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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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4 版
(0181026 制定)
漁會每年應將左列各件呈報該管官署,轉報廳部備案: 一、職員之姓名履歷表。 二、會員名簿。 三、經費出入預算及決算書。 四、財產清冊。 五、大會議決錄。 六、事業進行概要。 七、漁業狀況報告。 八、各項糾紛事件之經過。
(0371207 全文修正)
縣(市)漁會設理事五人至十五人,候補理事二人至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一人至五人,候補監事一人或二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前項理事得互推一人至三人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為三人時,並得互推一人為理事長。 前項監事為三人時,應組織監事會,並得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0641128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漁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0980505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漁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立法理由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爰將原條文第三款之「受禁治產宣告」修正為「受監護宣告」;其餘各款未修正。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漁會每年應將左列各件呈報該管官署,轉報廳部備案: 一、職員之姓名履歷表。 二、會員名簿。 三、經費出入預算及決算書。 四、財產清冊。 五、大會議決錄。 六、事業進行概要。 七、漁業狀況報告。 八、各項糾紛事件之經過。
縣(市)漁會設理事五人至十五人,候補理事二人至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一人至五人,候補監事一人或二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前項理事得互推一人至三人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為三人時,並得互推一人為理事長。 前項監事為三人時,應組織監事會,並得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漁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爰將原條文第三款之「受禁治產宣告」修正為「受監護宣告」;其餘各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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