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1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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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積欠漁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漁業推廣經費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六、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七、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或受刑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八、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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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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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70607 增訂)
漁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 一、積欠漁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漁業改進推廣經費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漁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漁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候選人之資格應予限制,以提高漁會會員代表之素質。
(0900301 修正)
漁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積欠漁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漁業推廣經費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六、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七、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或受刑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八、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立法理由為淨化漁會選舉風氣,爰增列第三款至第八款,排除品德瑕疵人士參與,以維繫漁會正常發展。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宣告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裁判名詞
- 刑法法規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賄選罪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偽造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漁會法 第 19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漁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漁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候選人之資格應予限制,以提高漁會會員代表之素質。
為淨化漁會選舉風氣,爰增列第三款至第八款,排除品德瑕疵人士參與,以維繫漁會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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