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85 條(破產管理人之撤換)

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85條規定,法院得因債權人會議決議、監查人聲請或依職權,撤換不適任或違法之破產管理人。

Q · 破產管理人擺爛或勾結債權人,可以換掉他嗎?

可以。依破產法第85條,撤換破產管理人有三條啟動路徑:一是債權人會議決議要求撤換、二是監查人向法院聲請、三是法院依職權主動撤換。重點是撤換並非「對管理人不滿」即可,必須有具體事實證明其不適任或有違法行為(如怠惰、利益衝突);提出時附上時間軸與事證,比泛稱「他很慢」有說服力。

白話解讀

法院選了一個破產管理人,但這個人不見得做得好。他可能怠惰、可能跟某個債權人勾結、可能拖延變賣資產害債權人領不到錢。法律不會說「選錯了你們就認了」,它留了一個換人的開關,就是這條。三條路徑可以啟動撤換:第一條是債權人會議用決議要求換人(這需要你號召其他債權人一起表態),第二條是監查人聲請(監查人是債權人選出來監督管理人的代表),第三條是法院自己看不下去主動撤換。重點在於:撤換不是「對管理人不滿」就可以的,要有具體事實證明他不適任或有違法行為。但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張底牌,知道有這張牌的債權人和不知道的債權人,在面對怠惰的管理人時態度完全不一樣。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85條為破產管理人撤換之程序規範,賦予法院於債權人會議決議、監查人聲請或依職權三種情形下,得撤換不適任或違法之破產管理人,藉以在管理人職權穩定與債權人監督權之間取得平衡,確保破產財團之清算公正進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85條是什麼?

賦予法院撤換破產管理人的程序規範,是債權人反制管理人怠惰或違法的工具,啟動方式有債權人會議決議、監查人聲請、法院依職權三種。

Q2撤換破產管理人有哪幾種方式?

三種:債權人會議決議、監查人向法院聲請、法院依職權撤換。個別債權人沒有單獨撤換權,但可向法院陳情促使依職權處理。

Q3管理人辦事很慢但沒違法,能撤換嗎?

可聲請,成功率取決於延遲的程度與原因。案件本身複雜的合理延遲法院通常不撤換;無正當理由的怠惰(半年不開會、不回應、不提報告)才有機會。附時間軸最有效。

Q4怎麼撤換破產管理人?

書面要求管理人提報進度並留存→聯絡監查人聲請,或聯合大額債權人推動債權人會議決議→緊急時直接向法院陳情由其依職權處理。

Q5聲請撤換管理人要花多少錢?

撤換是破產程序中的聲請事項、由法院裁定,不是另案訴訟,費用低、程序快,但需備齊不適任或違法的事證。

Q6什麼是監查人?

由債權人選出、監督破產管理人的代表(破產法第92、120條),有權就管理人不適任向法院聲請撤換。

Q7我一個人聲請撤換有用嗎?

效果有限。個別債權人只能向法院陳情促其依職權;聯合占債權半數以上的大額債權人發動會議決議,成功率高得多。

Q8撤換管理人之後可以再向他求償嗎?

可以。撤換是第一步,依破產法第86條管理人怠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造成的損害,債權人可另主張民事賠償,兩者並行不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啟動路徑啟動主體門檻速度適用情境
債權人會議決議債權人集體需湊足出席債權人多數+債權額過半表態較慢(需召集會議)管理人怠惰但需集體意志背書時
監查人聲請監查人具體不適任或違法事證中等已選任監查人、常態監督發現問題
法院依職權法院法院自行認定有撤換必要最快(可緊急)管理人失聯、明顯利益衝突等急迫情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第75条(破産管財人の解任)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파산관재인의 해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更换管理人)
🇩🇪 德國InsO § 59(Entlassung des Insolvenzverwalter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621-7(破產程序機關之更換)
🇺🇸 美國11 U.S.C. § 324(Removal of trustee or examin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