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20 條(會議之議決事項)
債權人會議,得議決左列事項: 一、選任監查人一人或數人,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之進行。 二、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 三、破產人營業之繼續或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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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20條規定,債權人會議得議決選任監查人、破產財團管理方法、破產人營業繼續或停止三項事項。
Q · 破產後誰決定資產怎麼處理?
依破產法第120條,破產宣告後資產如何處理不是由法院單方決定,而是交給債權人會議議決三件事:選任監查人監督破產管理人、決定破產財團要立即變賣或保留、以及破產人營業要繼續或停止。決議按債權金額比例投票,債權越大話語權越高,缺席等於把決策權讓給現場其他債權人。
白話解讀
破產不是「法官說了算」的單方面決定,債權人才是真正的利害關係人,因為被清算的是他們本來該收回的錢。所以法律給了債權人一個集體決策機制:債權人會議。這條規定債權人會議可以決議三件事,每一件都直接決定你能拿回多少錢。第一是選任監查人,這是債權人派駐在破產程序裡的代表,盯著破產管理人有沒有偷懶或舞弊。第二是決定破產財團的管理方法,要不要立刻賣掉資產還是等市場好轉再賣,這個選擇可能差好幾倍的回收率。第三是要不要讓破產人繼續營業,這個決定通常出現在企業破產時,立刻關門可能讓品牌價值歸零,繼續營業或許還能賣個好價錢。很多債權人接到開會通知就不去,覺得「反正錢拿不回來」,這是把決策權拱手讓給其他人。會議是一人一票嗎?不是,是按債權金額比例投票(破產法第123條),所以大債主的話語權極高,小債權人不團結就完全沒聲音。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20條為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自治的核心規範,賦予債權人會議三項議決權限:選任監查人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決定破產財團的管理方法、以及決定破產人營業之繼續或停止。此條確立破產程序由債權人會議實質決策、法院僅程序監督的分工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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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120條是什麼?▾
規定債權人會議可議決三件事:選任監查人、破產財團管理方法、破產人營業繼續或停止。
Q2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哪些事?▾
選任監查人、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破產人營業之繼續或停止三項。
Q3監查人是誰選的?▾
由債權人會議從債權人中選任,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不是法院指派的中立第三人。
Q4債權人會議是一人一票嗎?▾
不是,按債權金額比例投票(破產法第123條),大債權人話語權較高。
Q5小額債權人去開會有用嗎?▾
有提案權與發言權,且可聯合其他小額債權人整合投票權,在邊際議案形成制衡。
Q6破產人營業繼續對我有什麼影響?▾
繼續營業會延後資產處分與分配時點,但若能保留品牌與客戶關係,最終回收比例可能更高。
Q7缺席債權人會議會怎樣?▾
會議照常決議,你的權益由出席者決定,等於放棄發聲與表決的機會。
Q8監查人和破產管理人差在哪?▾
破產管理人是執行者負責清算處分,監查人是監督者代表債權人盯著管理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監查人 | 破產管理人 |
|---|---|---|
| 角色 | 監督者(代表債權人) | 執行者(清算財產) |
| 產生方式 | 債權人會議選任(第120條第1款) | 法院選任(第83條) |
| 主要職權 | 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第121條) | 管理、變價、分配破產財團(第85條) |
| 立場 | 站在債權人一方 | 中立執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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