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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四節 債權人會議

§ 116–12813

120會議之議決事項
債權人會議,得議決左列事項: 一、選任監查人一人或數人,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之進行。 二、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 三、破產人營業之繼續或停止。
123決議方法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出席破產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之半數者之同意。
124禁止決議之執行
  1.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與破產債權人之利益相反者,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之聲請,禁止決議之執行。
  2. 前項聲請,應自決議之日起五日內為之。
破產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