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86 條(破產管理人之義務)
破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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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86 條要求破產管理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即須達到同業專業人士的客觀標準,違反者對破產債權人負民事賠償責任。
Q · 破產管理人辦事不力,我能告他賠償嗎?
依破產法第 86 條,破產管理人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標準是「同業專業人士在相同情況下會做的事」。要對他求償,須證明他客觀上低於此標準、造成你可分配金額減少,且兩者有因果關係。實務上「我盡力了」不是有效抗辯,但符合專業流程的商業判斷失誤通常不構成違反。
白話解讀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聽起來像一句客套話,其實是民法上最重的注意義務。它的意思是:你不只要拿出「自己處理自己事情」的標準,而是要拿出「同行業裡認真負責的專業人士」的標準。破產管理人是會計師或律師被法院指派來處理別人財產的人,他手上掌握的是別人能不能拿回欠款的命脈。所以法律對他的要求比一般人高很多。如果他用「我盡力了」當藉口,但同業專業人士在相同情況下會做得更好,他就違反了這條,要負民事賠償責任。這條看似抽象,但它是所有「告管理人」案件的起點:你必須先證明他違反了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才能進一步主張他要賠你損失。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86 條課予破產管理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係指管理人執行職務時須達到同行業專業人士在相同情境下的客觀標準,而非僅以處理自己事務的注意為已足。此義務是判斷管理人是否須對破產債權人負民事賠償責任的核心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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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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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管理人辦事的標準到底有多嚴?▾
比一般人嚴很多。標準叫做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意思是同業專業人士在相同情境下會做的事,他都要做。他不能說我盡力了就免責。質疑管理人時,引用會計師公會或律師公會的執業指引,比主觀不滿有力得多。
Q2管理人賣便宜了我能要求賠償嗎?▾
要看賣便宜的原因。經過合理鑑價、公開招標、市場詢價後的結果,即使事後看便宜原則上不算違反義務;但沒鑑價、沒招標、私下處分或賣給關係人,幾乎站不住腳。請管理人提出鑑價報告和處分流程紀錄,沒有這些文件他很難證明自己盡到義務。
Q3管理人違反這條會被刑事追究嗎?▾
本條本身是民事責任。但若管理人故意挪用財團財產、勾結特定債權人、違背職務收賄,可能另構成業務侵占罪、背信罪。發現明顯不法時民事求償與刑事告訴雙管齊下,刑事判決會成為民事訴訟的有力證據。
Q4破產法 86 條是什麼?▾
規定破產管理人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是判斷管理人責任的核心門檻。
Q5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到底多嚴?▾
同業專業人士在相同情境會做的事都要做,主觀盡力但客觀低於同業標準照樣違反。
Q6破產管理人是誰來當?▾
由法院選任,多為會計師或律師,負責管理處分破產財團並分配給債權人。
Q7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和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差在哪?▾
前者是客觀的同業專業標準,後者依當事人主觀慣常注意,標準較低。
Q8破產管理人辦事不力怎麼告?▾
書面要求說明流程 → 蒐集同業標準證據 → 依85條聲請撤換+依86條求償,雙軌並進。
Q9怎麼證明管理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調取鑑價報告、招標紀錄、決策評估文件,比對同業會計師/律師公會執業指引。
Q10對破產管理人求償金額怎麼算?▾
計算因管理人違反義務你少分配到的金額,加法定遲延利息。
Q11怎麼聲請撤換破產管理人?▾
依破產法第 85 條向破產法院聲請,主張管理人違反職務或不適任。
Q12破產管理人責任 vs 公司董事責任差在哪?▾
兩者都是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但管理人對破產債權人負責,董事對公司負責,是同一責任體系的不同階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本條) |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 |
|---|---|---|
| 注意義務標準 | 同業專業人士的客觀最高標準 | 依當事人主觀慣常注意程度,標準較低 |
| 免責空間 | 符合專業流程的商業判斷失誤可免責 | 僅需證明已盡自己平日注意 |
| 舉證焦點 | 法院看決策流程是否符合同業專業 | 看行為人自身慣常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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