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83 條(破產管理人之選任)
- 1.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
- 2.前項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得就債權人中另為選任。
- 3.破產管理人受法院之監督,必要時,法院並得命其提供相當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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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83條規定破產管理人原則由法院選任,債權人會議得另為選任,並受法院監督、必要時提供擔保。
Q · 破產管理人是誰選的?債權人能換掉嗎?
依破產法第83條,破產管理人原則上由法院從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第一項);但債權人會議得就債權人中另為選任(第二項),這是債權人介入分配結果的關鍵入口。管理人並受法院監督,必要時法院得命其提供相當之擔保(第三項),避免怠惰或捲款。
白話解讀
破產財團不是自己會動的東西,必須有人來「管」這個被打包起來的資產集合:誰來變賣不動產、誰來追討應收帳款、誰來處理員工資遣、誰來分配給債權人。這個人叫做「破產管理人」,由法院從會計師或其他適合的人選裡選出來。他不是法官,但他手握實際決定權,整個破產程序的成敗很大程度取決於他的能力和操守。這條還給了債權人一個翻盤的權力:債權人會議可以從債權人裡面另外選一個。為什麼?因為法院選的人是「中立專業」,但債權人選的人是「為我們利益服務」,兩種視角不同。最後,管理人受法院監督,必要時要提供擔保,避免他捲款跑路。這套設計是「專業 + 制衡 + 監督」的三角結構。
法律定性
破產管理人選任,指在破產宣告後,由法院從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破產財團之專業人選中指定管理人,負責變賣資產、追討債權、分配給債權人;債權人會議並得就債權人中另為選任,且管理人全程受法院監督、必要時須提供擔保,構成專業、制衡與監督三位一體的程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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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管理人是誰選的?▾
原則由法院從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債權人會議得另為選任。
Q2債權人會議可以換掉法院選的破產管理人嗎?▾
可以,依第二項得就債權人中另為選任,但須在會議召開時提案決議。
Q3破產管理人一定要是會計師嗎?▾
不一定,律師、企業重整顧問、產業專家等適於管理財團之人都可能擔任。
Q4破產管理人要受誰監督?▾
受法院監督,必要時法院並得命其提供相當之擔保。
Q5破產管理人擺爛或亂搞怎麼辦?▾
可向法院聲請更換,或由債權人會議決議解任並依委任關係請求損害賠償。
Q6什麼是破產財團?▾
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得依破產程序變價分配給債權人的全部財產集合。
Q7破產管理人提供擔保是什麼意思?▾
法院為防止管理人不當處分或捲款,必要時得命其提供相當金額或責任保險作為擔保。
Q8債權人會議另選管理人實務上常見嗎?▾
法律上完全可以,但實務不常見,多因債權人組織鬆散、難形成有效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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