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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破產法 第 120 條(會議之議決事項)

債權人會議,得議決左列事項: 一、選任監查人一人或數人,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之進行。 二、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 三、破產人營業之繼續或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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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20條規定,債權人會議得議決選任監查人、破產財團管理方法、破產人營業繼續或停止三項事項。

Q · 破產後誰決定資產怎麼處理?

依破產法第120條,破產宣告後資產如何處理不是由法院單方決定,而是交給債權人會議議決三件事:選任監查人監督破產管理人、決定破產財團要立即變賣或保留、以及破產人營業要繼續或停止。決議按債權金額比例投票,債權越大話語權越高,缺席等於把決策權讓給現場其他債權人。

白話解讀

破產不是「法官說了算」的單方面決定,債權人才是真正的利害關係人,因為被清算的是他們本來該收回的錢。所以法律給了債權人一個集體決策機制:債權人會議。這條規定債權人會議可以決議三件事,每一件都直接決定你能拿回多少錢。第一是選任監查人,這是債權人派駐在破產程序裡的代表,盯著破產管理人有沒有偷懶或舞弊。第二是決定破產財團的管理方法,要不要立刻賣掉資產還是等市場好轉再賣,這個選擇可能差好幾倍的回收率。第三是要不要讓破產人繼續營業,這個決定通常出現在企業破產時,立刻關門可能讓品牌價值歸零,繼續營業或許還能賣個好價錢。很多債權人接到開會通知就不去,覺得「反正錢拿不回來」,這是把決策權拱手讓給其他人。會議是一人一票嗎?不是,是按債權金額比例投票(破產法第123條),所以大債主的話語權極高,小債權人不團結就完全沒聲音。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20條為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自治的核心規範,賦予債權人會議三項議決權限:選任監查人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決定破產財團的管理方法、以及決定破產人營業之繼續或停止。此條確立破產程序由債權人會議實質決策、法院僅程序監督的分工架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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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債權很小,去開會有意義嗎?

投票權按債權金額比例計算(破產法第123條),單一小額債權聲音微弱,但仍有提案權與發言權。內行人提示:開會前先找幾家其他小額債權人組成同盟,整合後的投票權可在邊際議案上產生決定性作用。

Q2監查人是什麼?跟破產管理人差在哪?

破產管理人是執行者,負責清算財產、處分資產(破產法第85條);監查人是監督者,代表債權人盯著破產管理人並得隨時調查財團狀況(破產法第121條)。內行人提示:監查人的書面意見會被法院與破產管理人重視,提名誰擔任是會議上最關鍵的議案之一。

Q3如果會議決議讓破產人繼續營業,我的錢什麼時候才能拿回來?

繼續營業意味資產處分與分配時點延後,但若能提升企業價值(保留客戶、品牌),最終分配比例可能更高。內行人提示:決議繼續營業時可同時要求設定明確時程與檢視點(例如三或六個月後再評估),避免無限期延宕。

Q4破產法第120條是什麼?

規定債權人會議可議決三件事:選任監查人、破產財團管理方法、破產人營業繼續或停止,是破產程序債權人自治的核心條文。

Q5債權人會議三項決議差在哪?

監查人是派人監督、管理方法決定資產何時變賣、營業存續決定企業是否續命;三者分別影響監督力、回收率與時程。

Q6監查人是什麼?

由債權人會議選出、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人(破產法第121條),立場站在債權人一方。

Q7破產財團是什麼?

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可扣押財產,是債權人會議議決『管理方法』的標的,也是最終分配的來源。

Q8破產債權人會議怎麼參加?

先確認債權已申報列入債權表(第94條)→ 出席或委任代理 → 會前串聯其他債權人 → 對決議不服可依第122條聲請撤銷。

Q9怎麼讓自己人當監查人?

在會議提名有財務或法律背景的人選,按債權比例爭取票數通過;當選後依第121條行使隨時調查權。

Q10小額債權人怎麼增加影響力?

會前聯絡其他小額債權人組成投票同盟,把分散的小債權整合成 5-10% 的表決權,在關鍵議案形成制衡。

Q11破產人想保住營業要怎麼做?

在會議上提案『繼續營業』並說明預期效益(保留品牌、客戶關係能提高最終賣價),爭取債權人多數支持。

Q12監查人 vs 破產管理人差在哪?

破產管理人是法院選任的執行者負責清算(第85條),監查人是債權人會議選出的監督者(第121條),立場與產生方式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監查人破產管理人
角色監督者(代表債權人)執行者(清算財產)
產生方式債權人會議選任(第120條第1款)法院選任(第83條)
主要職權隨時調查破產財團狀況(第121條)管理、變價、分配破產財團(第85條)
立場站在債權人一方中立執行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 第135条以下(債権者集会)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67조 이하(채권자집회)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59条以下(债权人会议)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74 ff.(Gläubigerversamml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626-29 et s.(comités de créanciers)
🇺🇸 美國11 U.S.C. § 341(meeting of creditors)+ § 1102(creditors' committ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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