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51 條(復權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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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51 條規定,復權後若被查出詐欺破產行為,法院判刑時應依職權撤銷復權,不需聲請。
Q · 已經復權了,還會被撤銷嗎?
會。被查出當年詐欺破產,判刑時法院自動撤銷
依破產法第 151 條,復權不是永久免責。若事後發現破產人有第 154 條的詐欺破產行為(藏匿財產、捏造債務、毀棄帳冊),法院在為刑之宣告時,會依職權直接撤銷原本的復權裁定,破產人回復到未復權狀態,所有職業資格限制重新生效,且不需任何人另行聲請。
深度解讀
你以為復權拿到手就是永遠的,這條告訴你不是。法院准了你的復權之後,如果有人挖出你在破產期間其實做了詐欺破產的勾當(藏匿財產、捏造債務、毀棄帳冊這些事),檢察官起訴你、法院要判你刑的時候,法院會自動把你之前拿到的復權裁定撤銷掉。不用任何人聲請,法院依職權直接做。意思是你那張寫著「已復權」的裁定書突然變成廢紙,你又回到「破產未復權」的狀態,所有的職業限制重新生效。這條的存在告訴你一件事:復權不是赦免,它是「在你誠實的前提下給你的第二次機會」,如果發現你當初根本沒誠實,這個機會會被收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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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