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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83 條(破產管理人之選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
  2. 前項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得就債權人中另為選任。
  3. 破產管理人受法院之監督,必要時,法院並得命其提供相當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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