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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85破產管理人之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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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85條規定,法院得因債權人會議決議、監查人聲請或依職權,撤換不適任或違法之破產管理人。

Q · 破產管理人擺爛或勾結債權人,可以換掉他嗎?

可以。依破產法第85條,循三條路徑撤換

可以。依破產法第85條,撤換破產管理人有三條啟動路徑:一是債權人會議決議要求撤換、二是監查人向法院聲請、三是法院依職權主動撤換。重點是撤換並非「對管理人不滿」即可,必須有具體事實證明其不適任或有違法行為(如怠惰、利益衝突);提出時附上時間軸與事證,比泛稱「他很慢」有說服力。

白話解讀

法院選了一個破產管理人,但這個人不見得做得好。他可能怠惰、可能跟某個債權人勾結、可能拖延變賣資產害債權人領不到錢。法律不會說「選錯了你們就認了」,它留了一個換人的開關,就是這條。三條路徑可以啟動撤換:第一條是債權人會議用決議要求換人(這需要你號召其他債權人一起表態),第二條是監查人聲請(監查人是債權人選出來監督管理人的代表),第三條是法院自己看不下去主動撤換。重點在於:撤換不是「對管理人不滿」就可以的,要有具體事實證明他不適任或有違法行為。但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張底牌,知道有這張牌的債權人和不知道的債權人,在面對怠惰的管理人時態度完全不一樣。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85條為破產管理人撤換之程序規範,賦予法院於債權人會議決議、監查人聲請或依職權三種情形下,得撤換不適任或違法之破產管理人,藉以在管理人職權穩定與債權人監督權之間取得平衡,確保破產財團之清算公正進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管理人辦事很慢但沒違法,能換嗎?

可以聲請,但成功率取決於「慢」的程度與原因。案件本身複雜(資產分散、跨國追查)造成的合理延遲,法院通常不撤換;無正當理由的怠惰(半年沒開債權人會議、不回應詢問、不提報告)才會被考慮撤換。聲請時附上時間軸(哪天該做什麼卻沒做),比泛稱「他很慢」有說服力十倍。

Q2我一個人聲請撤換有用嗎?

有用但有限。本條三條路徑中「依職權」由法院決定,個別債權人只能陳情促使法院注意。若你是大額債權人或能聯合多數債權人,影響力強很多。先找出前五大債權人,若合計超過總債權半數,發動債權人會議決議撤換的成功率非常高。

Q3撤換以後新的管理人會接手得很順嗎?

通常有交接過渡期。法院裁定撤換後選任新管理人,舊管理人須移交財產清冊與簿冊文件,新管理人可能花一到三個月熟悉案件。撤換前評估時間成本:若已進入分配階段,撤換可能比繼續忍受還慢;若案件還在初期就果斷換人,整體效率會提升。

Q4破產法第85條是什麼?

賦予法院撤換破產管理人的程序規範,是債權人反制管理人怠惰或違法的核心工具,啟動方式有三種。

Q5撤換破產管理人有哪幾種方式?

債權人會議決議、監查人聲請、法院依職權三種;個別債權人沒有單獨撤換權,但可陳情促法院依職權。

Q6什麼是監查人?

由債權人選出監督破產管理人之代表(破產法第92、120條),有權就管理人不適任向法院聲請撤換。

Q7破產管理人跟破產人差在哪?

破產人是喪失財產管理處分權的債務人;破產管理人是法院選任、實際管理變賣財團的人,兩者地位相反。

Q8怎麼撤換破產管理人?

書面要求管理人提報進度留痕→聯絡監查人聲請或聯合大額債權人開會決議→緊急時直接向法院陳情依職權處理。

Q9債權人會議決議撤換要多少人同意?

需依破產法債權人會議決議門檻,由出席債權人多數且其債權額超過總額半數通過,故事先串連大額債權人是關鍵。

Q10聲請撤換管理人要準備什麼證據?

管理人怠惰或違法的具體事證:時間軸(該做卻沒做)、未回覆紀錄、低價賤賣或利益衝突往來資料。

Q11撤換管理人要花多少錢?

撤換是破產程序中的聲請事項、由法院裁定,不是另案訴訟,費用低、程序快,重點在備齊事證。

Q12債權人會議決議撤換 vs 監查人聲請撤換差在哪?

前者是集體民主路徑、需召集會議湊票較慢;後者是常態監督路徑、由監查人單獨聲請較快,但前提是已選任監查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啟動路徑啟動主體門檻速度適用情境
債權人會議決議債權人集體需湊足出席債權人多數+債權額過半表態較慢(需召集會議)管理人怠惰但需集體意志背書時
監查人聲請監查人具體不適任或違法事證中等已選任監查人、常態監督發現問題
法院依職權法院法院自行認定有撤換必要最快(可緊急)管理人失聯、明顯利益衝突等急迫情形

啟動主體

債權人會議決議
債權人集體
監查人聲請
監查人
法院依職權
法院

門檻

債權人會議決議
需湊足出席債權人多數+債權額過半表態
監查人聲請
具體不適任或違法事證
法院依職權
法院自行認定有撤換必要

速度

債權人會議決議
較慢(需召集會議)
監查人聲請
中等
法院依職權
最快(可緊急)

適用情境

債權人會議決議
管理人怠惰但需集體意志背書時
監查人聲請
已選任監查人、常態監督發現問題
法院依職權
管理人失聯、明顯利益衝突等急迫情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第75条(破産管財人の解任)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파산관재인의 해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更换管理人)
德國InsO § 59(Entlassung des Insolvenzverwalter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621-7(破產程序機關之更換)
美國11 U.S.C. § 324(Removal of trustee or examin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

(0240621 制定)

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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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85 條規定:「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8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