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51 條(復權之撤銷)
破產人經法院許可復權後,如發現有依第一百五十四條所規定應受處罰之行為者,法院於為刑之宣告時,應依職權撤銷復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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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51 條規定,復權後若被查出詐欺破產行為,法院判刑時應依職權撤銷復權,不需聲請。
Q · 已經復權了,還會被撤銷嗎?
依破產法第 151 條,復權不是永久免責。若事後發現破產人有第 154 條的詐欺破產行為(藏匿財產、捏造債務、毀棄帳冊),法院在為刑之宣告時,會依職權直接撤銷原本的復權裁定,破產人回復到未復權狀態,所有職業資格限制重新生效,且不需任何人另行聲請。
白話解讀
你以為復權拿到手就是永遠的,這條告訴你不是。法院准了你的復權之後,如果有人挖出你在破產期間其實做了詐欺破產的勾當(藏匿財產、捏造債務、毀棄帳冊這些事),檢察官起訴你、法院要判你刑的時候,法院會自動把你之前拿到的復權裁定撤銷掉。不用任何人聲請,法院依職權直接做。意思是你那張寫著「已復權」的裁定書突然變成廢紙,你又回到「破產未復權」的狀態,所有的職業限制重新生效。這條的存在告訴你一件事:復權不是赦免,它是「在你誠實的前提下給你的第二次機會」,如果發現你當初根本沒誠實,這個機會會被收回。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51 條為復權的撤銷規範:破產人經法院許可復權後,如被認定犯有第 154 條詐欺破產罪,法院於宣告刑罰時應依職權撤銷復權裁定,使其回復未復權之法律地位。此設計使復權成為「以誠實為前提的有條件信任」,而非不可逆的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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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效果 | 啟動方式 |
|---|---|---|
| 復權(第150條) | 解除破產人職業與資格限制 | 破產人聲請、法院許可 |
| 不予復權 | 維持破產未復權狀態 | 聲請未符合要件,法院駁回 |
| 復權撤銷(第151條) | 已生效之復權失效,回復未復權狀態 | 法院於詐欺破產罪刑之宣告時依職權為之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破産法 第256条(復権の取消し)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상 복권 취소 규정
🇩🇪 德國InsO § 303(Widerruf der Restschuldbefreiung)
🇺🇸 美國11 U.S.C. § 727(d)(Revocation of dis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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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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