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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34 條(法院對異議裁定前之處置)

法院對於前條異議為裁定前,應傳喚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為必要之訊問,債權人會議之主席,亦應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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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34條規定,法院認可調協前須傳喚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到庭訊問,債權人會議主席亦應陳述意見。

Q · 債權人會議通過調協後就定案了嗎?

依破產法第134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只是「提案」,法院的認可才是「定案」。裁定認可前,法院必須傳喚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為必要之訊問,債權人會議主席也要到場陳述意見。這是把多數決結論拉回司法審查、給異議者當面發言機會的關鍵程序。

白話解讀

破產這場戲走到調協階段,債權人會議已經投票通過了還款方案,但這還不算數。法院在最後拍板前,必須親自把所有利害關係人叫到法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提出異議的債權人、破產人本人,連債權人會議的主席都得到場說明。為什麼這麼大費周章?因為調協一旦被法院認可,對所有債權人都產生拘束力,包括沒投票、投反對票、根本不知情的債權人。法院不能只看會議紀錄就點頭,它必須親耳聽到每一方的說法,特別是那些主張「這個方案不公平」的人。如果你是債權人對方案有意見,這條保證了你有當面說話的權利,而不是被多數決默默碾過去。如果你是破產人,這也是你解釋自己為什麼提這個方案、未來怎麼還的最後機會。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34條為調協認可前的法院訊問程序規範。在債權人會議通過調協方案、且依前條提出異議後,法院於裁定認可前負有開庭義務,必須傳喚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到場為必要訊問,並由債權人會議主席陳述意見,以確保多數決結論經實質司法審查後始生拘束全體債權人之效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134條是什麼?

規範調協認可前的法院訊問程序,法院裁定前必須開庭傳喚各利害關係人陳述。

Q2債權人會議通過調協後法院一定會認可嗎?

不一定,法院須先開庭訊問,實質審查方案是否公平合法後才裁定。

Q3小債權人不服調協方案能說話嗎?

能,本條保障債權人到庭陳述異議的權利,法官聽的是理由不是金額。

Q4破產人在這個階段還有發言權嗎?

有,本條明文把破產人列為應傳喚對象,是說明還款計畫的最後機會。

Q5監查人和破產管理人會到場嗎?

會,兩者都是本條法院應傳喚必要訊問的對象。

Q6不去出庭會怎樣?

法院可依到場其他人陳述逕為裁定,缺席等於放棄影響法官心證的機會。

Q7調協認可後對沒投票的債權人有效嗎?

有效,經法院認可的調協對全體債權人生拘束力,故本條要求認可前先訊問。

Q8訊問程序前該準備什麼?

建議備妥書面意見、債權原始憑證與替代方案,當庭呈遞給法官最有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債權人會議決議法院認可裁定
效力性質提案,尚未拘束全體定案,對全體債權人生拘束力
決定方式多數決(依債權額門檻)法官實質司法審查
異議者保護少數可能被多數碾過本條保障當面訊問陳述權
破產人地位受表決對象應受傳喚的當事人之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235(Erörterungs- und Abstimmungstermin)
🇺🇸 美國11 U.S.C. § 1128(confirmation hear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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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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