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34 條(法院對異議裁定前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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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34條規定,法院認可調協前須傳喚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到庭訊問,債權人會議主席亦應陳述意見。
Q · 債權人會議通過調協後就定案了嗎?
沒有,法院認可前必開庭訊問各方
依破產法第134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只是「提案」,法院的認可才是「定案」。裁定認可前,法院必須傳喚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為必要之訊問,債權人會議主席也要到場陳述意見。這是把多數決結論拉回司法審查、給異議者當面發言機會的關鍵程序。
深度解讀
破產這場戲走到調協階段,債權人會議已經投票通過了還款方案,但這還不算數。法院在最後拍板前,必須親自把所有利害關係人叫到法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提出異議的債權人、破產人本人,連債權人會議的主席都得到場說明。為什麼這麼大費周章?因為調協一旦被法院認可,對所有債權人都產生拘束力,包括沒投票、投反對票、根本不知情的債權人。法院不能只看會議紀錄就點頭,它必須親耳聽到每一方的說法,特別是那些主張「這個方案不公平」的人。如果你是債權人對方案有意見,這條保證了你有當面說話的權利,而不是被多數決默默碾過去。如果你是破產人,這也是你解釋自己為什麼提這個方案、未來怎麼還的最後機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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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