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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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會員有違反本法行為,或不遵守章程或代表大會決議,直接危害漁會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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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法第18條,漁會會員有違反法律行為、不遵守章程或代表大會決議,並且對漁會造成直接重大危害的情況下,應當予以除名。這是指漁會會員有違反法規或章程,或者不遵守代表大會的決議,對漁會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應當被取消會員資格。 參考資料來自漁會法第18條,並且可以舉例為漁會法第39條第2款、漁會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8款和第23條等相關法條。
立法沿革 3 版
(0181026 制定)
漁會因有左列事由之一而解散: 一、會章預定之事實發生。 二、依大會之決議。 三、漁會之分裂或合併。 四、漁會破產。 五、行政官署依法所為之處分。
(0371207 全文修正)
分會設理事三人至七人,候補理事一人至三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一人或二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前項理事互推一人為常務理事。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會員有違反本法行為,或不遵守章程或代表大會決議,直接危害漁會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026 制定)
漁會因有左列事由之一而解散: 一、會章預定之事實發生。 二、依大會之決議。 三、漁會之分裂或合併。 四、漁會破產。 五、行政官署依法所為之處分。
(0371207 全文修正)
分會設理事三人至七人,候補理事一人至三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一人或二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前項理事互推一人為常務理事。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會員有違反本法行為,或不遵守章程或代表大會決議,直接危害漁會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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