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85 條(破產管理人之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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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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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85條規定,法院得因債權人會議決議、監查人聲請或依職權,撤換不適任或違法之破產管理人。
Q · 破產管理人擺爛或勾結債權人,可以換掉他嗎?
可以。依破產法第85條,循三條路徑撤換
可以。依破產法第85條,撤換破產管理人有三條啟動路徑:一是債權人會議決議要求撤換、二是監查人向法院聲請、三是法院依職權主動撤換。重點是撤換並非「對管理人不滿」即可,必須有具體事實證明其不適任或有違法行為(如怠惰、利益衝突);提出時附上時間軸與事證,比泛稱「他很慢」有說服力。
深度解讀
法院選了一個破產管理人,但這個人不見得做得好。他可能怠惰、可能跟某個債權人勾結、可能拖延變賣資產害債權人領不到錢。法律不會說「選錯了你們就認了」,它留了一個換人的開關,就是這條。三條路徑可以啟動撤換:第一條是債權人會議用決議要求換人(這需要你號召其他債權人一起表態),第二條是監查人聲請(監查人是債權人選出來監督管理人的代表),第三條是法院自己看不下去主動撤換。重點在於:撤換不是「對管理人不滿」就可以的,要有具體事實證明他不適任或有違法行為。但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張底牌,知道有這張牌的債權人和不知道的債權人,在面對怠惰的管理人時態度完全不一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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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