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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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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會員除第二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 五、除名。
  2. 2.符合下列條件致有前項第四款所定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情形者,視為未出會。但住址再次遷離者,依前項規定出會: 一、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 二、原住所徵收而拆除,且經政府列冊有案。
  3. 3.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
  4. 4.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入會之漁會甲類會員,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後,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遷回原漁會組織區域,且持續從事漁業勞動,並按年繳交常年會費者,自其遷回之日起,視同再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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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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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0181026 制定)

漁會解散時,應依第十四條第十款之規定,選任清算人,如清算人無可選任時,得由該管行政官署指定之。

(0371207 全文修正)

省漁會聯合會及院轄市漁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五人,候補理事四人至十二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至七人,候補監事一人至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前項理事得互推三人至九人為常務理事,並得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理事長。   前項監事會得互推一人至三人為常務監事。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0990518 修正)

漁會會員除第二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   五、除名。   符合下列條件致有前項第四款所定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情形者,視為未出會。但住址再次遷離者,依前項規定出會:   一、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   二、原住所因徵收而拆除,且經政府列冊有案。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按高雄市紅毛港配合推動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一期工程(高雄港第六貨櫃中心)計畫而遷村,該村漁民原屬小港區漁會會員,遷村後,戶籍遷往高雄市前鎮區(屬高雄區漁會轄區)及高雄縣鳳山市(目前無漁會)安置。依本條第四款規定該遷村漁民應予出會,惟查該非自願性戶籍異動係配合政府重大計畫,為維護該些遷村村民之權益,爰增列第二項排除因配合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遷村而致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者,視為未出會,另第一項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二、重大計畫:凡行政院列管或全年度可支用預算在十億元以上之計畫,且其計畫由經各部會初核後,並送行政院審核小組複核通過者。   三、依高雄市政府九十四年九月九日以高市府都住字第○九四○○四四六一六號公告受理紅毛港遷村集合住宅登記等候申購本遷村專案興建之集合住宅之申請時間為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爰增列第三項回朔該公告申請時間為施行日期。

(1041214 修正)

漁會會員除第二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   五、除名。   符合下列條件致有前項第四款所定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情形者,視為未出會。但住址再次遷離者,依前項規定出會:   一、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   二、原住所因徵收而拆除,且經政府列冊有案。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   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入會之漁會甲類會員,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後,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前遷回原漁會組織區域,且持續從事漁業勞動,並按年繳交常年會費者,自其遷回之日起,視同再入會。

立法理由漁會會員資格攸關漁民最低生活權益之保護,為完善會員資格認定標準,避免因資格認定爭議損害會員合法權益,增修第一項與第四項規定。

(0181026 制定)

漁會解散時,應依第十四條第十款之規定,選任清算人,如清算人無可選任時,得由該管行政官署指定之。

(0371207 全文修正)

省漁會聯合會及院轄市漁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五人,候補理事四人至十二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至七人,候補監事一人至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前項理事得互推三人至九人為常務理事,並得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理事長。   前項監事會得互推一人至三人為常務監事。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0990518 修正)

一、按高雄市紅毛港配合推動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一期工程(高雄港第六貨櫃中心)計畫而遷村,該村漁民原屬小港區漁會會員,遷村後,戶籍遷往高雄市前鎮區(屬高雄區漁會轄區)及高雄縣鳳山市(目前無漁會)安置。依本條第四款規定該遷村漁民應予出會,惟查該非自願性戶籍異動係配合政府重大計畫,為維護該些遷村村民之權益,爰增列第二項排除因配合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遷村而致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者,視為未出會,另第一項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二、重大計畫:凡行政院列管或全年度可支用預算在十億元以上之計畫,且其計畫由經各部會初核後,並送行政院審核小組複核通過者。   三、依高雄市政府九十四年九月九日以高市府都住字第○九四○○四四六一六號公告受理紅毛港遷村集合住宅登記等候申購本遷村專案興建之集合住宅之申請時間為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爰增列第三項回朔該公告申請時間為施行日期。

(1041214 修正)

漁會會員資格攸關漁民最低生活權益之保護,為完善會員資格認定標準,避免因資格認定爭議損害會員合法權益,增修第一項與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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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19 條規定:「漁會會員除第二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