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令民決字第 5878 號
要旨
一 破產管理人於原破產程序進行中,所墊支之費用,因抗告結果駁回破產之聲請確定時,似可視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二 破產程序因駁回破產之聲請確定而終結,曾經選任之破產管理人如未受報酬,自可不計輪次。
全文內容
破產管理人於原破產程序進行中,所墊支之費用,因抗告結果駁回破產之聲請確定時,似可視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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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 破產管理人於原破產程序進行中,所墊支之費用,因抗告結果駁回破產之聲請確定時,似可視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二 破產程序因駁回破產之聲請確定而終結,曾經選任之破產管理人如未受報酬,自可不計輪次。
破產管理人於原破產程序進行中,所墊支之費用,因抗告結果駁回破產之聲請確定時,似可視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