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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第 七 節 復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節 復權
  1. 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2. 破產人不能依前項規定解免其全部債務,而未依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者,得於破產終結三年後或於調協履行後,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破產人經法院許可復權後,如發現有依第一百五十四條所規定應受處罰之行為者,法院於為刑之宣告時,應依職權撤銷復權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