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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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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置理事、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區漁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二、全國漁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三、漁會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四、漁會置候補理事、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2. 2.漁會理事、監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
  3. 3.漁會理事、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
  4. 4.上級漁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下級漁會理事、監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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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181026 制定)

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遇有關係重大者,應召集會員大會議決行之,但會員大會不能召集時,清算人得自行決定,呈請該管行政官署核准。

(0371207 全文修正)

全國漁會聯合會設理事二十七人至四十五人,候補理事十三人至二十二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至十五人,候補監事四人至七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前項理事得互推七人至十五人為常務理事,並得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理事長。   前項監事會得互推三人至五人為常務監事。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置理事、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理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   一、區漁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二、省(市)漁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三、全國漁會理事二十一人至三十三人。   四、漁會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漁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漁會理、監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   漁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   上級漁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漁會理、監事。

(1010119 修正)

漁會置理事、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區漁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二、全國漁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三、漁會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四、漁會置候補理事、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漁會理事、監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   漁會理事、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   上級漁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下級漁會理事、監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漁會組織層級改為二級,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省(市)漁會理事名額。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款次遞移為第二款,並將全國漁會理事名額調整為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俾利未來省漁會併入全國漁會時,能順利銜接。   三、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款次遞移為第三款、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二項至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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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1026 制定)

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遇有關係重大者,應召集會員大會議決行之,但會員大會不能召集時,清算人得自行決定,呈請該管行政官署核准。

(0371207 全文修正)

全國漁會聯合會設理事二十七人至四十五人,候補理事十三人至二十二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至十五人,候補監事四人至七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前項理事得互推七人至十五人為常務理事,並得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理事長。   前項監事會得互推三人至五人為常務監事。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置理事、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理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   一、區漁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二、省(市)漁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三、全國漁會理事二十一人至三十三人。   四、漁會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漁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漁會理、監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   漁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   上級漁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漁會理、監事。

(1010119 修正)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漁會組織層級改為二級,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省(市)漁會理事名額。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款次遞移為第二款,並將全國漁會理事名額調整為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俾利未來省漁會併入全國漁會時,能順利銜接。   三、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款次遞移為第三款、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二項至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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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20 條規定:「漁會置理事、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