當事人無利害關係 | 協助監督人的專業人員 |
| 對結果影響 | 引導妥協方向、寫報告呈法院 | 專業意見成法院核可參考 |
| 出缺席效果 | 為主席,主持會議 | 未列席則程序有重大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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