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34 條(法院對異議裁定前之處置)
法院對於前條異議為裁定前,應傳喚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為必要之訊問,債權人會議之主席,亦應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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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34條規定,法院認可調協前須傳喚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到庭訊問,債權人會議主席亦應陳述意見。
Q · 債權人會議通過調協後就定案了嗎?
依破產法第134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只是「提案」,法院的認可才是「定案」。裁定認可前,法院必須傳喚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為必要之訊問,債權人會議主席也要到場陳述意見。這是把多數決結論拉回司法審查、給異議者當面發言機會的關鍵程序。
白話解讀
破產這場戲走到調協階段,債權人會議已經投票通過了還款方案,但這還不算數。法院在最後拍板前,必須親自把所有利害關係人叫到法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提出異議的債權人、破產人本人,連債權人會議的主席都得到場說明。為什麼這麼大費周章?因為調協一旦被法院認可,對所有債權人都產生拘束力,包括沒投票、投反對票、根本不知情的債權人。法院不能只看會議紀錄就點頭,它必須親耳聽到每一方的說法,特別是那些主張「這個方案不公平」的人。如果你是債權人對方案有意見,這條保證了你有當面說話的權利,而不是被多數決默默碾過去。如果你是破產人,這也是你解釋自己為什麼提這個方案、未來怎麼還的最後機會。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34條為調協認可前的法院訊問程序規範。在債權人會議通過調協方案、且依前條提出異議後,法院於裁定認可前負有開庭義務,必須傳喚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到場為必要訊問,並由債權人會議主席陳述意見,以確保多數決結論經實質司法審查後始生拘束全體債權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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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134條是什麼?▾
規範調協認可前的法院訊問程序,法院裁定前必須開庭傳喚各利害關係人陳述。
Q2債權人會議通過調協後法院一定會認可嗎?▾
不一定,法院須先開庭訊問,實質審查方案是否公平合法後才裁定。
Q3小債權人不服調協方案能說話嗎?▾
能,本條保障債權人到庭陳述異議的權利,法官聽的是理由不是金額。
Q4破產人在這個階段還有發言權嗎?▾
有,本條明文把破產人列為應傳喚對象,是說明還款計畫的最後機會。
Q5監查人和破產管理人會到場嗎?▾
會,兩者都是本條法院應傳喚必要訊問的對象。
Q6不去出庭會怎樣?▾
法院可依到場其他人陳述逕為裁定,缺席等於放棄影響法官心證的機會。
Q7調協認可後對沒投票的債權人有效嗎?▾
有效,經法院認可的調協對全體債權人生拘束力,故本條要求認可前先訊問。
Q8訊問程序前該準備什麼?▾
建議備妥書面意見、債權原始憑證與替代方案,當庭呈遞給法官最有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債權人會議決議 | 法院認可裁定 |
|---|---|---|
| 效力性質 | 提案,尚未拘束全體 | 定案,對全體債權人生拘束力 |
| 決定方式 | 多數決(依債權額門檻) | 法官實質司法審查 |
| 異議者保護 | 少數可能被多數碾過 | 本條保障當面訊問陳述權 |
| 破產人地位 | 受表決對象 | 應受傳喚的當事人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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