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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七 節 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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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節 復權
第 150 條(復權之聲請)
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破產人不能依前項規定解免其全部債務,而未依
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十五條
之規定受刑之
宣告
者,得於破產終結三年後或於調協履行後,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第 151 條(復權之撤銷)
破產人經法院許可復權後,如發現有依
第一百五十四條
所規定應受處罰之行為者,法院於為刑之
宣告
時,應依職權
撤銷
復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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