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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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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漁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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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4

(0181026 制定)

漁會每年應將左列各件呈報該管官署,轉報廳部備案:   一、職員之姓名履歷表。   二、會員名簿。   三、經費出入預算及決算書。   四、財產清冊。   五、大會議決錄。   六、事業進行概要。   七、漁業狀況報告。   八、各項糾紛事件之經過。

(0371207 全文修正)

縣(市)漁會設理事五人至十五人,候補理事二人至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一人至五人,候補監事一人或二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前項理事得互推一人至三人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為三人時,並得互推一人為理事長。   前項監事為三人時,應組織監事會,並得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0641128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漁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0980505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漁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立法理由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爰將原條文第三款之「受禁治產宣告」修正為「受監護宣告」;其餘各款未修正。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0181026 制定)

漁會每年應將左列各件呈報該管官署,轉報廳部備案:   一、職員之姓名履歷表。   二、會員名簿。   三、經費出入預算及決算書。   四、財產清冊。   五、大會議決錄。   六、事業進行概要。   七、漁業狀況報告。   八、各項糾紛事件之經過。

(0371207 全文修正)

縣(市)漁會設理事五人至十五人,候補理事二人至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一人至五人,候補監事一人或二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前項理事得互推一人至三人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為三人時,並得互推一人為理事長。   前項監事為三人時,應組織監事會,並得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0641128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漁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0980505 修正)

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爰將原條文第三款之「受禁治產宣告」修正為「受監護宣告」;其餘各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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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1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漁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