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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破產法 第 120 條(會議之議決事項)

債權人會議,得議決左列事項: 一、選任監查人一人或數人,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之進行。 二、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 三、破產人營業之繼續或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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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20條規定,債權人會議得議決選任監查人、破產財團管理方法、破產人營業繼續或停止三項事項。

Q · 破產後誰決定資產怎麼處理?

依破產法第120條,破產宣告後資產如何處理不是由法院單方決定,而是交給債權人會議議決三件事:選任監查人監督破產管理人、決定破產財團要立即變賣或保留、以及破產人營業要繼續或停止。決議按債權金額比例投票,債權越大話語權越高,缺席等於把決策權讓給現場其他債權人。

白話解讀

破產不是「法官說了算」的單方面決定,債權人才是真正的利害關係人,因為被清算的是他們本來該收回的錢。所以法律給了債權人一個集體決策機制:債權人會議。這條規定債權人會議可以決議三件事,每一件都直接決定你能拿回多少錢。第一是選任監查人,這是債權人派駐在破產程序裡的代表,盯著破產管理人有沒有偷懶或舞弊。第二是決定破產財團的管理方法,要不要立刻賣掉資產還是等市場好轉再賣,這個選擇可能差好幾倍的回收率。第三是要不要讓破產人繼續營業,這個決定通常出現在企業破產時,立刻關門可能讓品牌價值歸零,繼續營業或許還能賣個好價錢。很多債權人接到開會通知就不去,覺得「反正錢拿不回來」,這是把決策權拱手讓給其他人。會議是一人一票嗎?不是,是按債權金額比例投票(破產法第123條),所以大債主的話語權極高,小債權人不團結就完全沒聲音。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20條為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自治的核心規範,賦予債權人會議三項議決權限:選任監查人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決定破產財團的管理方法、以及決定破產人營業之繼續或停止。此條確立破產程序由債權人會議實質決策、法院僅程序監督的分工架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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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120條是什麼?

規定債權人會議可議決三件事:選任監查人、破產財團管理方法、破產人營業繼續或停止。

Q2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哪些事?

選任監查人、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破產人營業之繼續或停止三項。

Q3監查人是誰選的?

由債權人會議從債權人中選任,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不是法院指派的中立第三人。

Q4債權人會議是一人一票嗎?

不是,按債權金額比例投票(破產法第123條),大債權人話語權較高。

Q5小額債權人去開會有用嗎?

有提案權與發言權,且可聯合其他小額債權人整合投票權,在邊際議案形成制衡。

Q6破產人營業繼續對我有什麼影響?

繼續營業會延後資產處分與分配時點,但若能保留品牌與客戶關係,最終回收比例可能更高。

Q7缺席債權人會議會怎樣?

會議照常決議,你的權益由出席者決定,等於放棄發聲與表決的機會。

Q8監查人和破產管理人差在哪?

破產管理人是執行者負責清算處分,監查人是監督者代表債權人盯著管理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監查人破產管理人
角色監督者(代表債權人)執行者(清算財產)
產生方式債權人會議選任(第120條第1款)法院選任(第83條)
主要職權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第121條)管理、變價、分配破產財團(第85條)
立場站在債權人一方中立執行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 第135条以下(債権者集会)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67조 이하(채권자집회)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59条以下(债权人会议)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74 ff.(Gläubigerversamml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626-29 et s.(comités de créanciers)
🇺🇸 美國11 U.S.C. § 341(meeting of creditors)+ § 1102(creditors' committe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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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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