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33 條(調協認可前之意見或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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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33 條規定,調協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後、法院認可前,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均得向法院陳述意見或就決議提出異議。
Q · 破產調協會議通過了,我還能反對嗎?
能,法院認可前可向法院提異議
依破產法第 133 條,調協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後、法院作成認可裁定前,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都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或就調協之決議正式提出異議。陳述意見是溫和補充,提出異議則會啟動法院的訊問程序(第 134 條)。投票時落居少數的債權人,這段認可前的空窗期就是最後一張牌;一旦法院認可,調協對所有人生效,包含投反對票的你。
深度解讀
債權人會議通過調協,不代表這件事就拍板了。在法院還沒蓋上「認可」這個章之前,整個程序有一段你可能不知道的緩衝期,這段期間是給所有相關人最後一次插話的機會。本條把這個機會具體化: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破產人,這四種角色都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也可以對調協決議本身提出異議。重點在哪?「陳述意見」是溫和的補充,「提出異議」是正式的攻擊,後者會啟動法院的訊問程序(§134)。如果你是少數派債權人覺得這個調協明顯偏袒大債權人,你以為投票輸了就結束了?不,這條給你最後一張牌:在法院認可前提出異議,讓法官親自審視這個結果是不是真的合理。多數人不知道有這條,等到法院認可後再來抗議,已經沒得救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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