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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令民決字第 58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一 破產管理人於原破產程序進行中,所墊支之費用,因抗告結果駁回破產之聲請確定時,似可視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二 破產程序因駁回破產之聲請確定而終結,曾經選任之破產管理人如未受報酬,自可不計輪次。

全文內容

破產管理人於原破產程序進行中,所墊支之費用,因抗告結果駁回破產之聲請確定時,似可視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令民決字第 58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8 月 13 日發布,要旨:一 破產管理人於原破產程序進行中,所墊支之費用,因抗告結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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