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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45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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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監理人,並得隨時解任之。
  2. 2.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45 條規範特別清算監理人制度:債權人會議得決議選任及解任監理人,決議須經法院認可。

Q · 清算人權力那麼大,債權人可以裝個監視器嗎?

可以,公司法 345 條讓你選監理人盯著他

依公司法第 345 條,特別清算時債權人會議可決議選任監理人,並隨時解任,但選任和解任都須經法院認可。配合第 346 條,清算人處分財產、借款、訴訟、和解、拋棄權利這五大行為都需要監理人同意。監理人不是清算人的助手,是清算人的監視器;債權人對清算人的監督權自此有法定槓桿。

白話解讀

清算人管錢、賣資產、談和解,權力大得驚人。誰來看著他?第345條給了債權人一個工具:選一個監理人。監理人不是清算人的助手,是清算人的監視器。債權人會議可以用決議選出一個監理人,也可以隨時把他換掉。但這個人選不是債權人說了算就算,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法院認可的機制有兩層意思:第一,防止債權人選一個跟自己利益綁定太深的人來當監理人,變成球員兼裁判;第二,賦予監理人的地位一個司法背書,讓清算人不敢把他當空氣。看第346條就知道監理人的真正力量在哪裡:清算人要處分公司財產、借款、打官司、和解、拋棄權利,全部需要監理人同意。沒有這個人,清算人幾乎可以為所欲為。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45 條規範特別清算程序中監理人選任與解任機制:監理人由債權人會議決議選任,並可隨時解任,惟均須法院認可方生效力。本條配合第 346 條構成清算人重大決策的事前監督體系,確保清算人處分公司殘餘財產時不至擅權自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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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不選監理人可以嗎?清算能不能正常跑?

法條用的是「得」選任,不是「應」選任,所以不選也合法。但不選的代價是:第 346 條列出的五大類行為(財產處分、借款、訴訟、和解、權利拋棄)在沒有監理人的情況下,清算人直接執行,少了一道把關。如果清算人是可信任的專業人士,不選也許可以接受;如果清算人跟公司有利益關聯,不選等於把鑰匙交給嫌疑人。實務上,法院在監督特別清算時,如果發現清算人有異常行為但沒有監理人,法院本身可能會建議甚至要求債權人選任。

Q2監理人可以隨時換掉嗎?會不會很麻煩?

可以。第一項明確規定「得隨時解任之」。程序是在債權人會議上決議解任,然後送法院認可。實務上不常見,但如果監理人失職或被發現有利益衝突,這個機制存在就是保障。選任和解任都需要法院認可,所以監理人有一定的獨立性,不會因為得罪某個大債權人就立刻被換掉。這個設計是故意的:讓監理人敢說真話。

Q3公司法 345 條的監理人是什麼?

特別清算程序中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經法院認可,負責監督清算人重大行為的人。配合第 346 條,是清算人權力的剎車器。

Q4監理人和清算人差在哪?

清算人負責執行清算(賣資產、收款、清償債務),監理人負責監督清算人的五大重大決策。一個動作,一個審查。

Q5特別清算的監理人和破產法的監查人差在哪?

監理人適用於公司法特別清算程序,監查人適用於破產法破產程序。如果特別清算轉破產,監理人角色由監查人取代。

Q6法院認可是審查什麼?

審查被選任人有沒有跟主要債權人利益衝突、有沒有執行職務的專業能力。不是形式審查,法院可以否決。

Q7監理人怎麼選?

召開債權人會議 → 提名候選人 → 決議通過 → 製作決議書送法院 → 法院認可 → 監理人就任。

Q8監理人怎麼解任?

債權人會議決議解任 → 送法院認可 → 監理人去職 → 同程序重新選任。

Q9監理人不同意清算人決定怎麼處理?

清算人不能繞過,必須重新提交債權人會議決議,由全體債權人投票決定是否執行該行為。

Q10怎麼判斷該選誰當監理人?

優先考慮會計師或律師背景的人選:法院認可機率高,且專業背景能真正看出清算人決定有沒有問題。

Q11監理人 vs 法院監督差在哪?

監理人是事前個案同意(每個重大行為都要點頭),法院是全程程序監督(裁定特別清算開始與結束)。前者密度高,後者層級高。

Q12監理人 vs 一般清算的清算監察人差在哪?

監理人是特別清算特有,由債權人會議選任 + 法院認可;一般清算無此制度,清算人直接受股東會與法院監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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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人(公司法)債權人會議決議法院認可特別清算對清算人第 346 條五大行為之同意權債權人會議得隨時解任(須法院認可)
監查人(破產法)債權人會議選任法院選任或同意破產程序監督破產管理人、查閱財產帳冊債權人會議或法院得解任
無監理人之一般清算普通清算清算人依法獨立執行清算不適用

appointed_by

監理人(公司法)
債權人會議決議
監查人(破產法)
債權人會議選任
無監理人之一般清算

approval_required

監理人(公司法)
法院認可
監查人(破產法)
法院選任或同意
無監理人之一般清算

scope

監理人(公司法)
特別清算
監查人(破產法)
破產程序
無監理人之一般清算
普通清算

power

監理人(公司法)
對清算人第 346 條五大行為之同意權
監查人(破產法)
監督破產管理人、查閱財產帳冊
無監理人之一般清算
清算人依法獨立執行清算

removable

監理人(公司法)
債權人會議得隨時解任(須法院認可)
監查人(破產法)
債權人會議或法院得解任
無監理人之一般清算
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会社法第 533 条以下(特別清算における監督委員)
美國11 USC § 1102(Chapter 11 Creditors' Committee,債權人委員會)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併而變更呈請登記者,應加具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文件。

(0550705 全文修正)

債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監理人,並得隨時解任之。   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 債權人名詞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併而變更呈請登記者,應加具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文件。

(0550705 全文修正)

債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監理人,並得隨時解任之。   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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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45 條規定:「債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監理人,並得隨時解任之。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