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83 條(破產管理人之選任)
- 1.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
- 2.前項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得就債權人中另為選任。
- 3.破產管理人受法院之監督,必要時,法院並得命其提供相當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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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83條規定破產管理人原則由法院選任,債權人會議得另為選任,並受法院監督、必要時提供擔保。
Q · 破產管理人是誰選的?債權人能換掉嗎?
依破產法第83條,破產管理人原則上由法院從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第一項);但債權人會議得就債權人中另為選任(第二項),這是債權人介入分配結果的關鍵入口。管理人並受法院監督,必要時法院得命其提供相當之擔保(第三項),避免怠惰或捲款。
白話解讀
破產財團不是自己會動的東西,必須有人來「管」這個被打包起來的資產集合:誰來變賣不動產、誰來追討應收帳款、誰來處理員工資遣、誰來分配給債權人。這個人叫做「破產管理人」,由法院從會計師或其他適合的人選裡選出來。他不是法官,但他手握實際決定權,整個破產程序的成敗很大程度取決於他的能力和操守。這條還給了債權人一個翻盤的權力:債權人會議可以從債權人裡面另外選一個。為什麼?因為法院選的人是「中立專業」,但債權人選的人是「為我們利益服務」,兩種視角不同。最後,管理人受法院監督,必要時要提供擔保,避免他捲款跑路。這套設計是「專業 + 制衡 + 監督」的三角結構。
法律定性
破產管理人選任,指在破產宣告後,由法院從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破產財團之專業人選中指定管理人,負責變賣資產、追討債權、分配給債權人;債權人會議並得就債權人中另為選任,且管理人全程受法院監督、必要時須提供擔保,構成專業、制衡與監督三位一體的程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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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債權人會議真的能換掉法院選的管理人嗎?實務上常見嗎?▾
法律上完全可以,依破產法第83條第二項,債權人會議有權另外選任。但實務不常見:一是債權人會議出席率低、組織鬆散,難形成有效決議;二是法院指派的管理人多為有經驗的會計師或律師,主動更換的程序成本高。內行人提示:大額債權人想換管理人,與其當場提案,不如會議前先與前幾大債權人私下協調共同提案,表決時容易過半。組織化的少數比鬆散的多數更有效。
Q2破產管理人如果擺爛或亂搞,債權人能告他嗎?▾
可以。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團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違反義務造成財團損失,債權人會議可決議解任並依民法委任關係請求損害賠償;若有侵占財團財產,構成業務侵占罪。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對管理人提損害賠償訴訟舉證困難,更有效的做法是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就向法院聲請更換,因為法院依第83條第三項有監督權,舉證門檻比訴訟低得多。
Q3破產管理人是誰選的?▾
原則由法院從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債權人會議並得就債權人中另為選任。
Q4破產法第83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破產管理人的選任主體、人選範圍、債權人會議改選權,以及法院監督與提供擔保。
Q5什麼是破產管理人?▾
破產宣告後負責變賣財團、追討債權、分配給債權人的掌舵者,由法院選任或債權人會議另選。
Q6破產財團是什麼?▾
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得依破產程序變價分配給債權人的全部財產集合。
Q7債權人會議怎麼另選破產管理人?▾
查現任管理人背景→會議前協調主要債權人→備妥債權人中之具體候選人→會議決議另選→持續監督。
Q8破產管理人擺爛怎麼處理?▾
向法院依第三項聲請加強監督或更換,或由債權人會議決議解任並請求損害賠償。
Q9怎麼查破產管理人的辦案紀錄?▾
查詢其執業領域、過往承辦破產案件的清算成效與辦案風格,作為是否另選的依據。
Q10破產管理人要提供多少擔保?▾
法律未定額,由法院視財團規模與風險裁量「相當之擔保」,實務可用責任保險替代現金。
Q11法院選任 vs 債權人會議另選差在哪?▾
法院選的重中立專業、人選範圍廣;債權人會議選的為債權人利益服務、但限債權人中之人選。
Q12破產管理人 vs 公司清算人差在哪?▾
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處理破產財團,清算人依公司法處理解散公司清算,制度對照但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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